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申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消费者保护法》在立法目的与恪守原则、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在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和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两者又存在显著的区别。在借鉴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应从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纬度来规定消费者的权益、扩充强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增加有关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消费争议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发挥着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正常交流合作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后于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于1994年1月11日发布实施,2003年做了修正。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同之处
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消费者保护法》,可以看到两者具有以下相同之处:
(一)两者的立法目的与恪守原则相同
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与恪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可见,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第4条、第5条之规定,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原则主要是维护交易公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可见,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恪守的原则基本相同。
(二)两者均对消费者权益做了具体规定
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在第二章对消费者权益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二章用了九个条文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9项权利。《台湾消费者保护法》在第二章分三节用20个条文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即健康与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约和特种买卖中的权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共同特点。
(三)两者均规定了消费者保护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五章用3个条文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职责和禁止性事宜等。《台湾消费者保护法》在第三章用6个条文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团体的组织形式、宗旨、任务、检验机制、参与立法事宜等。设立消费者保护组织,并规定其职责任务,是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共同特点。
(四)两者均规定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六章用9个条文规定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五种方式。《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五章用13个条文规定了消费争议之处理方式,即申诉、调解、诉讼三种方式。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有相同之处。
二、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海峡两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两者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规定不同
《臺湾消费者保护法》是按照健康与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约、特种买卖、消费信息之规范的节次顺序对消费者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分情形一般性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两者有关消费者保护组织职责任务的规定不同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28条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具有商品或服务价格、品格之调查、比较、研究、发表等11项职责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等8项公益性职责。
(三)两者有关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不同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申诉、调解、诉讼3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且对申诉、调解与诉讼做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之操作性较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申诉、调解、诉讼3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但规定的较为原则粗略,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从而导致其效能降低。
三、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大陆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治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借鉴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显得很有意义。
(一)从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纬度来规定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遵循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适应现实的能力较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做了一般性规定,没有区分具体情形,因而缺乏针对性、现实性和有效性。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从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纬度来规定消费者的权益。
(二)扩充强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明确清晰、具体全面,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规定不够具体、细致、全面。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扩充强化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责任务,使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功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三)增加有关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规定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规定几乎没有,从而直接导致了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运用和效能。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增加有关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规定,以强化和实现消费争议解决方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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