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李某以购苹果为由在A银行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为李某提供担保,与A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此A银行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8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对李某和王某进行财产保全,经法院网络查控,李某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可冻结钱款,但在王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查询到8万元存款,并予以冻结。庭审中,李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辩称不是不想还款,只是因为目前没有能力偿还。王某则辩称,虽然保证合同上保证人签字是王某本人所签,但当时和A银行信贷员口头商量好的,是为李某借款2万元提供担保,不是6万元,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王某只是在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并没有写担保的借款数额,A银行信贷员自己写了不真实的6万元,王某签字是受了李某与A银行信贷员的欺骗。收到冻结银行存款8万元的保全裁定后,王某心急如焚,8万元存款是这几年辛辛苦苦在外打工的血汗钱,本来打算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用,为了打赢官司,王某花钱请了律师,王某律师的代理意见:为6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与A银行之间恶意串通,请求撤销保证合同,解除对王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签字后交于原告A银行,应视为对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原告A银行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故法院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內偿还原告A银行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6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自《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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