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28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史称“东京审判”。那么,这些被告是怎样最终选定的?
确定28名被告
被告的选定是由隶属于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局组织实施的。
由于其他国家的检察人员尚未到达日本,初期的工作都由美国人一手策划、实施。最初的战争嫌疑犯名单是由盟总对敌情报局调查后提出,经美国国务院同意后,由麦克阿瑟发令予以逮捕的,共逮捕了118人。被告就是从这些嫌疑犯中选定的。
1946年,参加国际检察局工作的11国中,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检察官都带来了本国提出的战犯名单。经过反复讨论,检察官会议确定了东条英机等26名被告。其中,土肥原贤二曾被认为证据不足,会上酝酿将其刷掉。但与会的中国助理检察官表示,土肥原贤二是日本侵华的主要责任者之一,中国会很快提供有力的罪证材料。据此,会议将土肥原贤二列入了被告名单。
上述26名被告名单确定后,曾经抵制美国专断行为的苏联检察组抵达日本,要求追加梅津美治郎、重光葵为被告,这样,最终的东京审判被告名单由26人增加为28人。
日本“自主审判”闹剧
战后以来,不少人以为东京审判是盟国强加给战败国日本的,所以审判“不公平”。如果战后让日本自主审判战犯,就会起到既惩罚犯罪、又教育日本人民的作用。其实,日本曾在东京审判前搞过所谓“自主审判”的闹剧。
日本宣布投降后,日本政府认为,即使盟国进行审判,日本也要先行进行自主审判:一是可以显示日本的主权和司法权仍独立存在,二是想造成既成事实,然后以“一事不二议”为借口,迫使盟国接受审判结果。
日本当局认为,西方盟国最不能容忍的是日本虐待和杀害盟国战俘的罪行。为表示“反省”姿态,从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军部先后对8名主要是杀害美军战俘的戰犯进行了军法审判,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无一人死刑。
1946年2月19日,盟军统帅部发布指令,表示日本无权审判对盟国犯罪的战犯。至此,日本的所谓“自主审判”寿终正寝。此后,盟国先后对日本“自主审判”过的8名战犯重新进行审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无期徒刑,1名30年徒刑。
投票结果
在许多著述中,都提到了东京审判“死刑投票6比5”。这种说话的渊源应该追溯到倪家襄编著、上海亚洲世纪社出版的《东京审判内幕》一书,初版时间是1948年12月初。但此书中可以质疑之处有二:首先,当时的法官会议有自己的保密规范,原则上讲,不得泄露或露布法官对于判决或定罪之意见及投票。
其次,当时11个国家的法官中,苏联、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等5国的法官,因为其本国已经完全或者局部废止死刑以及个人倾向因素,都投了死刑的反对票,这就意味着在6票比5票的票数比例下,其余的6国,也即中国、美国、法国、荷兰、加拿大、菲律宾的法官,必须给出一致同意死刑的意见。但只要对照当时法庭判决书以外荷兰法官罗林、法国法官柏奈尔提出的异议书,便可以发现问题的复杂性。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罗林认为广田弘毅无罪,实际上广田最终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据此足可说明中国等6国法官的死刑意见并非铁板一块,其他5国的法官也并非都是一律反对死刑。因此,“死刑投票6比5”的通说在资料上存在不足,逻辑上不够严谨,有待重新考证。
毋庸讳言,东京审判有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比如法庭仅仅完成第一批战犯的审判,因为美国的包庇,后续战犯的审判便不了了之。应该指出,正是当时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暧昧政策,没有审判天皇反而保留了下来,很大程度上使得东京审判变得颟顸、不彻底,为现在的日本状态埋下了伏笔。
(综合《民主与法制时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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