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如果父母失职,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中国家长从此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全国各地发出多份《家庭教育令》。
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 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10月2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陈某抚养。而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
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陈某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的母亲,在胡某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被告陈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
原告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胡某让小孩胡某茜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
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陈某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同时考虑到陈某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法院审理认为,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据此,天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但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亲不可缺位家庭教育
2022年1月17日,广西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崇左市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当事人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021年11月2日,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林峰(化名)与被告周灵(化名)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分居。婚生女儿林晓(化名)与周灵共同生活,林峰则不定期对女儿进行探望。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林峰于2021年5月份起不再探望女儿,也不向周灵及学校老师了解女儿学习及生活情况,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宁明县人民法院理清案情脉络,综合青少年成長过程中的情感需求和成长环境考量,向林峰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林峰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与女儿及其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频率,关心和了解女儿,积极引导女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发出《家庭教育令》当日,宁明县人民法院邀请宁明县妇联到现场对林峰、周灵进行开导劝解,要求两人今后相互配合履行家庭责任,依法“带娃”,科学“养娃”,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两人的分离对孩子产生的影响,保障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林峰、周灵二人一致表示,将切实履行各项法律义务,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孩子不能独自居住、无人照料
1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猥亵儿童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害人廖某单独居住、无人照料,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等情形,承办法官徐立发出了深圳市首份《家庭教育令》,为孩子撑起法律保护伞。
法官向监护人廖某父亲宣布了《家庭教育令》,并据此对其进行严正告诫,若不依令履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廖某父亲当场悔悟并签署《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被害人廖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是一名初二在校生,其之所以遭遇侵犯,与其单独居住、无人照料的生活状态不无联系。因父亲再婚后疏于照料,廖某在外租房独自居住,身患中度抑郁症,每日仅靠父亲逐日给付的生活费过日子,进入到餐餐食外卖、作息混乱、抽烟、网络交友等生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
经过上述对廖某的现状及成长轨迹的调查,徐立法官发现被害人廖某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消极承担监护职责等问题,廖某父亲当庭承认了自身存在一系列监护缺失的行为。
徐立法官当场向廖某父亲进行释法、劝诫,并对父女二人关系进行调解,希望他们能互相理解,改善沟通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该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也是宝安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将“愈疗型司法理念”引入未成年人案件的探索实践: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充分考虑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愈疗措施进行救济,实现对未成年人案件在法律、社会、家庭、心理、情感等各层面、全方位保护,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
不许借离婚逃避照顾病女责任
1月14日,安徽省天长法院发出安徽省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2021年12月9日,徐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离婚。天长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育有两女,感情基础良好,没有原则性的矛盾,由于2岁的次女患有智力障碍疾病,两人怠于照料,离婚焦点也主要集中于此。徐女士作为母亲,在次女身体出现疾病时没有积极全身心的养育照顾,反而搬出住所,对其疏于照料,更欲通过离婚的形式逃避照顾责任。张先生作为父亲,在庭审中也推脱其抚养权。
法官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主观上均怠于承担对次女的照料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双方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共同参与、亲自养育次女,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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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确立的“家庭教育令”制度,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仅仅是家庭私事,也是国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带孩子和管孩子,对于父母不称职的情况,国家会在必要时介入干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并不只是对具体未成年人父母的训诫或处罚,而是对其失位、失责的家庭教育实行强制性介入与干预,目的是解决好未成年人父母在家庭教育与监护中“不想、不会、不能”等难题。
其实,法院发出一纸文书不难,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让家长依令而行。事实上,“家庭教育令”制度并不是主动干预的设计,恰恰相反,是司法层面最后的保护与救济手段。换言之,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时,意味着相关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与监护基本上已经出现了较严重的问题。比如,教育理念、方式、手段存在明顯错误,或者家庭矛盾影响了孩子健康成长等。
健全“家庭教育令”制度,不能只靠司法介入,还要向其他力量吹响“集结号”,如来自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引导、监督与帮助,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跟踪管理、家庭矛盾的调节与化解、家庭困难的纾解与帮扶等。
此外,家庭教育与家庭本身存在的问题密不可分,要让“家庭教育令”管用有效,还得建立司法与行政以及街道社区和社会联动的介入干预机制,标本兼治,帮助未成年人修复畸形的家庭生活环境。(本版稿件综合澎湃新闻、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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