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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24-05-07

钟志鹏

【摘 要】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虽然,我国目前的民商法中涉及到了连带责任制,但是,总体上来讲,还是缺乏系统性的指导。基于此,文章先描述了民商法中典型的连带责任,然后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对策

引言

众所周知,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民商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制的具体概念还缺乏比较全面、系统的理论说明,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充分的研究,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进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领域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1 民商法中典型的连带责任

1.1 委托代理。通常来讲,进行委托代理时主要包括口头形式以及书面形式两种,但是,如果书面形式中委托不明,代理人就要承担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连带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而受到损害,那么代理人和第三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指导行为人在代理权上的不足、超越以及过时等情况后仍然进行民事行为的实施,当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确被代理項目中存在着违法项目之后还是进行了代理行为,或被代理人明确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的行为,但是没有进行制止,这种情况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1.2 承担担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担保过程中应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就是债权人如果无法履行债务时,需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行为进行承担。如果保证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之后是有权向债权人进行债务的追偿的,这就是承担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这样可以保证担保力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会使保证人的负担增加。

1.3 共同侵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进行共同的侵权行为,并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就可以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提出赔偿的要求,而对应的侵权人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

2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出现的问题

2.1 民商法和程序法联系不够密切。民商法则被应用到现实过程中,其标准的变化将会对其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民商法则还没有和程序法则构成一种密切的关系,如若只使用民商法则这一种法律,那么将直接导致连带责任的判断和实施只是走个形式而已,相关部门要采取阶层在前的选取模式,并且实际的法则要在程序法则施行前实行,这样一来,就能够为实体法则的详细方案提供一定的保障。

2.2 责任人的相关确认不详细。针对这种共同侵犯的行为来说,如果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管理,那么有债务权利的人就不能对被告人追寻相应的责任,然而没有被告上法庭的相关人员就更不会受到法律的追寻。法院在对这种案子进行审查和管理的时候,法院的负责人一定要按照债权人交上来的相关信息来对被保人进行判决的追寻法律责任,但是不会追寻被告人和原告人之间的责任分置情况。

2.3 对于选择权的运用不够严格。我国法院在对民商法案子进行审训和管理时,法院为了提升这个案子工作效率,就会需要起诉人对全部一起侵犯他权力的人一同告上法庭,但是这个权利只有起诉人才可以行使,我国法院并不可以自己就将这个权利实行。在我国的民商法则中关于起诉人权利的说明有两种,一种是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所提出的一种诉讼权利,另外一种是为实体法的出现提供一种民事实体的权利。

3 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从制度方面完善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而言,即使它已经渗透到了民商法的多项条例中,但是还是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应该尽快地从制度上完善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使得在后续的使用中,能够准确的应用,不会再出现界定过于模糊,不利于连带责任的各项判定的情况。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实际案例中,相关工作人员才能对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判定。

3.2 保障各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在进行连带责任判定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认定债务人后,应当最大限度地保证各个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需要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该保证负有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连带责任认定的时候,不能死板地按照条例进行判别,要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定。

3.3 对诉讼程序设计予以重视。在计划诉讼环节中,工作人员在关注当事人执行的法律法规权利的同时,还要将其选择的权利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第一就是,一定要把诉讼的效率和利益的规则与所有协调诉讼工作规则当成诉讼环节计划的时候的最基本要求;第二就是,我们在定制一些环节的立法与相关的一些规定的时候,我们还要选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当事人的所有实体权进行一定保障;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划诉讼这个环节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其实体法则的原则以及相关环节的具体要求。

3.4 改善连带责任在诉讼环节中的权利分布。在分布连带责任在诉讼环节中的权利时,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从多个方面出发:第一,一定要将程序法则有关实体权利层面的保证法则当作其分布的前提条件,表明侵权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性权利以及债务人在进行诉讼是所拥有的权利,进而才能颁布一些可以更好的保证相关权利的科学规范。第二,一定要参照对应的法律条文定制相应的法则,从而强化这种连带责任的起诉方法以及起诉内涵的详细内容。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对连带责任制度予以了重视,但是还缺乏对连带责任制详细、全面、准确的界定,对此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和连带责任人的权益,进而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林花.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6,(01):24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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