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叶竹盛
近年来,多起死刑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吴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一系列案件中,“围观者”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死刑,大多激动万分,要么大快人心,要么痛心疾首。
今年7月8日,受贿6000多万元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判处死缓,有不少网民表示不解,有人甚至调侃说,“和珅知道的话,会后悔早活了200年”。第二个案例是湘西的民营企业家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于今年7月12日被执行死刑,但不少律师和法学界人士认为曾“罪不至死”,并且在刘志军案的映衬之下,死刑判决的公平性引起了普遍的焦虑。
药家鑫案和吴英案引发的争议焦点是死刑是否应该废除,但刘志军案和曾成杰案的“成对”出现形成了强烈的反差,遮蔽了死刑存废问题,将公众的愤怒情绪导向了死刑公正与否的问题。自此,死刑在中国公共舆论场上进入了“不患不废而患不公”的阶段。
虽然同样是死刑,但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却有生死相隔的根本区别。单就法律条文而言,“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延后两年执行,但是假如罪犯在两年期间表现良好,一般不会执行死刑,而是改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现实中几乎没有判决死缓后,因为表现恶劣而执行死刑的案例,因此“死缓”事实上是一种死不了的死刑。
2007年,北京奥运举办在即,最高法院正式从各省高院手中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实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有关死刑的刑事政策。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中,死缓判决比例远远低于死刑立即执行,但就在新政策实施当年,据最高院统计,死缓判决就首次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表示,在死刑审核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法》中,相关条文规定“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可以”到“均”的细微改变,传递出了最高院扩大死缓适用的倾向性。作为“中国特色”的死刑刑种,可以预料,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死缓的比例将继续上升。
伴随着死刑政策变迁的还有死刑罪名的改革,最为坚实的一步发生在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废除了13个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与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的赖昌星案有关的普通走私罪。
在多项举措之下,尽管具体的死刑人数仍然是个秘密,但据长期关注中国死刑制度的学者估计,中国死刑执行人数已经迅速下降了一半左右。这被认为是死刑改革的巨大成就,直接减轻了来自废除死刑支持者的压力,将大多数人拉到了“少杀慎杀”的阵营。然而,新的争议就此而起,
刘志军被判死缓后,不少人就开始计算,最多几年后刘志军就可以以各种方式重获自由。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计算,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可获释,特殊情况下可能更快。
毫无疑问,在反腐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巨贪”自然会面对强大的民愤。但同样是“民愤”,刘涌案和李昌奎案在被判死缓后,法院不惜冒着破坏法治形象的危险,启动再审,改判成死刑立即执行,而贪腐类案件在判死缓后,却未见享受“同等待遇”的案例。
有人担忧死缓会成为权贵的“特供”:“人们越来越确信,那些没有底线疯狂贪腐的官员们正以法律的名义被宽恕—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而普通的民众却没有这样的机会。”
实际上,贪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并不低。据媒体统计,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有8人被执行死刑,10人左右被判处死缓,死缓率仅略高于死刑率,与所有死刑案件的情况基本相当。
质疑的根源或许来自诸多违背“相似案件相似判决”这一法治原则的案例的出现。仅就贪腐类案件而言,《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来看两组数据。
胡长清受贿500多万元;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文强涉案2600多万元;许迈永涉案2亿多元。
国有金融公司高管的石雪被控贪污2.6亿元,挪用1亿多元;中石油原董事长陈同海涉案近两亿元;刘志军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广东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涉案7000多万元。
按照《刑法》规定,两组落马官员都可构上“情节严重”,但第一组官员全部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第二组官员因各种原因,被判处“死不了”的死缓。刘仁文说,“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总把判处死缓的原因朝司法腐败方面去遐想,其实有点牵强附会,这个原因更多是源于中国的死刑政策正在改变。”
然而,如此巨大的反差,不论怎样的论证,似乎都难以说服公众。
公众质疑的合理性在另外一些死刑案件中得到了佐证。2004年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写下保证书,“承诺”判处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尽量判死刑”。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李怀亮获释。但是此案揭示,死刑竟然被用来当作交易的筹码,而不是建立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做出严谨审慎司法判决的结果。
从网上得知曾成杰死刑执行的消息后,长期办理和关注民营企业主刑事案件的著名律师陈有西“深感震惊”。就在去年,被认定集资诈骗3.7亿元的浙江富姐吴英案在多方关注下,最终从死刑立即执行被改判死刑。经过此案,陈有西认为“对于集资诈骗的定性和死刑复核,最高法院已经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因此他认定曾成杰案不大可能会核准死刑。这种反差自然让众多人开始寻找“黑幕”。
到底是什么力量足以让死刑也成为可以交易的东西?一位地方法院的刑庭法官写道,“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本地政府对死刑判决影响力逐步变小了,一些当时顶不住压力判了死刑的案件,被最高法院纷纷发回重审。可与同事聊天时我们也总在感慨,如果核准权早一些收回,也许当初一些罪不至死的人就活下来了。”当然,或许一些法官心中也会有相反的感慨,“也许当初一些罪该万死的人就不会逍遥法外了。”
实际上,正是出于对司法过程是否公正的忧虑,美国才跨出了减少死刑适用的关键一步。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现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滥用程序、种族歧视等情形,判决要求全国暂停执行死刑。直到4年后,各州修改法律,规范死刑程序,限制法官、陪审团在死刑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后,才批准恢复执行死刑。
但一个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事实是,即使再审慎的司法过程和再严密的立法也无法实现完美的公平公正,而认清这一点正是英国走向完全废除死刑之路的关键所在。
1810年,英国有至少223项死刑罪名,甚至连偷窃5先令也要判处死刑。此后,英国首先废除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只保留暴力犯罪中的谋杀、抢劫等罪名。但是,英国国会仍然不满足于此,而是希望在立法上严格划清死刑与非死刑案件的界限,区分可判死刑的谋杀罪与不可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当时有人提出,“计划性的下毒谋杀”比较恶毒,应该判处死刑,但立即就有议员提出质疑,一位因恨妻子或因想与另一人结婚的丈夫不会因淹死妻子而被判死刑谋杀罪,但若他严密计划分段分剂量毒死妻子则会被判死刑谋杀,若他一时兴起,以单一剂量毒死妻子又不会被判死刑谋杀。
最终英国国会放弃了划分死刑与非死刑案件界限的努力,因为“就算选择一两种谋杀种类作为可被判死刑之罪,还是会有别的同样恶劣的谋杀罪行却不用被判死刑,这种情况将无可避免地制造矛盾及不公感”。为了完全杜绝“不公感”,死刑在英国最终彻底废除,并且安然度过了多次“复辟潮”。
而这种“不公感”正是中国死刑争议中的最大民意。如果说死刑的存废之争尚且因为死刑的巨大民意基础,而主要局限于专业人士之间,那么死刑公正问题将同时吸引来自业界和公众的眼光,成为一股更为强大的推动死刑改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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