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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收益与地价(1912—1937)

时间:2024-05-07

摘要:与土地价格决定的经济学原理有所不同,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收益与地价即使不是负相关,但也至少表现出不同步性。之所以出现理论和现实的吊诡,主要是根植于中原大地深刻的社会、经济和心理原因。首先是人口增长导致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以及农业人口的增长也引起对土地的争夺。其次是土地供给减少与河南农民对土地的特殊偏好而导致的土地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再次是土地所具有的稳定的投资功能和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当然这种情况并非河南独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河南表现得尤为明显。

关键词:民国时期;河南;土地收益;地价

中图分类号:K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9-0102-05

土地的价格,是根据土地的交换价值,用钱币为计算尺度,来估计其大小的一种具体表示。地价涨落的变动事关一国的经济荣枯,德国经济学家李士特在其名著《国家经济学》中谓:“国家福利进退之测验,未有较以土地价值之涨落为标准更明显者;国家之灾患,亦未有较土地价值发生动摇,发生恐慌更剧烈者:土地价值对于国家福利,其关系密切,安可忽视之哉?”① 因此,地价问题历来为社会所关注。

学界以往对地价的研究重在考察20世纪30年代地价跌落的原因及其造成的社会结果,或从经济学角度探讨土地价格之增益从而为地价税的实施提供参考,区域性的研究亦集矢于各地地价变动及其原因。不过从总体上讲,大都认可地价的涨跌与土地收益的一致性。但细究1912—1937年之间河南省的地价与土地收益之关系,显然与此不符。因此,本文在梳理河南省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基础上,试图探究实际经济运行有悖于经济学机理背后的复杂原因。

一、民国时期河南的地价变迁

民国时期河南的地价变动趋势和全国一样,也经历了先涨后跌的轨迹。自清末开始,全国地价已呈上升的态势。当时,地价上涨的记载史不绝书。据卜凯调查,自1895年至1925年,小麦地带各区和水稻地带地价有递升的趋势②。1929年对山西17县的调查显示,自1919开始,地价明显普遍上涨。17县的地价平均数,1919年每亩5.32元,1924年7.78元,1929年17.9元。许多地方涨了150—500%③。江苏省政府1930年11月对各县地价变迁的统计也昭示了这一趋势,嘉定、崇明、宝应三县地价与五年前相比增长100%,泗阳增长了80%,其余各县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④。但自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出现了大范围的地价下跌。到1936年左右,地价又开始回涨。

1936年,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了各省历年田地价格变迁指数。据1939年出版的《农情报告》刊登的《民国二十五年各省地价调查》,1912年至1931年之间,除察哈尔和陕西两省之外,其余各省之田地价格都呈上升趋势。而1931年以后,除绥远、云南、贵州、广东和广西外,其余各省地价逐年下跌,到1935年开始稳定,1936年则有回涨。1931年到1935 年间水田共跌19%,平地共跌17%。1936年度水田回涨3%,平地回涨3%。1936年各省地价较上年升涨者,有察哈尔、绥远、甘肃、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贵州、广东等14省。此外尚有少数省份如河南、四川、云南、广西、江西、福建、宁夏、青海等8省,地价续有下跌。因此,民国建立至抗日战争之前,各省地价变化不一。但就总体趋势而言,大致是以1931或1932年为分界点,在此之前,地价呈上升态势,在此之后,地价则日趋下降。河南省的地价变迁与全国态势大体一致。1931年以前,地价上升,以后地价开始下降。如河南封丘的地价,每亩平均从1932年的69元下降到1933年的50元,再降至1934年的37元。⑤ 1933年河南滑县地价开始下跌。上等地每亩只有20—30元,中等地10—16元,下等地仅2—3元。⑥ 内乡近城五年前可卖50元的土地,到1934年只值40元以至30元,跌落了40%。豫南地价的跌落更比北部及西部显著。信阳近城五年前每亩50元的土地,1934年只有35元;中山铺一带以前50元的土地,减为20元,跌落了60%。⑦

南阳县地价的变迁也证实了这种趋势。据调查,从清末到抗战以前,南阳县的地价变迁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贱价时期:由清季到民初,地价总体很贱,好地最多卖10元,薄地更不值钱。第二阶段是由贱而贵时期:由民初向后,社会生活程度日繁,各种物价渐贵,地价也在一天天上涨。直至民国十五年(1926),地价涨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普通地要30—40元一亩。由民初到民国十五年中间,虽有几年荒歉,收成大减,但地价仍然增加。第三阶段是跌落时期: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地价迅速跌落,由40元一亩,降落到10元、8元一亩,与清季价格差不多了⑧。因此,民国时期河南的地价,就总体趋势而言,大致是以1931年为界,呈现一种先升后降的态势。

二、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收益

民国时期河南省的土地收益,除个别年份有统计外⑨,长时段净收益变迁的资料实在难觅。而土地收益又牵涉土地产量、劳动投入、税率等问题,难以准确量化。为了昭示土地收益的大致趋势,本文暂抛其他因素,仅以农作物单产数额作为标准衡量。以此绳准,则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收益大致呈现递减的趋势。

对于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产量,学界已有研究和统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王天獎先生就细致探讨了近代河南的单产变化及其原因,结论是20世纪30年代河南省的平均单产较之晚清有所递减⑩。据记载,20世纪初豫西南南阳一带的农田单产,丰年每亩可收小麦3斗(约51公斤),稻谷6斗(约70公斤)、玉米4斗(约62公斤)、谷子5斗(约75公斤),一般年景以6折计,亩产麦、秋总共当在八九十公斤上下。豫北林县,“每亩谷合二百五(市斤),杂粮也有石四三”,加上小麦,全年单产当有100多公斤。豫东南的项城,“普济堂”地产15顷(内有腴地2顷,中等地二、三顷),平均单产2斗,推算县境一般中等土地亩产当有3斗(约51公斤),加上秋粮,共七八十公斤。豫东的陈留、睢县、商丘一带,据民国初年日本人调查,农田单产在2—5斗之间(约40—100公斤)。将这些不同地区的单产综合起来,推算民初河南旱地作物单产大体有八、九十公斤左右。至于水稻,禹州在光绪末增为8斗(约200公斤)。豫南水稻集中产区的单产罕见记载,据清中期信阳亩产300多公斤。因为稻作区不到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故对提高全省单产作用不大。水旱混算,晚清时期河南单产当不到100公斤。 至于20世纪30年代河南的单产量,王天奖先生依据河南通志馆的采访册、有关县志和公私社会调查,1935年河南官方的统计数字,将70个县按地域分为豫东、豫南、豫西、豫北、豫中五区,估算出豫东17县,平均单产为72公斤;豫南6县,平均单产为153公斤;豫西11县,平均单产为99公斤;豫北18县,平均单产为80.5公斤;豫中18县,平均单产为87公斤。全部70县,平均单产为89公斤左右;如除去豫南,基本上为旱作区的64县的平均单产则为84公斤左右。与民初相比有所降低。这自然是就总体而言,具体到各县,则因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不同而很不一致:有提高的,有降减的,亦有持平的,而以第二种情况居多。

徐秀丽对1917—1937之间年河南的粮食总产量做了估计(表1),也印证了这一趋势。1917—1937粮食产量先降后升,但与1917年相比,1931年至1937年之间的粮食总产量略有下降。

丛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03页。

王天奖和徐秀丽的估计稍嫌粗疏,未能长时段估计河南农业产量的变化。较为细致的产量是许道夫的估计,许道夫结合民国时期的第四次农商统计、第五次农商统计、《中国年鉴》以及《统计月报》与《农情报告》等资料,梳理了1914年到1937年之间各主要作物(小麦、玉米、高粱和甘薯)的产额变化(表2)。各主要作物产额变化不一,有升有降。总的来讲,甘薯的产量自1929年起,产量一直时降时升,总体呈下降态势。小麦、玉米和甘薯大致是以1916年或1918年为一个分水岭,在这之前,单产呈上升趋势;在这之后,虽偶有年份,产量略高于这两年,但总体趋势亦呈下降趋势。

综合以上资料可知,虽然各人考察之起始点有所不同,但就总体趋势而言,20世纪30年代的土地收益与民初相比,呈一种下降的态势。

三、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收益和地价

对于土地收益与地价之关系,民国时期已多有研究,但大体都认为地价与土地收益呈正比,与资本利率成反比。但反观河南的土地收益和地价之关系,即使不是呈一种成负相关性,至少也表现出不同步性。河南的地价与土地收益的关系与一般的地价变迁学理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人口的增长导致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与此同时,农业人口的增长也引起对土地的争夺。从长期趋势上看,农地价格趋向上涨,基本原因就在于人口长期趋势为自然增长之势。人口增加对地价造成的影响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口增加致使农产物需求增加,需要粮食愈多,对土地的需求愈甚,于是土地便更加值钱。第二,与农业人口之进退有关。如果人口增加,但大多从事农业以外的行业,或许不会引起地价的增加。但如果在一定区域之内,从事农业者愈多,则因相互竞争,也会导致地价高涨。在清末民初,河南人口呈缓慢增加趋势。1910年河南人口为26110000人,1928年已增加到29090000人,人口增加了2980000人。人口的增加必然导致对农产品的需求增加,进而对土地的需求增加,必然会引起地价上涨。同时,河南商品经济不发达,增加人口大多仍从事农业生产,很少从事其他行业,因此,业农者数量增长。许昌“俗尚稼穑,土地多平原,素号天然农业区,人民亦多倚农业为生活。” 太康县“人民业农者约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获嘉县“居民业农者十之七八,商工次之,政学军警尤次之。” 即便从事其他行业,也不脱离农业生产领域。林县“以农为本业,士、工、商人鲜有不能帮助耕作者,妇女足不履场圃者,惟极少数富家。其种山田者,妇女操作之勤苦,几与男子相等。” 灵宝县“男人以耕田为正业,即家产甚丰之人,亦莫不日日下地,学生放假期内必帮其父兄工作,俗语有云,士气若退,其家必落,实经验之言也。”

(二)土地供给减少与对土地特殊的偏好而引起土地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土地交换价值大小的决定因素,除了土地效用性为基本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市场上土地之供需状况。假使土地供应来源多,土地需求程度不切,土地交换价值即小;反之即大。如河南的耕地面积1913年为114945千亩,1932年为112981千亩,1934年为104168千亩,土地面积有所下降。因此,农地在自然限制之下,需要日增,而供给日少,价格必趋上涨。农地购买者,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纯粹投资性质的地主;一种是供给自己及其子孙经营使用的中小农民。前者以收取地租或者雇佣劳动力进行资本主义式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后者不求利润,唯求劳动独立、生活安定而已。因为二者目的不同,所以购买农地的旨趣亦迥异。中小农民经营土地,大多还是出于自给自足计,其目的无非为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是否借经营土地获利,从不在考虑之内。因此,中小农民只要有余力购买土地的时候,他们便会相互争夺,往往导致农地价格格外高涨。与其他北方省份如河北、山东经营式农场主占优势的情形不同,河南的富户大多是城居地主,如许昌,以土地出租为目的,即便是非城居地主,也会将土地出租,购买土地很少考虑到土地收益。同时,与江南佃户占优势的情形也有所不同(见表3),河南

的中小农民在农村中仍占主体。在1933年国民政府的调查中(表4),许昌五村为83.19%,辉县四村为79.91%,镇平六村72.55%。相比较而言,南方的自耕农所占比例较少,而佃农所占比例较大,大部分为半自耕农或佃农,而半自耕农或佃农大多生活捉襟见肘,少有余力购置土地。中小农对土地的购买旨趣必然导致地价攀升。

(三)土地所具有的稳定的投资功能,以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土地不仅是維持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并且土地还是人们最理想的投资方式;同时,拥有土地还是社会地位的一种象征。土地非盗贼所能窃夺,亦非水火所能毁损,较诸任何动产甚至房屋等,都更为安全可靠。因此,农民为晚年生活及子孙生计考虑,无不愿以较高价格购买地产。因此,农地不仅为从事农业劳动者的主要财产,而且被认为是最稳固可靠的资本。不但如此,附随于土地产权上的乡村政治特权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亦往往成为人们争夺农地的主要原因,也会使地价趋于上涨。拥有地产之人,恒受社会的重视与尊重,士绅能领导地方,土豪能武断乡曲,皆与拥有土地受人尊重有关。民国时期,河南省政府在任命地方官吏时,也会考虑土地拥有状况。在1933年调查河南的21个保长中,拥有田产不到10亩的只有4个,其他9个在50亩以上,8个在30到40亩左右。在44个区长中,拥有田产在100亩以上的有32个,占70%以上,100亩以下的只有27%左右。 虽然所得到的材料似乎太少,但已经能够从一个侧面证明河南各县区长中地主或富农占绝对少数。这一特点与重视文化资历的南方颇为不同。费孝通对江村的调查表明,当时村中有两任村长。前任是前清秀才,曾到城市做家庭教师,民国初年回村办私塾。此后,在村中担任领导工作,根据不断改变的行政系统的任命,他得到了各种正式的头衔。继任者周先生曾从家庭教师受业,但已不及参加科举考试。由于为人诚实,又有文化,逐渐担任了村中公务的领导工作。 即使在同为北方的河北省,其地方行政人员的遴选看重的也是学识、脾性、年龄和个人操守,而不是拥有土地的数量。而在河南,土地所造成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提高,导致人民对拥有更多的土地趋之若鹜。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河南的土地价格的上涨与土地收益成负相关,或呈现出一定的非同步性,也就是说,土地收益减少,而地价却在上涨。之所以在河南出现这种理论和现实的吊诡情形,是因为存在着附植于中州地域之上的深刻的社会、经济和心理原因。首先是人口的增长导致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以及农业人口的同步增长引起对土地的相互竞争。其次是土地供给减少和对土地特殊的偏好而導致特殊的土地购买欲望从而引起地价需求的增加。再次是土地所具有的稳定的投资功能和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当然这种情况也许并非河南所独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河南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在研究经济问题时,既要看到趋同性,但亦不能忽视地域差异。

注释:

① 李士特:《国家经济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19页。

②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年刊行,第456—458页。

③⑥⑦ 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合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74、494、523—542页。

④ 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513—518页。

⑤ 刘铭庚:《河南封丘县农村的概况》,《新中华》1934年第2卷第20期。

⑧ 第三区农林局:《南阳县农村社会调查》,《河南建设季刊》1934年创刊号。

⑨ 陈伯庄对平汉铁路沿线的信阳、明港、确山、驻马店、遂平、西平、郾城、许昌、郑州、新乡等地的自耕农和雇农的净收益做过估计。参见陈伯庄:《平汉沿线农村经济调查》,交通大学研究所1936年版。

⑩ 王天奖:《从单产看近代河南的农业生产》,《史学月刊》1991年第1期。

光绪《南阳府南阳县户口地土物产畜牧表图说》,光绪三十年石印本。

张旺增:《林县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52页。

东亚同文会:《支那省别全志·河南》第8卷,南天书局1988年影印版,第449页。

民国《禹县志》卷6《水志》。

叶倍振:《地价的意义种类与应用》,《财政评论》1947年第17卷第3期;陆锡木真:《地价的涨落及其原理》,《商学期刊》1929年第7期;张森:《如何估计地价》,《地政月刊》1933年第1卷第7—12期;邓郊:《地价问题》,《地政通讯》1943年第1卷第5期;廖士毅:《芭蕉村耕地价格之研究》,《财政评论》1945年第15卷第5期。

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8—9页。

民国《许昌县志》卷6《实业》。

民国《太康县志》卷3《政务志》。

民国《河南获嘉县志》卷9《风俗》。

民国《林县志》卷10《风土》。

民国《灵宝县志》卷2《人民》。

孔雪雄:《最近我国农地价格之变动及其原因》,《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第4期。

在满铁调查的33个村的富户(占地100亩以上的地主)中,经营地主在这些村中55个富户中占了40个。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8页。

张锡昌:《河南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1934年第1卷第2期。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75—76页。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的农民生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2页。

李怀印:《华北村治》,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67—169页。

作者简介:岁有生,商丘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河南商丘,476000。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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