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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外被砖绊倒 养护不当物业有责

时间:2024-05-07

小邱是浙江湖州某小区的业主。一天上午,他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小區门口时,被松动的地面砖卡住而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邱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小邱报警。

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据当事人陈述,小邱驾驶电动自行车在A小区内被松动的地面砖卡住致其倒地,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小邱因本次受伤前后共住院十余天。经鉴定,造成小邱十级伤残。后小邱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吴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化(包括16亩绿地和商业广场前20米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经实地测量,事故发生地点在商业广场前约18米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实际发生地点虽在小区门口,但从地砖铺设延续性角度,亦属于小区范围内。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本案事故的发生地点在案涉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导致小邱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但小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次事故的起因及发生经过,经综合考量,确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小邱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向小邱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

(摘自《现代家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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