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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社区治理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4-05-07

来康

【摘 要】 社区治理是公共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治理的发展,就需要培养公民共同治理的意识,而推进社区治理正是培育这种意识的需要。从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经验来看,都在根据自身社区的特点做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变之上推进主体平等化。因此,对我国的社区治理的借鉴就是,要注重本土的特点,同时还要推进各方主体的平等化。

【关键词】 社区 社区治理

1.完善社区治理是培养公民共同治理意识的需要

公民是公共治理理论体系的中心,因为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公众共享价值,都强调的是公民的参与。相比之前阶段的公共行政理论,它更强调“直接民主”而非“间接民主”。王诗宗认为:“公民身份是治理中民主的最重要元素,不过这些元素还需要组合(成为社群暨公民社会),才能构成治理民主的真正基础。”这些元素组合过程中,不仅需要制度上的安排,更需要公民意识的觉醒。

对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张洁华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提出了路径:“公民意识教育的评价反馈要坚持短期与长效相结合一般在每一必修模块结束、每一选修章节结束时作短期评价,在一学年甚至两、三学年后再就公民意识的某些方面作连续性评价,这样更能了解与反映学生的公民素养的变化,检测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效”。但是对于不在学校的群体如何培养公共治理意识,还没有研究和重视。这一群体没专门的学习场所,缺乏相应的学习环境和氛围。

2.新加坡和台湾进行社区治理中的经验

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与我们的社会拥有共同的文化根基,相比西方各国,社会的情况更相近一些。因此,考察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对我们社区治理的发展很有必要。

2.1 新加坡进行社区治理中的经验

新加坡在社区治理中,通过人民行动党的组织人民协会,将很多社区组织整合起来。虽然基层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很多社区组织都纳入在人民行动党成立的人民协会的管理范围内。人民行动党通过全国性的基层组织联合团体人民协会,将社区层面的基层组织纳入到管理中,国家为人民协会提供合法化基础,后者则协助国家在社区中建立合法性,包括就国家政策建立共识,帮助人民行动党判断选情和民情,实现如族群融合等的国家目标。各个社区组织是在人民协会的严格管理下运行。更多的是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色彩,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并不通畅。因而也就有了公民对基层组织活动的参与度低、社区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低、基层组织的政治参与度低的问题。

2.2 台湾地区进行社区治理的经验

台湾地区进行的社区治理的模式更能够体现各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吴晓林认为,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体现出“三角形”的治理结构和“去代理化”的逻辑。里是台湾城市最基本的区划单位和最基层的组织单位,类似于我们的街道。但里组织并不类似于我国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因为里组织并没有独立的事权和财权。而社会发展协会是社会自治组织。在社区层面行政权力对社区事务的干扰是很少,在这样一个区域里面,居民的自治占主导地位。从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参与状况是比较理想的。在社区这个层面上,政府、各种社会组织、政党、公民个人都能够进行意思表达。大家具有较为平等的地位。

台湾与大陆具有共同的文化根基,文化传统具有很高的相似性。虽然社会发展有所不同,但是台湾地区的这种社区治理的模式的存在说明了我们这种传统文化根基上培育现代公共治理模式的可能性。同时,台湾的这种模式有着较高的参与性,政府的权力受到了限制的特点,也给我们内地的治理模式提供了参考意义。

3.对我国社区治理的借鉴

3.1 坚持灵活性原则,不盲目照搬理论

治理理论对我国未来社区建设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和价值,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不仅新加坡和台湾的社区治理模式不相同,而且我国各地在进行社区建设试点后,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模式。这些模式中,政府对社会力量的干预强弱不同,但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说明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的文化、公民素质、公民的参与度、社会力量强弱、公共事务的复杂程度等一系列因素对治理效果都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地域广阔,东西部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人口素质差异、社会力量差异比较明显,在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模式是合理的。

3.2 不断推进组织结构上各主体平等化

在治理理论中,组织结构中各主体的平等与各主体的治理能力之间似乎是一种环形的关系,即各主体有了更强的治理能力才能够达到地位上的平等,而各个主体没有组织结构中平等地位很难有足够的治理能力和意识。这个环形的关系很容易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即政府不努力去构建互相平等的治理主体关系,各个主体也很难有足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意识,进而不去追求平等的治理关系的恶性循环。而打破这个环形循环关系的突破口有两个,一是政府主动地、逐步地构建平等的治理关系;二是其他主体为了捍卫切身利益而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和治理意识进而要求政府给予平等的治理角色。相比后者,前者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基础、社会力量基础和公共事务复杂程度。因此,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站在更高的位置上不断地推进组织结构各主体的平等化,根据各主体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意识的变化而不斷地调整。

【参考文献】

[1] 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J],《东南大学学报》第11卷增刊,第37页.

[2] 李泉.《治理理论的谱系与转型中国》[J].

[3] 高秉雄.《公共治理:理论缘起与模式变迁》[J],《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6期,第107页到第112页.

[4] 王诗宗.《治理理论的内在矛盾及其出路》[J],《哲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56页.

[5] 张洁华.《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路径》[J],《课改探索》,第15页.

[6] 王新松.《国家法团主义: 新加坡基层—组织与社区治理的理论启示》[J],《清华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53页到第57页.

[7] 吴晓林.《台湾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及其“去代理化”逻辑》[J],公共管理学报,第十二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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