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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需突破哪些瓶颈

时间:2024-05-07

赵亚芳 孙瑞玲

【摘要】在我国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下,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成为国家需要深思的一个问题。我国政府应当从宽规制和从严规制“两手抓”,明确规定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范围和条件,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保障社会医疗机构健康、稳定运行。

【关键词】社会医疗机构 市场准入 规制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 A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社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提升,这恰恰为国内社会医疗机构市场的壮大提供了先天的优势条件。但与此同时,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进程偏缓。虽然社会医疗机构逐步成为我国医疗体系中的重要一员,但是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仍显滞后。二是社会医疗机构的趋利性显著增强。社会医疗机构是一种私立性质的医疗服务主体,趋利性是其经营的主要原则。而在我国社会医疗机构趋利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监管不足,于是就滋生了一些社会医疗机构反道德经营。三是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两者出现了不对称性。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中的运行主体都能够自由地出入市场。但是,现阶段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化进程较缓,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中存在不对称的矛盾。现在大部分的社会医疗机构都或多或少表现出有准入而没有退出的现象,而且现有的国家制度中也没有明确关于社会医疗机构市场退出的政策。实际上市场准入与退出是同等重要的,若仅有准入而无退出,那么就没有完备的社会医疗机构法治体系,无法有效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行为进行规制。

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存在不足的原因

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之所以存在以上不足,本质上还在于市场失灵。相对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出现的市场失灵,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失灵存在更为明显的风险,如果不对市场失灵进行有效调控,不仅会影响社会医疗机构效率,更会削弱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失灵,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医疗服务存在负的外部性。医疗服务存在正的外部性,这是很显然的。但是,医疗服务也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两点:一是因为患者支付能力有差异、医疗服务资源不均衡等因素而导致患者无法接受有效治疗,进而损害亲属的利益;二是医师等工作人员有时会因为谋取私利而损害患者的利益。这些负的外部性是制约我国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完全竞争市场里,这些负的外部性可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调节。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里,这些负外部性只能通过政府来调控。

第二,医、患之间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存在数量相对有限、产品和服务不具同质性、买方信息不足等状况。因此,导致了医、患之间的信息存在较明显的不对称性。首先,疾病治疗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在社会医疗机构中,医师一般都会拥有较为专业的医疗知识储备。所以,当患者接受治疗时,患者与医师之间往往是医师占据优势地位。同时,由于患者能自主选择医院、医师的权利有限。因此,往往存在医师说什么就做什么的弊端。其次,疾病的产生与治疗程度存在不确定性。因为疾病产生具有不确定性,患者往往在患病后就去医院就诊,此时医疗服务需求便存在刚性。而且在医疗服务上,患者要为自己疾病的治疗成功与否承担风险。倘若患者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他一般也较难通过更换医师甚至换医院来得到弥补。

第三,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存在明显短板。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包含了公共属性,即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比如,医疗机构对流行性传染病的及时预防与控制,不但使患者受益,还能使社会群体受益。但正是由于这种“搭便车”现象存在,如果由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则会导致低效率供给。目前,我国对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基本是由公立的医疗机构提供,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程度极为有限,这也影响了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

坚持法治理念,规制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

由于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上述一系列不足,所以,我国需要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理性规制。而要做到理性规制,就必须坚持法治理念,用法的思维去规制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从原则来说,应做到从严规制和从宽规制“两手抓”。

从严规制。坚持从严规制,是考虑到我国社会医疗机构所在的市场秩序不规整,供需错配的情况时常发生,对医疗服务需求者的健康产生一定威胁。我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从严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规制,从而在源头上保证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稳定。国家还要对医疗技术人员的执业条件给予从严规制,从严确保社会医疗机构服务的质量安全。

从宽规制。坚持从宽规制,是考虑到我国社会医疗机构在整个医疗机构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所以,国家要鼓励发展社会医疗服务,就要对社会医疗机构给予必要的保护,在允许范围之内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的多样性,不同社会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范围也会存在差别。所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范围,科学确定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分别到达什么程度。

规制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对策建议

市场经济,实质上也是一种法治经济。要加快规制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就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的大轨道中来,建立起适合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确定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范围、市场准入的标准,同时配套确立可行的市场退出机制,体现市场准入与退出的对称性。

明确规定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范围。一方面,国家应允许和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涉入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积极补给我国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短板,提高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政府提供公共医疗产品和服务,不是说非要自己提供,而是可以采取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提供,也可以委托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由政府进行购买。而国家对于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范围,需要通过法律文件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应允许和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私人化的医疗产品和服务,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确保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也推动社会医疗服务多元供给。

明确规定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条件。通过设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对我国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有效规制。这不仅是为了鼓励社会医疗机构进入市场,更是加快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的准入行为规范化,保证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稳定。所以,应坚持从严规制与从宽规制“两手抓”,明确规定社会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从宏观而言,国家应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准入条件,并明确社会医疗机构准入的底线条款。从微观而言,国家应根据国内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产品和服务性质的差异性,详细、合理、有条件地对其市场准入作出规定。

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法治理念合理規制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也要遵循市场化的基本理念,确保社会医疗机构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因此,国家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市场有进出自由。我国应严格执行对社会医疗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立法工作,将我国社会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共同纳入到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上来。应明确规定社会医疗机构市场退出的定义、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和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维持好社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序运行。

(作者分别为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南京中医药大学经管院教授)

【注: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三级医疗机构服务量化与支付制度研究”(课题编号:13GLA0)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安杨:《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背后的法律问题》,《学习时报》,2016年8月11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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