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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传播违法信息,群主要担责吗

时间:2024-04-24

杨晓波

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被告人南某是一个名叫“夜晚福利群”的微信群群主,在明知该群传播大量淫秽信息的情况下,他仍然放任其传播。该群成员达300余人,群内40余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微信群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形式,群主应当和网络服务商、网站建立者一样,有一定的审核监督责任。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和言论,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则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案例中的被告人南某起初建立该群仅为组织娱乐,后逐渐演变为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其本人未加强管理的同时还主动上传淫穢视频,因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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