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人意愿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
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有望从此得到化解。尽管老人已处于弥留之际,子女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將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话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受此影响,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不再面临两难选择。
生前预嘱入法,医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来,有关方面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但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巨大的风险让医生不敢做决定。通过立法,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建立生前预嘱制度,通过立法赋予患者临终抢救决定权,给患有医学上抢救治疗无望疾病的老人带来安宁,使他们的离世从“生死两相憾”变成“生死两相安”。
但也要看到,生前预嘱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深圳在此方面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会日益累积经验,为我国普及生前预嘱开创一个科学模式,最终让每位患者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临终抢救方式,能够从容和有尊严地离世。
(综合《北京青年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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