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李晓燕+黄道主
2013年11月2日至3日,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第八届学术年会在华中师范大学召开。本次年会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教育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为主题,与会者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一、现代学校制度与法制建设
教育国家化是公共教育发展的大趋势,构建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学校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体系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与会者认为,现代学校制度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学校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通过法律来规范办学行为,有助于明晰政府、个人和社会的权责,推动各方权责的顺利实现。
此外,与会者也认为应从理念和方法上改善教育制度的框架,并从微观角度关注具体主体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在立法方面,要循着政策性立法、主题立法和行为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目前,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教育考试、学校安全、教育经费等领域还缺乏相应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也有不适应当前教育发展形势的地方。司法和执法的实践活动中也存在许多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而采取私力救济的形式,其具体做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违法乱纪等现实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教育问题是相关利益者围绕教育成本分担的责任展开的博弈。在方法上,他们认为要注意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注重低位阶法规的完善,拓宽法律研究领域,将具有实际管理效能的具体规则纳入教育法制建设的范畴,使研究与实践更加适应。
与会者强调,教育法制要从边缘转向中心,并成为政策变革的依据。教育法制应以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支点,回应不同群体各自的利益诉求,重新界定教育法律与行政管理的边界,直面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对教育管理方式提出的挑战。
二、大学章程制定与高校治理
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依据,是保障现代大学制度得以建立的重要措施之一。多数与会者认为,作为“一校之根本大法”的高校章程的文本性质尚不明确,不能承担厘清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权责关系的任务,只能对高校内部管理的秩序问题予以安排,捍卫学术自由。
在学理上,高校章程应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办学方针、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有关学校机构、人员和工作方面作出基本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性质、管理方式,而且不同高校的章程应具有各自的特色。但在实践中,试点学校的章程共性太多,如何规范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个难点问题,党委管理学校的权力是否应呈现在章程中也值得商榷。有学者认为章程建立的基础是权利共享,必须正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资本在不同类型高校中的协调与平衡,将章程制定视为一个民主生活的过程,明确章程制定的程序,使之具体化、操作化。
为保障学术权力的独立,与会者围绕制度构建进行讨论,以期完善章程建设。有学者指出,教授会制度是保障高校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的重要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实现“教授治学”,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决定学术领域内的重要事项。有的学者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法源、性质、职责、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组成、工作原则等方面讨论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也有学者对我国已有的大学章程进行实证分析,对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大学章程建设情况进行介绍,并指出其有待完善或可资借鉴之处。
三、师生权利义务与法律保障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的核心主题之一,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无法绕过的内容。与会者认为,教育权如何在政府与民间,学校、教师及家长之间进行协调是对传统教育的极大考验。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看,公立教育、私立教育、家庭教育具有不同的性质,对个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与会者还就教师所应享有的教育权和学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种类、样态及发展路径进行讨论。就教师而言,与会者就教师在教学、言论表达、参与校内事务的决策、岗位评聘与流动等方面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权责进行分析。针对当前暴露出的师德堕落问题,有学者建议修订《教师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其积极履行义务,并以《教师法》确立的教师义务为基础,对教师失徳行为及处分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在保证相关处理手段合法性的基础上,提高可操作性,对教师的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在学生方面,与会者对大学生宪法权利的实现路径、“在家上学”的权利属性、研究生权利的要素及其确认、残疾学生的权利保障体系、学生纪律惩戒的程序权利等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了顶替上学类教育纠纷、考生权利救济、异地高考、隐性伤害、校园安全、纪律惩戒等现实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的教育热点问题,如择校、在家上学、中小学生减负、异地高考等问题表明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存在博弈,建议尊重个体的需要和家长的教育权,宽容、审慎地对待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变,既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完善教育法制的建设,突显现代学校教育的合法性、公正性,又要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强化教育的法治秩序,提高法治意识,为平衡教育权益冲突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
此外,有学者认为必须强化政府责任,解决农村地区教育财政困境,以保障农村地区师资建设和学生义务教育的质量,使农村人力资源获得开发。
四、教育政策的理论与方法
教育政策在调整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方面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教育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上基本上达到了合法性的要求,但在合理性方面还有待提升。
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政策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三种,即借鉴—移植范式、理论建构范式、问题解决范式。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教育政策研究缺乏理论自觉与能动性,教育政策研究的话语模式具有浓厚的“舶来”色彩,过于注重政策解释,对政策伦理中所涉及的自由选择采取选择性遗忘,甚至排斥。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教育政策研究与决策还须加强理论自觉,而且与会者在“中国教育问题需要中国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上达成共识,一方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为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要深化对教育优先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教育发展战略的认识,还要借鉴西方已有的理论成果,如新自由主义、公平正义论等理论。
通过促进研究文化与决策文化的融合,加强对教育改革的宏观理论、政策与立法的研究,用政策伦理引领教育改革,达到政府责任与市场限度的平衡、公平与自由之间的平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理论体系。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孙建辉)
2013年11月2日至3日,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第八届学术年会在华中师范大学召开。本次年会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教育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为主题,与会者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一、现代学校制度与法制建设
教育国家化是公共教育发展的大趋势,构建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学校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体系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与会者认为,现代学校制度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学校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通过法律来规范办学行为,有助于明晰政府、个人和社会的权责,推动各方权责的顺利实现。
此外,与会者也认为应从理念和方法上改善教育制度的框架,并从微观角度关注具体主体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在立法方面,要循着政策性立法、主题立法和行为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目前,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教育考试、学校安全、教育经费等领域还缺乏相应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也有不适应当前教育发展形势的地方。司法和执法的实践活动中也存在许多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而采取私力救济的形式,其具体做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违法乱纪等现实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教育问题是相关利益者围绕教育成本分担的责任展开的博弈。在方法上,他们认为要注意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注重低位阶法规的完善,拓宽法律研究领域,将具有实际管理效能的具体规则纳入教育法制建设的范畴,使研究与实践更加适应。
与会者强调,教育法制要从边缘转向中心,并成为政策变革的依据。教育法制应以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支点,回应不同群体各自的利益诉求,重新界定教育法律与行政管理的边界,直面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对教育管理方式提出的挑战。
二、大学章程制定与高校治理
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依据,是保障现代大学制度得以建立的重要措施之一。多数与会者认为,作为“一校之根本大法”的高校章程的文本性质尚不明确,不能承担厘清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权责关系的任务,只能对高校内部管理的秩序问题予以安排,捍卫学术自由。
在学理上,高校章程应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办学方针、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有关学校机构、人员和工作方面作出基本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性质、管理方式,而且不同高校的章程应具有各自的特色。但在实践中,试点学校的章程共性太多,如何规范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个难点问题,党委管理学校的权力是否应呈现在章程中也值得商榷。有学者认为章程建立的基础是权利共享,必须正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资本在不同类型高校中的协调与平衡,将章程制定视为一个民主生活的过程,明确章程制定的程序,使之具体化、操作化。
为保障学术权力的独立,与会者围绕制度构建进行讨论,以期完善章程建设。有学者指出,教授会制度是保障高校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的重要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实现“教授治学”,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决定学术领域内的重要事项。有的学者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法源、性质、职责、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组成、工作原则等方面讨论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也有学者对我国已有的大学章程进行实证分析,对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大学章程建设情况进行介绍,并指出其有待完善或可资借鉴之处。
三、师生权利义务与法律保障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的核心主题之一,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无法绕过的内容。与会者认为,教育权如何在政府与民间,学校、教师及家长之间进行协调是对传统教育的极大考验。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看,公立教育、私立教育、家庭教育具有不同的性质,对个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与会者还就教师所应享有的教育权和学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种类、样态及发展路径进行讨论。就教师而言,与会者就教师在教学、言论表达、参与校内事务的决策、岗位评聘与流动等方面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权责进行分析。针对当前暴露出的师德堕落问题,有学者建议修订《教师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其积极履行义务,并以《教师法》确立的教师义务为基础,对教师失徳行为及处分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在保证相关处理手段合法性的基础上,提高可操作性,对教师的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在学生方面,与会者对大学生宪法权利的实现路径、“在家上学”的权利属性、研究生权利的要素及其确认、残疾学生的权利保障体系、学生纪律惩戒的程序权利等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了顶替上学类教育纠纷、考生权利救济、异地高考、隐性伤害、校园安全、纪律惩戒等现实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的教育热点问题,如择校、在家上学、中小学生减负、异地高考等问题表明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存在博弈,建议尊重个体的需要和家长的教育权,宽容、审慎地对待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变,既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完善教育法制的建设,突显现代学校教育的合法性、公正性,又要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强化教育的法治秩序,提高法治意识,为平衡教育权益冲突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
此外,有学者认为必须强化政府责任,解决农村地区教育财政困境,以保障农村地区师资建设和学生义务教育的质量,使农村人力资源获得开发。
四、教育政策的理论与方法
教育政策在调整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方面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教育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上基本上达到了合法性的要求,但在合理性方面还有待提升。
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政策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三种,即借鉴—移植范式、理论建构范式、问题解决范式。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教育政策研究缺乏理论自觉与能动性,教育政策研究的话语模式具有浓厚的“舶来”色彩,过于注重政策解释,对政策伦理中所涉及的自由选择采取选择性遗忘,甚至排斥。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教育政策研究与决策还须加强理论自觉,而且与会者在“中国教育问题需要中国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上达成共识,一方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为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要深化对教育优先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教育发展战略的认识,还要借鉴西方已有的理论成果,如新自由主义、公平正义论等理论。
通过促进研究文化与决策文化的融合,加强对教育改革的宏观理论、政策与立法的研究,用政策伦理引领教育改革,达到政府责任与市场限度的平衡、公平与自由之间的平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理论体系。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孙建辉)
2013年11月2日至3日,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第八届学术年会在华中师范大学召开。本次年会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教育政策与法律保障研究”为主题,与会者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一、现代学校制度与法制建设
教育国家化是公共教育发展的大趋势,构建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学校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体系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与会者认为,现代学校制度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学校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有特色的办学模式。通过法律来规范办学行为,有助于明晰政府、个人和社会的权责,推动各方权责的顺利实现。
此外,与会者也认为应从理念和方法上改善教育制度的框架,并从微观角度关注具体主体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在立法方面,要循着政策性立法、主题立法和行为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目前,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教育考试、学校安全、教育经费等领域还缺乏相应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也有不适应当前教育发展形势的地方。司法和执法的实践活动中也存在许多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而采取私力救济的形式,其具体做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违法乱纪等现实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教育问题是相关利益者围绕教育成本分担的责任展开的博弈。在方法上,他们认为要注意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注重低位阶法规的完善,拓宽法律研究领域,将具有实际管理效能的具体规则纳入教育法制建设的范畴,使研究与实践更加适应。
与会者强调,教育法制要从边缘转向中心,并成为政策变革的依据。教育法制应以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支点,回应不同群体各自的利益诉求,重新界定教育法律与行政管理的边界,直面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对教育管理方式提出的挑战。
二、大学章程制定与高校治理
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依据,是保障现代大学制度得以建立的重要措施之一。多数与会者认为,作为“一校之根本大法”的高校章程的文本性质尚不明确,不能承担厘清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权责关系的任务,只能对高校内部管理的秩序问题予以安排,捍卫学术自由。
在学理上,高校章程应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办学方针、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有关学校机构、人员和工作方面作出基本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性质、管理方式,而且不同高校的章程应具有各自的特色。但在实践中,试点学校的章程共性太多,如何规范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个难点问题,党委管理学校的权力是否应呈现在章程中也值得商榷。有学者认为章程建立的基础是权利共享,必须正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资本在不同类型高校中的协调与平衡,将章程制定视为一个民主生活的过程,明确章程制定的程序,使之具体化、操作化。
为保障学术权力的独立,与会者围绕制度构建进行讨论,以期完善章程建设。有学者指出,教授会制度是保障高校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的重要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实现“教授治学”,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决定学术领域内的重要事项。有的学者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法源、性质、职责、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组成、工作原则等方面讨论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也有学者对我国已有的大学章程进行实证分析,对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大学章程建设情况进行介绍,并指出其有待完善或可资借鉴之处。
三、师生权利义务与法律保障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的核心主题之一,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无法绕过的内容。与会者认为,教育权如何在政府与民间,学校、教师及家长之间进行协调是对传统教育的极大考验。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看,公立教育、私立教育、家庭教育具有不同的性质,对个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与会者还就教师所应享有的教育权和学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种类、样态及发展路径进行讨论。就教师而言,与会者就教师在教学、言论表达、参与校内事务的决策、岗位评聘与流动等方面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权责进行分析。针对当前暴露出的师德堕落问题,有学者建议修订《教师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其积极履行义务,并以《教师法》确立的教师义务为基础,对教师失徳行为及处分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在保证相关处理手段合法性的基础上,提高可操作性,对教师的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在学生方面,与会者对大学生宪法权利的实现路径、“在家上学”的权利属性、研究生权利的要素及其确认、残疾学生的权利保障体系、学生纪律惩戒的程序权利等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了顶替上学类教育纠纷、考生权利救济、异地高考、隐性伤害、校园安全、纪律惩戒等现实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的教育热点问题,如择校、在家上学、中小学生减负、异地高考等问题表明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之间存在博弈,建议尊重个体的需要和家长的教育权,宽容、审慎地对待公民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转变,既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完善教育法制的建设,突显现代学校教育的合法性、公正性,又要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强化教育的法治秩序,提高法治意识,为平衡教育权益冲突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
此外,有学者认为必须强化政府责任,解决农村地区教育财政困境,以保障农村地区师资建设和学生义务教育的质量,使农村人力资源获得开发。
四、教育政策的理论与方法
教育政策在调整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方面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教育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上基本上达到了合法性的要求,但在合理性方面还有待提升。
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政策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三种,即借鉴—移植范式、理论建构范式、问题解决范式。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的教育政策研究缺乏理论自觉与能动性,教育政策研究的话语模式具有浓厚的“舶来”色彩,过于注重政策解释,对政策伦理中所涉及的自由选择采取选择性遗忘,甚至排斥。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教育政策研究与决策还须加强理论自觉,而且与会者在“中国教育问题需要中国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上达成共识,一方面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为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要深化对教育优先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教育发展战略的认识,还要借鉴西方已有的理论成果,如新自由主义、公平正义论等理论。
通过促进研究文化与决策文化的融合,加强对教育改革的宏观理论、政策与立法的研究,用政策伦理引领教育改革,达到政府责任与市场限度的平衡、公平与自由之间的平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政策理论体系。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孙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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