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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容忍

时间:2024-05-07

周保松

1953年3月,胡适先生在台湾《自由中国》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叫《容忍与自由》。这篇文章引来毛子水、殷海光等回应,胡适遂在同年《自由中国》10周年纪念会上,进一步阐述其观点。这两篇文章,现已成为中国自由主义发展史的重要文献。

胡适的主要观点如下:一、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没有容忍,就不会有自由。”容忍是政治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基础。二、容忍是一种极为难得的态度,是一种值得赞许的美德。三、不容忍的根源,主要源于人们相信自己所信就是绝对真理。“一切对异端的迫害,一切对‘异己的摧残,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论的被压迫,都由于这一点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心理。”四、要养成容忍的雅量,就必须承认自己的想法不一定总是对的,是难免有错的。容忍的基础,建立在一种温和的怀疑论之上。它是温和的,因为它并不否认有真理,它只是要求人们对当下所信,抱一种怀疑的不确定的态度。胡适因此说:“所有一切保障自由的法律和制度,都可以说建立在‘理未易明这句话上面。”

胡适对容忍的强调,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就理念来说,他对容忍的理解和论证,我认为是不足的。我以下将论证,怀疑论不足以支撑容忍作为一种美德,而容忍本身也不足以合理证成自由主义的自由体系。

并非所有容忍都是美德

在政治哲学中,容忍(toleration,有时译为“宽容”)作为一种美德,一般指的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言论思想信仰和行为极不认可,同时相信自己的不认可是有理由及经得起考验的,但他却有意识地选择约束自己不作干涉,即使他有能力这样做。而这种自我约束,是道德上值得赞许的。这里的容忍者,可以是个人和团体,但更多指向政府,因为往往政府才拥有干涉及限制他人行动的权力。在各种有关容忍的案例中,最经典的是宗教容忍。

对此定义,有几点值得留意。第一,容忍必然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负面评价,即容忍者认为他人的思想行为是错的,不可取的,甚至道德上可谴责的,同时认为自己的观点立场是真的和对的。所以,容忍绝对不是无所谓或不在乎。在中文中,容忍的“忍”,正好捕捉了那种不得已的反感。此外,容忍也意味着双方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弱势一方是谈不上容忍的。

第二,容忍的态度,并非适用于所有场合。例如没有人会认为容忍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是应该的,因为这些歧视本身便是错的。我们要做的,是立法禁止这些歧视。同样道理,我们不会认为容忍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有任何值得称许之处。与此同时,有些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如果一开始便是不妥,那么基于这些评价而作出的容忍,也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很长时间,异性恋对同性恋的容忍,被视为难得的美德。但去到今天,愈来愈多人却认为,虽然这样或能令同性恋者免受直接压迫,但同时却隐含了某种歧视性判断:同性恋本身是道德上错的。但同性恋者真正需要的,是平等的尊重。在这里,容忍反会带来伤害。

由此可见,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容忍都是美德。我们必须对被容忍之事,有这样一种判断:一方面容忍者作出的负面评价是可理解的,同时容许这些信仰和行为的存在是可接受的,甚至应该的(不同宗教之间的容忍是很好的例子)。正是在这个特定范围内,容忍才被视为美德。当然,基于什么标准来界定这个范围,是很困难的事,因为什么是不应容忍的,什么是可容忍的,什么是和容忍无关的,本身就是极具争议性的道德议题。

第三,不在乎、容忍和尊重,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态度,虽然出来的结果,都是某一方不干涉另一方。容忍往往处于两者中间,容忍者既在乎别人做些什么,同时认为这些行为并不值得尊重,但最后选择了自我约束。但容忍者为什么要这样做?既然他认为别人的信仰是错的,可能对当事人及社会带来坏影响,同时有能力阻止对方,为什么他应该保持克制?

有人或会说,这样做纯粹出于自保。因为容忍者计算过,如果他不这样做,难保他日别人不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问题是,如果这是容忍的唯一理由,我们就很难说容忍是一种美德,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另一种可能:在情况许可下,为了确保敌人没有机会报复,于是采用加倍残暴的手段将对方彻底消灭。基于自利计算,不容忍同样可以很理性。

所以,如果容忍是一种稳定持久且出于自愿的美德,容忍者的决定便必须基于道德理由。这些理由的性质,既要和他对别人的信仰所作的负面评价的理由不一样,同时要让前一类理由凌驾后一类理由。基本思路是这样:“我虽然不认可你的观点作为,但基于某些更重要的理由,我选择容忍,并对你的行为不作干涉。”这些理由是什么?为何它们具有如此重的道德份量,使得人们能够培养出容忍这种艰难的德性?

怀疑论之误

现在让我们来检视一下胡适的论证。胡适认为,容忍唯一的理由,就是要意識到自己可能会错,然后由此养成容人之量,从而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难免有错,便应该容忍逆耳之言。”胡适实际上认为,如果一个人坚信真理在握,就没有容忍的理由。容忍的必要条件,是对一己信念恒常抱一种怀疑态度。

这个论证最大的问题,是将“容忍作为美德”最核心的难题消解了。这个问题是:如果我坚信自己所信为真,我仍有理由容忍吗?胡适的回答是,没有理由。但这样就等于回避了最关键的问题:最需要宽容的时候,正是人们深信自己所信是对而他人所信是错的时候。从17世纪洛克以降的自由主义传统,都在努力寻找道德理由来解答这个问题。

自由主义不愿意接受胡适的论证,最少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自由主义没有正当理由这样做。它不能说,为了使大家学会容忍,所以所有人必须培养出一种怀疑论的态度。这一来很难做到,二来违反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信仰,包括人们如何理解和实践自己的信仰。的确,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人们会相对容易培养出一种非独断非排他且较易承认自己可能会错的生活态度,而这种态度也很可能有利于社会变得较为宽容,但自由主义不能为了这个后果,而要求人们变成怀疑论者。这等于另一种不宽容。再者,既然自由主义坚信容忍是对的,沿用同样逻辑,容忍作为美德又有可能是错的,那么选择不容忍似乎也是可以的。

自由主义还有一个更深层的理由拒绝这种论证,我姑且称为人的信仰的完整性。胡适在文章中很感激地说:“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这个世界,绝大多数人是信神的,居然能有这雅量,能容忍我的无神论,能容忍我这个不信神也不信灵魂不灭的人。”但为什么这些信神的人会容忍胡适这样的无神论者?按胡适的解释,那必然是因为这些信神者对自己所信的宗教抱一怀疑态度。但这种解释并不合理,甚至是对这些信仰者信念的一种扭曲和伤害。对一个全心全意投入某个宗教且深信其为世间唯一真理的教徒来说,他不可能说:我容忍你,因为且仅仅因为我同时相信无神论也有可能为真。如果真的如此,他的信仰生命将面对一种割裂和异化,因为对许多人来说,信仰的本质,正是生命的一种整体性投入。人不能在完整地相信的同时又完整地怀疑。如果自由主义的容忍观建立在怀疑论之上,不仅令自由主义的吸引力大减,同时是对真诚信仰者的不尊重。

胡适似乎没有意识到,怀疑论和宗教信仰之间,是有张力的。他只是理所当然地假定,那些容忍他的无神论的人,都已接受了怀疑论,但却没有考虑可能有其他理由支持宗教容忍。于是我们回到之前的问题:如果我坚信某种宗教为真,我仍有理由选择容忍异见者吗?

自我做主

自由主义会说,有的,理由在于尊重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体自主的意思,是自我做主。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有理性能力去构想和规划自己想过的生活,活出自己生命的意义。就此而言,人是有自由意志且能对自己生命负责的行动主体。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这并不是说,每个人的选择必然是最好的,而是说,尊重个体选择是尊重人作为自主的理性存有最为恰当的方式。基于此,自由主义遂可以说,我虽然不同意你的信仰,但我仍然有理由容忍它的存在,因为我尊重你是自主的个体。我尊重的,是你的人,不是你的信仰。

我们至此可见到,容忍其实牵涉两类性质不同的理由。第一类理由,关乎容忍者对被容忍者的信仰的负面评价。第二类理由,关乎容忍者對被容忍者自主人格的尊重。这两类理由同时存在,而这正好解释了容忍作为美德的特点:一方面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一方面却选择不作干涉。背后的理由,是对个人自主的尊重,而不是对一己信仰的怀疑。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胡适的进路。

读者或会问,既然两类理由同时存在,为什么对个人自主的重视必然能凌驾负面评价所产生的厌恶和仇视?对,这没有保证。而这正好说明,容忍为什么如此艰难,而做一个真正有容忍精神的自由主义者,又是如此不易。艰难之处,不在于你要承认自己也有机会犯错,而在于你坚信自己没有错的同时,愿意放下你和别人在道德、政治和信仰上最深刻的分歧,看到别人也是人,是理性自主且值得我们尊重的独立个体,从而约束自己支配他人的冲动。

不过,在自由民主社会,容忍的难题,已由一种巧妙的政治分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就是基于政教分离而逐渐发展出来的平等权利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国家最重要的责任,不是去宣扬和支持某种宗教,而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信仰,这些权利包括思想和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广泛的选择自由。在这样的多元社会,人们在尊重他人相同权利的前提下,和平共处,既不强加自己的信仰于他人身上,也不要求国家这么做。

从容忍到尊重

我们甚至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自由社会慢慢完成了一种由容忍到尊重的过渡,因为在国家赋予公民平等权利时,它的理由不是容忍,而是平等尊重。国家对不同宗教,理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这种过渡完成后,权利话语遂逐渐取代容忍话语,同时也在公共文化中逐步改变人们的态度,包括对个人自主的尊重,甚至包括对异见的尊重,因为大家逐渐意识到,合理的多元主义是现代社会的现实。

我们由此可以说,胡适认为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的说法,并不准确。没错,容忍会导致某种不干涉,但这只是支持自由的其中一种途径,却不是唯一。自由主义可以直接诉诸个人自主来证成思想和信仰自由,而不需说这是国家或大多数人对另一些人容忍的结果。不仅不需要,有时甚至不应该,例如我们不应恳求大多数人容忍反对的声音,而应要求还给发出反对声音的主体应有的政治权利。这两种要求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仅预设了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同时隐隐然默认了这种不对等的合理性。后者却颠覆了这种关系,强调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这些权利本来就是我们应享的。

胡适将整个自由主义建基于容忍,同时将容忍建基于怀疑论,我认为是双重削弱了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和道德吸引力。实际上,怀疑论不能支撑容忍,容忍本身也不能支撑自由主义。了解这点,对于中国自由主义未来的发展,是必要且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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