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冯某与黄某是“××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2020年6月,黄某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称:“计划本群于本月26日(周五,端午节第二天)组织前往英德某镇畅游+聚餐颁奖。游程大约1千米至2千米,全程需佩戴‘跟屁虫(救生浮球),畅游期间有两条桨板船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来回,全程活动费用AA制,支持自带酒水和奖品分享。”
6月23日,黃某将游泳活动时间更改为6月27日。在出发前两天,黄某又陆续在群里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并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6月27日下午,黄某、冯某等20余人前往英德市北江某河段参加游泳活动,冯某只带了救生圈,并未佩戴其他游泳装备。参加者从河边某家饭店前的码头入水。在游泳的过程中,黄某划着桨板船在前面带领大家往前游,另一人划着桨板船在后面负责保卫工作。
在差不多到对岸花海一艘船附近的时候,一名参加者看到冯某手抓住船上的麻绳,随后发出挣扎的声音,并迅速沉入水中。有参加者开始大声呼叫,并游到冯某落水的地方试图搜救。黄某听到呼叫声,也马上划着桨板船来到冯某落水的位置参与搜救,同时打电话报警,但最终只找到冯某使用的救生圈,未搜救到冯某本人。两天后,冯某被打捞上岸,但已不幸溺亡。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将黄某起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对冯某的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合计赔偿53.3万元。
英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微信群群主,也是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所选择的游泳地点为北江河段,并非允许游泳的地方。在游泳的过程中,被告明知冯某只佩戴普通的救生圈,也未安排桨板船跟紧冯某,以防意外发生时能在黄金时间实施救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此次活动中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冯某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具备一定游泳经验的游泳爱好者,其积极参加此次游泳活动,对于活动地点及时间、天气均有充分的认知,也可推定其对于本次活动危险性的充分认知,其仍然冒险参加此次游泳活动,并在被告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仍不佩戴专业的游泳救生装备,从而造成了游泳过程中溺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英德市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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