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周旭东
【摘 要】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得到广泛应用,由此产生大量电子数据,并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在刑事诉讼当中,电子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在保证案件公平公正性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及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电子数据 证据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技术在诉讼领域不断渗透,电子数据证据便应运而生。电子数据证据以互联网为依托借助各种电子设备而形成,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佐证的过程中日益重要。正在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入法,电子数据证据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电子数据证据难以把握,以及其高科技性,传统的证据理论很难对其直接适用,学术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的概念使用也纷杂多样,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司法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新面孔,引发了刑事诉讼司法实务界和学界的热烈讨论。
1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衍生物,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相对于传统证据形式,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如下特点:
1.1 复制、传播较精确
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本体的电子数据可以以光速进行传播,互联网覆盖的任何位置它都可以瞬间到达。在复制传播的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最大的特征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传播极其精确,电子数据遵循严苛的标准运行,在正常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准确的反应所要传达的每一个细节,电子数据证据借助于计算机和网络以0和1组合成的二进制代码进行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使得电子数据不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其所要表达的图片、声音、视频等内容极其准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
1.2 脆弱易受删改和破坏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极易被修改、毁灭、或者伪造。破坏或伪造电子数据证据只需要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以,有些犯罪人甚至比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加熟悉计算机的操作,这就使得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篡改、毁坏极其方便且不容易被发现。电子数据证据以数字编码的形式来反应案件的事实,一旦通信电路出现故障或者储存电子数据的系统故障都会对电子数据证据造成影响。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后,其原件仍然是证明案件事实最真实最直接的证据,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脆弱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1.3 与载体之间具有可分离性
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最大区别之一就是与载体之间具有可分离性,传统证据需要依靠其载体才能够表达证据所要表明的思想内容,而电子数据证据则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所储存的证据信息并不必然要依靠其载体才能表达出来,其与载体之间具有可分离的特性,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可复制性,这种复制是每一个比特的完全复制,因此复制得来的副本与原件具有高度精确的等同性,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和取证也可以针对其复制件来展开。
2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完善措施
2.1 强化鉴定程序
为了更好的发挥出电子数据的作用,保证审判工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必须要强化电子数据鉴定程序建设工作,通过设立独立性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保证电子数据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强化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建设工作,避免由于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数据鉴定工作的错误。通过强化电子数据鉴定程序的建设工作,能够避免由于鉴定部门不同而产生的误差,通过保证电子数据鉴定的中立性来最大程度上的提升其公平性,进而最大程度上的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准确性。
2.2 构建保全公证制度
构建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将申请人申请、公证机关受理审核公证逐步纳入办案程序,增强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鉴定人的合法性,确保电子证据证明效力;要加强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制定一套规范的资格认证体系,提高准入门槛,保证当事人信息的私密性、不外流;制定完善统一的操作流程,对不同机构、各个环节监管到位,鼓励公证人员出庭作证,提高证据证明力;要制定电子数据证据法,将分散的电子证据法律条文予以统一规范,明确电子证据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保全、公证等内容,以立法的形式保证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和效力。
2.3 加强完整性保障
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不只是对涉案证据无疏漏、无瑕疵的收集提取或方法的列举,还要保证证据材料的“全面提取”:在提取内容上,既要提取有罪、罪重的电子数据,又要提取无罪、罪轻的数据,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性;既要重视内容信息数据的提取,又要保障附属信息数据的提取,也就是指记录内容信息数据形成、处理、存储、传输等与内容信息数据相关的运行环境和适用条件,通过佐证主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在已有证据材料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时,要提取其他同类型证据材料;要深入挖掘电子数据,不只停留在表面,找出更深层的电子数据证据,做到证据指向的唯一性、确定性。
2.4 完善取证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科技越来越发达,传统的取证技术已经难以满足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取证技术。一方面,电子计算机专家、网络工程师等对电子数据有娴熟的知识,在操作过程中更加熟稳,尤其是在破获密码、秘钥、口令以及恢复被删除数据等的过程中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支撑;另一方面,电子计算机专家、网络工程师等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提供鉴定、识别,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引进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师还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让他们在法庭中出庭作證,对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技术解释。
结束语
总而言之,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法定证据,是网络大数据迅猛发展的产物,我国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规范也经历了一个渐近发展的过程。我国只有在传统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跟进配套相关措施,才能应对新挑战、解决新课题,也才能充分发挥电子数据证据在保障促进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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