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慧慧
“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解雇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在微信中发表的信息究竟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纪律处分的依据呢?
首先,从信息内容上来看,若员工只是发表表达情绪的文字,如沮丧、不满等,这样的行为不能构成开除员工的理由。但若员工发表的信息涉及实质性的违纪行为,如泄露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名誉造成侵害,则这样的信息应当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采取纪律处分的依据。
在后一种情况中,员工也有可能辩称这些信息不是本人发送的。上述案例中的李某面对法院,拒不承认在微信群内发表过谣言,声称自己多年来一直使用其他微信號。但公司拿出相关视频、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老板刘某打电话给知情同事的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于微信平台发表不当信息后,应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留好证据,用以防范潜在仲裁和诉讼风险。即使有些证据可能因为隐私权的问题而在效力上存在疑问,用人单位至少也可以将此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谈判筹码,劝说员工承认违纪行为、接受纪律处分,甚至离职。
如果从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可以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相关内容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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