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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担任项目经理,仍被追责判刑

时间:2024-05-07

2020年3月被告人张三(化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距离其担任项目经理已经过去了14年!

2006年,张三任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厦门明发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该项目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在对明发商业广场项目的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被害人陈某1、黄某(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案发时17周岁)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张三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調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张三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

随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据微信公众号“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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