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霍小山
北宋王安石变法中很重要的一项是青苗法,具体操作是由官府取代民间高利贷,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放贷,利率20%,等秋收后再连本带利收回。按理说,这样既能减轻农民的负担,又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一举两得,但最终王安石的良法美意却变成了祸国殃民。
因为王安石忽略了一点,并不是每一个地方官都有他那样的雄才大略和高尚人格。王安石在推行青苗法时,既没有设立专门的放贷机构,也没有设立统管全国放贷业务的“中央银行”。他把放贷的任务交给了地方官,但就算只懂圣贤之道和诗词韵律的地方官们有能力,估计也没有时间和精力认真负责这项业务。
还有一点,民间的贷款之所以利率高,是因为放贷的风险太高。古代社会,农民的收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风调雨顺。王安石让地方政府给农民放贷,其实就是将民间放贷者的风险转嫁到了政府头上。
另外,王安石将青苗法在地方上推行的效果作为考核和奖惩官员的依据,甚至向下级官员下达贷款指标,全然忘了他自己制定的百姓“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的原则。如此一来,形式主义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地方官员为了完成任务,或强迫农民贷款,或强迫富人为穷人做担保。还有地方官为保住贷款本利的回收,私自提高贷款利率,对无力还贷的借贷者“行刑督索”。
在青苗法实行了十年以后的元丰三年、四年两年间,青苗贷款出现了贷多收少,或貸收都下降的情况。相比而言,元丰四年(1081年)贷款本息收入的亏损高达198.6515万两。白纸黑字的数据表明,青苗法的实施,已经严重地动摇了国本。
(摘自《文史博览》)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