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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厘金替代的营业税,在中国近代税制改革史上有着重要地位,是税收迈向近代化的重要标志,政府也将其视为一种良税加以推广。在推广过程中,政府与商人产生了广泛深刻的互动。政府通过征求商人领袖意见,由同业公会认办营业税等方式,显示了对商人的重视与依赖;商人则主要就税率问题与政府展开了曲折而艰苦的抗争。在特殊历史时期,政商双方在抗争与应对的纠缠中,出于现实的考量,彼此走向让步与相互妥协。事实表明,与政治领域不同,在商业领域,这种既抗争又妥协的关系,体现了政府与商人某种程度的合作自觉。这种合作自觉因时局的动荡及其所具有的鲜明的地方属性,而彰显其重要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抗争;妥协;营业税;政商关系;合作自觉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9-0107-08
营业税作为税收近代化的产物与标志,被当做厘金的替代税种,在中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1908年,即有人提出应该在中国创办营业税替代厘金,“自古国家收入,大抵限于地租一项,继而始有关税、消费税。进而工商业发达,始有所谓营业税。当今日吾国工商业发达之时代,欲除积弊,谋实益,其惟免厘金税乎?然则以何法为善,其惟办营业税乎?”①可见,时人视营业税为一种优良税种,但因为各种原因而屡次搁浅。随着时势的变迁,营业税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28年7月,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裁撤厘金完成后,即开始营业税的创设工作。国民政府将营业税划归地方税,促使地方积极行动。浙江省政府率先制定《浙江省征收营业税条例》和《浙江省征收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两项法规,期以开展营业税征收,但这个计划由于政治局势的不稳,各省各自为政,加上厘金并未得以废除而没有如期实施。1931年1月1日,厘金终于在全国意义上被终止,作为税源替补,国民政府开始重新着手营业税的创设工作。是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和《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两个专项法规,逐渐推广营业税。
浙江是率先推广营业税的五个省份之一。在营业税的推广过程中,杭州商人和政府有着极为深密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急需“抵补裁厘损失,亦在革新陈腐税法”②,积极进行各项营业税立法,推进营业税行政,以及各种调查摸底与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商人对于营业税既存在认识与接受上的困难,更对营业税税率抱有极大的抵触情绪。在这种状态之下,政商双方展开了曲折繁复的抗争与应对,最终走向妥协,营业税得以推广。
学界对于营业税的研究成果颇丰,视角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有关政商税收关系视角方面,有侧重于博弈视角,强调商人对政府税收行为的制约;有侧重于商人团体在免税抗争中的领导作用,强调他们在官商之间的纽带角色;有侧重于将抗税视为商人的政治活动,强调商会的自治性和自主性;也有学者以“纳税人团体”的角度阐释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商人在政府税收体系中的具体角色。③ 本文研究视角侧重于政商双方在营业税征收中的互动关系④,根据史实考察,认为杭州政商双方关系既非博弈关系,亦非商人的政治活动,而纯粹是商人在商业利益上的诉求与政府的应对,双方是一种既抗争又妥协的关系。在特殊历史时期,这种关系具有强烈的地方属性,隐藏着基于现实考量的合作自觉,值得研究与讨论。⑤
一、营业税准备与政商合作互动
税收近代化是商业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厘金最终得以废除,各类名目繁多的捐税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符合近代国家经济制度的各项税收,营业税即是其中之一。浙江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巨大的转变,营业税的征收在全国率先展开。浙江省政府从各个方面进行营业税征收的准备工作,包括事先讨论、营业税行政机关的组建、订定各种法律规章及代收制度之确定等。在这些准备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着杭州政商在商业领域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
1931年1月19日,厘金裁除近半月,为迅速推进营业税开征,浙江省财政厅即准备召开讨论会,由省政府“致函各业领袖及经济专家,征求创办营业税意见,以便总合各方意见,定一创办标准”,其被邀人士,“上海方面王晓籁,杭州方面王竹斋、王湘泉,及嘉兴湖州绍兴宁波等商会会长三四十人”。⑥ 王晓籁为上海市商会主席,王竹斋为杭州市商会主席,其他也都是商会领袖或商界头面人物,可见政府对于商人意见之重视,故注意与之采合作之态度。2月25日,浙江省商会联合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征求各地商会关于营业税之意见,各县各镇总共到会达70余人,他们提出了免除或减轻某些营业税及税率意见达42条之多,其中杭州市商会提出请省政府取消粮食业营业税。⑦ 可见商人主动积极和维护商业利益之态度,政商之间一时营造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当然,政府请商界开会讨论,其实还有深层用意,即希望通过这个会议,让商界知晓营业税的重要性。政府认为,“中国向无普通营业税,商界中人亦有不知营业税为何物者,在政府无施行营业税之经验,在商家无担任营业税之习惯。”⑧ 持以上言论者为马寅初,身为当时的立法院委员兼知名经济学家,他的态度代表了政府与知识界对营业税的认识。有碍营业税开展的除了税率问题外,亦如马寅初所言,“商界中人有不知营业税为何物者”,他们大部分还属于中国传统商人身份,为传统经营习惯与经营理念所左右。比如他们将账簿视为商业机密而绝不外泄,而营业税的开征却恰恰以商人的账簿为重要依据。这种矛盾一直持续到营业税征收前夕,频频有商人“不愿以账册示人,致周转次数无从寻找,营业税制无从实施。”⑨ 政府往往将这类商人以“刁滑商人”加以处罚⑩。因此,政府以积极主动姿态,邀请商人代表商讨,希望能顺利推进营业税开征,这也开启了政商双方较为平等与密切的互动关系。
政府对商人的重视,还体现在营业税行政机构评议委员会设置中。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征收章程》第21条,“凡营业税征收机关所在地,应设立营业税评议委员会”的规定,在浙江省内任何征收营业税区域,都得设立一个营业税评议委员会。而根据评议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其组成人员包括,“营业税征收机关主任一名,商会代表二人,厅(省建设厅)派会计员一人,县市政府代表一人,指定会计师一人。” 从评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来看,虽然以政府代表居多,且根据章程规定,其主席也由营业税的征收机关主任担任,但至少包含商会代表2人,体现了政府某种程度上对商人的尊重,政商关系在这里可以说保有某种程度的和谐。按照有关章程规定,评议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营业税征收机关与营业者请求评议的事项。这些可能的事项主要包括,“营业种类、商店名称及所在地,营业人之姓名、籍贯、住址,营业资本额或全年营业总收入,课税标准及税率,全年应纳税额,每季平均应纳税款数目。” 一旦遇有以上需要评议的事项,则评议委员会必须按照调查所得情况加以评议,评议后所形成的决定交由营业税征收机关执行。从以上评议事项来看,评议委员会权限较大,几乎涉及了征税的全部重要内容和环节。评议过程中政府居于领导地位,这不仅體现在评议委员会人员构成上,还体现在职权上。评议规则第四条规定,“本委员会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议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但过半数同意才能议决则体现了评议之民主性。因此,商人代表能够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既体现了政府对于商人的尊重,同时也彰显了商人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商人能在某种程度上为商界发声,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不受随意侵犯。
财政部《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规定,“营业税为地方收入,凡在各省境内经营商业开设店铺,已向中央纳所得税之公司,及已由中央征收特种税者外,无论新开旧设均须开具相关事项,请领营业证并遵照本大纲之规定完纳营业税。” 大纲第一条还规定了营业税为地方收入,因此,在财政部《各省营业税征收大纲》和《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两项法规发布不久,浙江省即开始行动,制定了针对本省的有关营业税章则7种,分别为《浙江省征收营业税条例》、《浙江省征收营业税条例施行细则》、《浙江省征收营业税处罚规则》、《浙江省商人同业公会认办营业税办法》、《浙江省各区征收营业税评议委员会规则》、《浙江省各区营业税征收局组织规程》和《浙江省营业税督征员职务规程》。这些法律规章规定了营业税的征收种类、税率、缴纳办法、标准制定以及处罚规则等方面的问题。
在各省市相关营业税法规公布后,上海、福建、安徽等省市相继有商人发声。浙江省内,在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征收营业税条例》后,宁波商会就曾积极致函全市各同业公会,征求对条例的意见。同业公会也积极向商会递交了各种意见。商会在收到这些意见后,召集会议汇总商讨并向财政部与浙江省政府提出四点具体意见。比如,他们认为,“营业税当就营业征收,不能再就物品分类。或指为奢侈,增高税率,漫无限制。应遵中央办法大纲,照营业额一律课征千分之二。以杜流弊。”但杭州商界一片寂然。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杭州商人权利意识的相对不足,没能在这个方面代表杭州商界与政府形成互动。
浙江营业税征收一个较为独特之处是,政府较为依赖商人力量。按照国民政府财政部《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规定,“营业税,应由纳税人向主管机关直接缴纳,不得由他人承揽包办。”但在当时,浙江是全国少数由商业同业公会认办营业税的省份。浙江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浙江省商人同业公会认办营业税办法》。办法表示,营业税之所以请同业公会认办,是为了便利全省商民起見。办法规定,“同业公会呈请认办本业营业税时应由全体同行具名盖戳,先将各户全年营业估计数及应纳税额详细开报,并须当地商会之证明。” 足见政府既依赖商人,又防范可能性风险的良苦用心。由同业公会认办征收,在营业税开征初期,其意义与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同业公会非常了解各商户经营情况,也更容易说服各商家积极缴纳营业税,以免政府出面产生隔阂而不利征收。关于这一点可以从1931年营业税征收情况看出。是年全省总共征收营业税98.919万元,而滞纳金仅为1.7万元,征收比较顺利。二是从成本上来说,同业公会代为征收也比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更为低廉。
政府在征收营业税准备过程中,始终居于领导地位,掌握着各个环节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但各个环节无不有商人的参与、协助与配合。政府的这些措施,在提高商人地位的同时,也为营业税的顺利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商人一方面配合政府,在营业税征收各环节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营业税这一近代化良税的顺利开征作出了贡献。但在商言商始终是中国传统商人的主要特质,当政府制定的税率侵害他们的利益时,抗争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二、税率的抗争与妥协
如果说营业税准备工作的各个环节,总体上体现了杭州政商在商业领域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那么,在营业税税率实施方面,就交织着既斗争又妥协的关系了。
浙江省营业税正式征收是在1931年6月11日,征收前声称“拟将现行税制中,如统捐、屠宰税、牙贴捐税、当贴捐税、钱业捐税等,以及其他属于商人应完之税捐,均一律裁并。对于本省区域内经营各种商业、开设店铺者,只收营业税一项,其他苛细杂捐,从此悉数革除。” 浙江的营业税相关办法制定,在正式实施前被认为是当时各省与国民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省份。理由之一,如在税率方面,财政部大纲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税率,应照课税标准,用千分法计算征收,至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而补充办法第八条规定,“凡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标准者,照大纲第四条办理。其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者,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十。”也即是说,各省的营业税税率征收标准,如果按营业额计算,不超过2‰,如果按资本额计算,则不应超过20‰。当时有人通过研究后认为,“深觉其(浙江)与中央所颁布之营业税大纲及征收营业税补充办法,并无违背,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对于杭州市1931年6月即将实施的前所未有的新税收体制,杭州商界是如何反应的,政商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从冲突到调适的呢?
由表1可以看出,浙江营业税税率跟江苏、上海相仿佛,而比其他省份整体较低。对此时人也多有溢美之词,“而不谓今浙江省竟能即以中央所颁布之征收营业税大纲及补充办法为依据,订定关于征收营业税之各种章则,是诚系出人意料,抑亦为我国租税史上之新纪元也!”作者并就营业税税率指出,“浙江省营业税税率,以千分法计算,或高或低,一遵中央意旨。” 揆诸史实,却并非完全如此,表1中即可看到制造业、钱庄银号、贩卖业等却完全违背了“中央意旨”。除此之外,也还有作为浙江独有税种——箔业特种营业税,违背“中央意旨”情形更为严重并导致杭州商人激烈抗争,下文再述。
尽管商人对于政府有关征税范围持有异议,也有抗争与妥协,如全浙公会之抗议浙江省政府土布营业税等事件。但营业税税率始终是政商双方矛盾的焦点,其中矛盾最为尖锐的,就是征收丝绸奢侈品税与《营业税法》颁布后的增税事件。
财政部征收营业税大纲规定,“营业税税率,应照课税标准用千分法计算征收,至多不得超过2‰;但奢侈营业及其他含有应行取缔性质者,不在此限。课税种类等级,由各省按照本地商业状况,分别酌定。”也即是说,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地情况,分别制定不同门类的商业税率。丝绸为杭州商业大宗,为杭州税收主要来源之一,浙江省政府为增加税收收入,“擅自”把杭州丝绸业列入了奢侈品类别。这激起了商界的激烈反应,作为杭州商界代表的绸业,首先出面表示反对过高的营业税税率。
1931年1月27日,杭州市商会向政府发出呼吁,“窃查绸缎为浙省出产之大宗,近年来正苦浙捐重于苏捐,以致绸市一落千丈,不但各业均受连带之影响,而一般依绸缎为生活者,亦皆相继失业,甚至商家逐渐倒闭,工人坐以待毙。不期此次举办营业税,重至千分之十五。夫浙绸乃国货特产之一,且为数万工人生活所维系,正宜鼓励提倡之不遑,何堪遭此重大之打击。” 由于1927年以来,杭州绸业基本呈现逐年衰落之势,营业本来就非常困难,15‰的税率商家自然难以承担。
对于绸缎业的营业税税率,商界的意见是不能超过财政部之规定,按营业额计算上限的2‰,而政府之所以将之定在15‰,实际上不是将绸缎按一般货物看待,而是将其作为奢侈品看待,征收奢侈品营业税,政府的这一做法自然激起商界的激烈反抗。“查国产丝绸,既非应行取缔之品,且为国府颁布之服制条例质料之第一项,其为日常服用制品可知。复证以国府为救济丝业,发行巨额公债,在政府绝非奖励奢侈,则丝绸之非奢侈品更可知。” 绸缎业商界代表强烈呼吁并要求浙省政府遵守财政部的规定,将杭州绸缎业营业税税率降低至不超2‰。为了达到上述目标,1月28日,杭州绸业同业公会联合上海绸业同业公会,一起到浙江省政府请愿。他们向财政厅厅长力陈绸缎业经营的艰难,请求“照准部颁营业税大纲,减为至多不过千分之二,当蒙王厅长允为签注意见,即可转呈财政部,准予酌量变更。”接着,两地同业公会代表到省政府继续请愿,恰逢浙江省政府主席外出,由其秘书代为接见,在秘书表示将代为转达意见后,上海同业公会代表回上海。
为了团结绸缎业内部力量,起到一致行动的效果,1月27日,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邀请杭州绸缎业同业公会,一起开会讨论相关决策。会议决定展开相关行动:“一、电两省丝绸业团体,一致请求政府核减绸缎营业税税率至高不得超过2‰;二、江浙两省政府规定营业税税率过高,应函请上海市各业公会研究税则委员会(共同)主张;三、依照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四条,组织江浙沪丝绸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在同业公会得知浙江省营业税章程已呈报国民政府财政部后,江浙两省绸缎业同业公会代表于27日当晚奔赴南京请愿。代表们到达南京后,首先到国民政府财政部,拜见了关务署和赋税司的相关负责人,陈说绸缎业的困境,江浙两省政府所制定的营业税税率15‰实在过高,认为应该遵照财政部的规定,不应超出2‰。代表们强烈要求财政部对于江浙兩省政府的做法,予以纠正。之后,代表们又去实业部,拜见商业司司长,司长表示向财政部咨询后核减。28日中午,实业部部长孔祥熙会见了江浙代表,孔祥熙表示将重视和采纳代表意见。
1月31日,江浙沪丝绸业在上海召开联席会议,一面欢迎请愿代表的归来,另一面讨论决定“对于逾越部颁纲要千分之二最高限制之营业税,为尊重中央政令起见,应通告各省市丝绸业团体及丝绸业商号,概不缴纳。并应扩大宣传,俾各明了。”会后,向全国发出了要求同业一致行动的电文,“凡各省对于丝绸业之营业税率,为超过部定纲要千分之二之最高限制者,自应概不缴纳。”
2月10日,江浙沪丝绸业同业公会听闻浙江省将于3月1日正式开征营业税,在之前数次向浙江省政府、国民政府财政部、实业部请愿与陈说均无回应的情形下,江浙沪绸缎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召开了联席会议,并分别致电浙江、江苏、上海市政府,再次陈说三地政府所制定的绸缎业营业税税率过高,“现闻浙省有定三月一日全省一律开征之说,苏省度亦不远,而绸缎税率核减,迄尚未奉明示,商民惶骇,引领企望。用特再经属会议决,电陈钧府,务恳顾念民生,俯顺商情,所有营业税率,应遵照部颁纲要,勿超过千分之二。伏祈钧府当机立断,迅赐明示,以慰望。” 很明显,在屡次请愿均未得到明确回应,各地政府营业税的开征似乎又箭在弦上之时,商界显得有点急不可耐!
2月11日,商界的再三努力终于有了成果,国民政府行政院向各省政府发出了降低绸缎业营业税税率的命令。中华国产绸缎救济会在回顾以往江浙沪绸缎业同业公会无数次为降低营业税率而作出的努力后,发出了通告,认为“此次减轻税率,得以达到目的,因由于中央政府俯纳民意,嘉惠绸商。”另外,“江浙沪三处绸业请愿代表,不辞跋涉之劳,奔走呼号。” 对此次达到营业税率降低至2‰的目标达成,亦有巨大的关系。
至此,绸业同业公会的呼吁取得了完全成功。
1931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将先前制定的《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其补充办法,与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五省征收营业税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加以修正,由行政院转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后交付立法院制定营业税法,立法院议决后,交下属机构财政、经济两委员会审查并起草,最终完成《营业税法》并颁布。根据《营业税法》,浙江省政府重新修订了营业税征收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此条例1932年初改称为章程,4月经财政部修正后施行。浙江在修订营业税征收章程时,因为考虑原先的营业税条例规定“税率分级太多,致商人藉此趋避,多所隐漏,且普通商店,每多一户兼营数业,其中税率轻重不一,不独避重就轻,易于取巧,对于调查征收,尤滋纠纷,考察一年以来经过状况,按照规定税率,虽有高至千分之二十者,而实际收入,平均计算不过千分之一、二,综计全年应收税额,为数甚微”。于是,浙江省政府修改了税率,对各类营业,决定自4月起,不分标准等级与类别,也无论营业额与资本额,一律“课税千分之十。” 此举一出,立刻招致全省商民的一致反对。杭州市商会主席王竹斋表示,“此案公布后,本会据各业公会纷请,免予增加。全浙商会联合会,亦据各商会会员申请转呈收回成命。”
对浙江省政府而言,此举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减轻财政收支不平衡的压力,但对商界而言,却无疑大大增加了营业的困难。面对这种局面,政商双方一时陷入僵局。此后,杭州市各业同业公会纷纷电呈浙江省政府和财政厅及国民政府财政部、实业部,请求取消加税至10‰的决定,然而政府没有表态,商界于是继续行动。5月27日,杭州市各业同业公会召开会议,决定“即日组织杭州市各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此次本省政府违法修改营业税税率,商民誓不承认,在未达到请求取消目的以前,各业商店,一律暂缓缴纳营业税。如遇税局有强制执行情事,须立即报告各该同业公会,迅速转报本联合会,共筹最后有效之具体办法。未得本联合会通告以前,无论何业,不得单独缴纳营业税。”
面对杭州市同业公会联合会的强硬态度,浙江省政府作出了妥协。在省政府会议讨论后,由“扬绵仲、王澄莹、曾养甫三省委会同财政厅周骏彦重行审核,经数度会商,决定将整卖营业税减为千分之五。俾商民艰困既得顾及,政府财政、整个预算,不致发生问题为原则。至商人方面,虽坚请收回成命,而因顾全大局,较去岁略事增加亦表示接受。” 至此,加税风波以双方互相妥协而告终。
由以上杭州市政商争端可以看出,为了自身的利益,杭州商界表现出了坚强的决心与果断的勇气。既能单独面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又能注意联合省内同行及国内同行,一起奋力。通过通电、致电与亲自组团请愿的方式,力陈强有力的理由,最后取得了斗争的胜利。总体看,商界表现出了有理、有利、有节的策略方针,在不能全部达成要求的状况下,也能与政府取得妥协。作为政府而言,保持财政的收入是至关重要的,厘金的消除势必需要营业税的替补。然而,在商业艰难的30年代,政府如欲全部达成目标,似乎也较为艰难。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主动与商界达成妥协,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策略取向。
三、特殊时期营业税征收中政商关系的地方属性
1931年,杭州财政窘迫,市面萧条。是年,杭州市政府将创办于1927年的《市政月刊》改为《市政季刊》,其唯一的原因就是缺钱。杭州市政府还经常拖欠公务员的薪水,“杭市为有名都会,机关林立,公务人员警察士兵等数约八千余人,惟其在职时间殊无一定,大抵以主任长官之去留为准则。至其待遇等差,职有定章,惟最近因政费短绌,职司财政及主管银钱之事务为近水楼台,余则亦有欠薪至二三月者。” 从以上两个事件可以看出杭州市政府财政短缺的程度。在这种财政紧张的情形之下,浙江政府出于利益的考量,继续征收箔业税,而围绕箔业税的抗争,典型体现了杭州政商关系的地方属性。
浙江的锡箔,每年运销江苏、山东、河北、湖南与湖北等省,数额非常可观,直接或间接依靠箔业维持生计者,人数巨大。按照杭州市政府的说法,“锡箔之用途,无非制造冥鏹。乡愚无知,以奉鬼神。自国民军建都南京,努力于打倒迷信。然数百年来,相沿成习,深入脑海,殊难骤易。且平民生计所关时,不易救其失业。故就目下情形而论,则浙江箔业,尚不失为重要工业之一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致力于树立新的民间风俗,破除迷信便是其中一项。而作为破除迷信的一个举措,1930年向各省发出了停止经营箔业的指令。浙江地方政府显然明白南京国民政府致力于打倒迷信之态度,也即是禁止箔业这种商业发展的。然而,因为“平民生计所关”,还是违背了中央的意旨,实行有利于地方的本土政策。
姑且不论杭州政府对民众所谓迷信难以骤然改变的评判,实际上,政府坚持不放弃锡箔业,是基于两层现实的考量。一是锡箔业从业者众多。据估计,“杭绍甬三处,男女箔工,以达百余万人,其他间接藉此营生者,尚不在内。” 浙江省箔业最为发达者,为杭州、绍兴和宁波,以杭州、绍兴、宁波总共一百余万从业者估算,杭州的箔业工人数量也很可观。因此,政府自然会考虑工人的生计问题而不会轻易取消箔业。二是鉴于其高额的捐税贡献。就杭州市而论,“杭箔市价,每块售洋二元八角。至于销路,则本地仅占十分之一,皖鄂等省合占十分之一,而江苏一省,独销杭箔十分之八。年来因捐税增加,批价昂贵,销路因之减少。查箔类特捐,规定值百抽一二,外加附捐一成。故锡箔一块(三千张),征税洋三角八分。” 而据估计,即便到了因过重捐税而致其衰落的1929年,杭州的锡箔年销量依然有约30万块,以此计算,则杭州市政府可年征收箔业捐税11.4万元。查1929年,杭州市政府的财政收入为117.899万元,单箔业捐税一项,几乎占到杭州市全部财政收入的10%。由此观之,箔业捐税对于杭州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浙江对锡箔业征收捐税,到了1931年营业税开征前夕,因其大大超出财政部规定营业税上限而似乎变得不可持续。在此之前,浙江的锡箔税其实是厘金性质,税额非常高。锡箔是浙江产品大宗,其税额征收按营业额计算为15%,折合营业税150‰,是财政部所定营业税税额上限10‰的15倍之多,加之锡箔从业者人数巨大,又因收入指定拨充教育经费和浙江财政来源之一,所以浙江省视之为肥肉而不肯轻易舍弃,其捐税设立了专门部门征收。但是锡箔作为迷信产品,在国民政府严禁打倒之列,《营业税法》更是要求所有行业门类一律征收营业税,如果继续征收锡箔捐,于法于理皆有不合,且严重违背“中央意旨”。此时,浙江省面临多种选择,一是直接废除,改征营业税,按上限10‰征收,但是税收损失巨大;二是保留锡箔捐,继续征收高额捐税,但是在全省开征营业税状况下,显得格格不入,有损浙江在全国开风气之先的良好形象;三是将锡箔业按奢侈品或迷信产品征收奢侈品税,这样又没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手续上也颇为繁杂。因此浙江省政府放弃以上三种选择,而是选择了最简单可操作的方案,即直接按照“各省市内原有牙税、当税、屠宰税及其他应依法取缔或寓禁于征之营业税,得暂照原有税率分别改征营业税” 这一部颁规定执行,这就是后来征收的箔业特种营业税。这样,浙江省政府既遵照財政部所谓寓禁于征之意见,又继续维持征收十倍于营业税上限的锡箔税。
商人对于政府维持箔业,不令取消,现有史料中没有找到支持或反对的证据。按常理推断,商人应当对于浙江地方政府的这一政策表示赞赏和支持,理应有良好的政商合作关系。但是,政府依然对锡箔业课以重税,却激起了商人的抗争。1931年4月,在一份由上海市商会转呈的上海市箔业同业公会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电文中称,浙江省政府自定值百抽十五之箔类营业税税草案未经钧部核准,遽于施行,实属违反部定大纲所定税率,超过大纲65倍之多。箔业同业公会恳请财政部体恤商艰,责令浙江省财政厅减轻箔类营业税。 此电文中没有杭州商人对于箔业过高税率的抗争意见,却令上海箔业同业公会同仇敌忾,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过高的税率影响锡箔在上海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箔业的地方属性,因为“箔税一项为浙江所独有”。 另一则材料则十分有趣地展现了杭州商人与绍兴商人、杭州商人与浙江政府围绕营业税之间的抗争。1931年2月26日,浙江省政府公报称,杭州箔业商人代表陈献文呈文浙江省政府,控诉绍兴箔业庄商何玉书等违背定章,认办锡箔特种营业税,浙江省政府于是责成浙江省财政厅调查核实。那么,所谓违背定章指的是什么?面对杭州箔商代表陈献文请求驳斥的呈文,浙江省政府会作出怎样的应对呢?2月28日,浙江省财政厅呈文浙江省政府,详细解释了这件事情的原委。箔业特种营业税税率本就大大超出一般营业税,绍兴箔商代表何玉书等又在此基础上主动提高税率,积极要求认办此营业税。而箔业特种营业税对于地方财政与教育经费有很大支持作用,因此,财政厅欣然同意由何玉书等人代办箔业特种营业税。但省财政厅同时声称,此次准由绍兴箔业代表加额认办营业税,并非专为政府增加收益,乃是为一般箔商纳税便利。而且为了箔业工人将来的生计,征税的一切手续完全公开,与从前商人认办税捐包征包解办法截然不同。并且政府征收局随时对认办加以监督考核,另外设立评议委员会,当有争议发生时进行评议。 财政厅言之煌煌,既达到了为自己辩护的目的,又实行了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所以,杭州箔商代表陈献文责难的“违背定章”,实际上指的就是何玉书等人在政府制定的箔业营业税税率基础上主动加价,擅自向政府承诺进一步提高税率的不当行为。政府基于巨大利益这一现实考量,面对绍兴箔商主动请缨,当然非常欢迎。而陈献文的呈文抗议,自然也就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总之,杭州商人对于政府维持箔业,持积极态度,但对于政府维持箔业的高税率,则作出了积极的抗争。在特殊时期,这种抗争因其产业的地方性而使得其政商互动关系也带上了明显的地方属性。所谓特殊时期,商业领域而言,是上文已经指出的杭州市政府财政窘迫情形,而政治领域的动荡则加剧了这种窘迫。
四、结语
营业税实施在中国税制史上具有近代化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从讨论、准备到开征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政府与学界认为“商界中人亦有不知营业税为何物者”,且“每有因政府人民不相谅解,以致良制无从实行,且每有上下隔阂,坐使政府人民两受意外损失。故政府当此实行新税之际,宜努力启导人民。” 因此,他们或布告或晓谕,务求商人理解营业税较厘金优越之所在与必征之理由。
马寅初根据江浙两省开办营业税的实践,这样描述营业税推进的艰难:中国商人对于营业税毫无经验,执着于商业秘密成见,政府为了迁就,改为牌照税,每年按资本大小分等级纳税,商人对此也不赞同。于是政府改牌照费为登记费,在登记时收费若干,但商人还是观望。 新税种与商人的直观感受和传统观念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于是全国各省商人或反对开征、或要求降低税率现象频频发生。这是商人在商业领域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自觉。
揆诸史实,随着政府与学界宣传、晓谕等手段不断展开,商人逐渐面对现实接纳营业税。受政府之邀或响应政府号召,在开会讨论、设立评议委员会等行政机关以及营业税立法等环节发表意见,政商关系较为和谐,合作占据主流。但对于税率实施问题上,商人的抗争却往往是激烈的。面对商人的激烈抗争,经过曲折反复较量,政府基于现实的考量,基本上采取了妥协的态度。这里所谓现实的考量,具有双重含意,一是为弥补裁厘损失与财政所需,政府必须及时开征营业税且采取高税率政策;二是当遭到商人抗争时,政府也表现出了“体恤商艰”,维护市面的姿态,完全满足或适当满足商人的集体诉求。同样,商人在激烈抗争后不能完全达成初衷的情形下,也会与政府妥协,以维持自身的商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商双方从商人抗争到双方妥协,其实带有合作的自觉。所谓合作自觉,并非没有条件的完全自觉,而是指在政商双方互动过程中,当受到对方抗争意见或政策态度而致原计划不能全部实现时,基于现实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彼此能够主动调整自己的既定目标,作出某种程度的退让,以妥协达成双方的谅解与接受。并且这种由抗争到妥协而致的合作自觉因为杭州诸如锡箔税等因素而彰显了独特性。杭州营业税开征进程中,包括开征后的杭州商人一系列税率抗争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特质。
注释:
①《论中国宜免厘金创办营业税》,《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2期。
② 马寅初:《浙江营业税之现状》,《银行周报》1932年第16卷第2号。
③ 具体参见柯伟明:《民国时期广东营业税课税标准之争》,《兰州学刊》2015年第7期;马军:《1945 至1949 年上海米商研究》,《史林》2007 年第6期;魏文享:《沦陷时期天津商会与税收征稽——以所得税、营业税为例》,《安徽史学》2016年第4期等。
④ 本文所指的杭州政商关系,涵盖杭州商人与杭州、浙江两级政府间的关系,杭州商人指的是在杭州经营商业的商人。
⑤ 关于政商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请参见潘标:《浙江政府整顿社会和商业秩序与商人之因应(1911—1937)》,《河池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⑥ 《定期召开营业税讨论会》,《申报》1931年1月13日。
⑦ 《浙商会联合代表大会》,《申报》1931年2月26日。
⑧ 马寅初:《营业税在税制中之地位》,《經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
⑨ 马寅初:《江浙两省筹备之营业税》,《交大季刊》1930年第4期。
⑩ 《为刁滑商人抗验簿据应如何办理请核示由》,《浙江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195期。
《修正浙江省营业税评议委员会组织章程》,《浙江财政月刊》1937年第10卷第2—3期。
《修正浙江省营业税征收章程》,《浙江财政月刊》1937年第10卷第2—3期。
《浙江省营业税评议委员会评议规则》,《浙江省政府公报》1932年第1543期。
《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财政公报》1931年第46期。
《相持中之营业税》,《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9期。
《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财政公报》1931年第46期。
《浙江省商人同业公会认办营业税办法》,《浙江财政月刊》1931年第4卷第6期。
《浙江省二十年度营业税实收数统计表》,《浙江财政月刊》1932年第5卷第6期。
《杭州》,《申报》1931年6月12日。
魏颂唐:《浙省拟办营业税之经过》,《银行周报》1928年第12卷第4期。
王宪煦:《浙江营业税之面面观》,《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
根据李权时《中国目前营业税问题概观》(《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相关数据整理所得。
《全浙公会抗议浙省征收土布营业税》,《天津棉签》1932年第3卷第1期。
《杭商会请减绸业营业税》,《申报》1931年1月27日。
参看潘标:《民国杭州商业与商人研究(1912—1937)》,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各省市丝绸业团体商号公鉴》,《申报》1931年1月31日。
《江浙绸业积极请减营业税》,《申报》1931年1月28日。
《江浙沪丝绸业昨开联席会议》,《申报》1931年1月31日。
《绸缎业请减税》,《申报》1931年2月11日。
《绸业营业税已准减轻》,《申报》1931年2月12日。
《江苏省政府为修订营业税征收章程咨财政部文》,1932年3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浙江省营业税征收章程》,《浙江省政府公报》1932年第1518期。
《浙省增征营业税近讯》,《申报》1932年5月15日。
《杭州各业公会组联合会》,《申报》1932年5月29日。
《杭州》,《申报》1932年6月23日。
建设委员会调查浙江经济所编:《杭州市经济调查》,建设委员会调查浙江经济所1932年刊行,第646页。
《杭州箔业调查》,《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1卷第14期。
《杭总商会请维持箔业》,《申报》1930年4月28日。
《箔业请减营业税》,《申报》1931年4月3日。
《浙江省政府批秘字第三二零号》,《浙江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142期。
《呈文》,《浙江省政府公报》1931年第1144期。
马寅初:《浙江之营业税》,《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
《营业税施行前之各面观》,《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5期。
作者简介:潘标,浙江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浙江杭州,310023。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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