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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视频网上传播 侵犯隐私被判赔偿

时间:2024-05-07

林某与妻子谢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6月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2021年7月,林某将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缴纳受理费通知、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隐去自己名字,保留谢某名字,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配文:“一次二次这样子,非要逼我第二次起诉吗?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你以为你能躲得了吗?我就不相信没有离不了的婚。”

此后,林某再次起诉离婚。谢某发现林某有外遇,以家暴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到达林某住处时,林某正与一名异性在出租房内。谢某以林某家暴、婚内出轨及发布短视频侵犯隐私为由,在答辩意见中提出林某支付赔偿5万元的请求。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在處理离婚纠纷过程中,将离婚中相关保留谢某名字的材料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并传播,侵犯了谢某隐私。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根据林某的过错情况,判决其离婚时赔偿妻子1万元。

(据新华社5.30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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