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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滥捕滥食野生动物“死勿赦”

时间:2024-05-07

最早记载食用野味中毒案例的文献《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第八篇《赤鸠之集汤之屋》有记载,其意思是:伊尹为商汤王烹饪野味赤鸠羮,商汤夫人经受不住诱惑偷吃,为不让伊尹告发,强迫伊尹一同偷吃赤鸠。商汤王得知后,伊尹被迫出逃,谁知,走在半路上毒性发作,伊尹昏迷不醒。“野味”与“病毒”紧连一起虽在商朝初期就现形,但时人认为乃鬼神作祟。

这不奇怪,农耕文明诞生前,狩猎是人类生存的主要方式。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蚀统治者的野生资源。于是,西周朝廷不仅设置了管理山林的官吏“虞”——《周礼·地官·山虞》曰:“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还出台了《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春秋时期,各路诸侯虽为抢地盘大打出手,却对环境保护格外上心。《管子·地数》曰:“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战国时期秦国颁布的《田律》又堪称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汉承秦制,汉律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文有:“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而甘肃祁连山北麓火焰山脚下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中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又被称为史上最完整的环境保护法。这封西汉平帝时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安汉公王莽奏请和逐级下达的文书,主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规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注意事项,如禁止焚烧秸秆和荒山:“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禁止捕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虽不再“死勿赦”,但法律法规却也越来越完备。唐代安乐公主喜好百色鸟毛织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到开元二年(714年),唐玄宗对滥捕野生动物就出面干预,烧掉羽毛奇服,捕禽之风始絕。宋朝伊始就严禁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宋大诏令集》说,赵匡胤于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便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        (摘自《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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