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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分析“延期审理”的含义

时间:2024-05-07

焦杨

【摘 要】 针对我国诉讼法上规定的延期审理制度,在理论上,刑事诉讼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概念,虽然在程序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就该概念来说,在诉讼法上应该是一样的。故笔者从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入手,以探究延期审理的真实含义,通过分析前两种法定情形,发现延期审理的本质应该是推迟开庭审理期日,并且这种认定才与集中审理原则相一致,最后又用新认定的含义去分析延期审理的后两种法定情形,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延期审理的运用是錯误的,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形来看,延期审理其实应该是推迟开庭审理期日。

【关键词】 延期审理 集中审理 休庭

一、关于延期审理的不同解释

学者对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延期审理给出如下定义:延期审理即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而决定把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司法人员将这些情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此外,还专门指出,“如果没有正式开庭以前出现了某些情况,甚至是《刑诉法》165条所列情形之一,影响开庭审理的,则是推迟原定开庭日期,而不是延期审理”。后该含义在易延友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版)中也得以体现,目前该含义是刑事诉讼法学上的通说观点。

但在民事诉讼法学上,学者对延期审理却有另外一种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基于法定特殊情形的出现,致开庭审理无法进行,而将原已确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以后再予审理的法律制度。在宋朝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上也是如此认定的,即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期日后或者在进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将开庭审理推延到下一期日的诉讼制度。目前该含义在民事诉讼法学上得到普遍认可。

从逻辑学角度来看,一个概念仅应反映一种现象、概括一个观点。如果说在开庭审理前的延期审理和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延期审理具有同一性的话,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描述,但事实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阶段,即使是同样的诉讼行为,如果发生在这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会引起不同的法律结果,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同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诉讼行为,如果在开庭审理前的诉讼阶段,法律规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否则会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律规定所提交证据只能是新证据,否则,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在民诉法上用一个概念来概括这两个不同阶段的延期审理是十分不妥的,而至于说延期审理到底应该如何定义,是仅定义在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还是定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这一阶段,我们不妨通过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做出进一步的分析论述,以探求“延期审理”的真正含义。

二、从法律规定的情形分析延期审理的含义

首先需明确,此处的法律做狭义上的理解,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故本文中所指“法律规定的情形”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情形。

刑诉法和民诉法上共有的情形是因申请回避和因扩大举证范围而引起的延期审理,此外,刑诉法上还有一个因补充侦查而引起的延期审理,民诉法上还有一个因不到庭而引起的延期审理,现分别对这三大类法定情形加以分析,从而对“延期审理”的真正含义进行合理的逻辑推理。

在分析该情形之前,我们需要对民事案件在法院的运转流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当一个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会进入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在该阶段,人民法院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做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和提交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确定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对专门性问题的处理(鉴定和审计)等。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接下来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后,并不是直接就进入到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之前,还有一个开庭准备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程序的预备阶段,是开庭审理阶段的必要的前置阶段。开庭准备的具体工作包括:告知开庭日期并发布庭审公告、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及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报告相关人员出庭情况、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也不提回避申请,才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即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又称实体审理阶段。辩论终结后,进入合议庭评议、法庭宣判阶段,当最后裁判文书送达完成后一个民事案件才算审理结束。

结 语

通过分析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我们已经明确延期审理的真实含义应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存在,使得其无法正常开庭,而决定对案件推迟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并且该新含义还符合集中审理原则所蕴藏的价值巨大的法治理念。希望本文所作分析论述能纠正人们30多年来对延期审理的误读,进而指导司法实践,为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刘同君、赵鹰、韦跃华:《重大刑事案件审理模式之反思与重构》,《学海》,2012(5)。

[2] 刘万洪:《两大法系集中审理比较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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