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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留给过继子,亲生女儿上门讨要未果

时间:2024-05-07

年过八旬的张某育有二子一女,因其二子早于张某去世,女儿也外嫁多年,其子生前将自己的农村四间房屋赠与张某。因无人照顾养老,1994年,在多人见证下,张某与其外甥王某签订了《过继单》,“逢年过节回家住一段时间,百年之后求一楼一罩,四至六个吹手,四间房屋归继子王某所有。”而后,王某按照协议对张某履行了赡养义务,2002年张某去世,四间房屋由王某继承。2018年,房子所在的村落开始拆迁,王某与该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10万元。听说母亲生前所住村子要拆迁,眼看这么大一笔补偿款,十几年未露面的张某女儿找上门来,认为自己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该房屋应该由她继承,王某只是占有使用。在向王某索要拆迁款未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过继单》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王某已经按照协议和当地风俗履行了对张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张某女儿虽为法定继承人,但争议财产已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作出处分,對其法定继承已经排除,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摘自《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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