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李小姗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2-156-01
摘 要 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大股东分割公司利益的事件并不少见,目前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利的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保障,但从保护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点出发,通过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董事会应该在一定前提下被赋予合理权限以限制股东部分权利,以确保公司持续发展并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关键词 公司治理 董事会 股东权利 合理限制
现代企业治理架构中,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在治理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会即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负责,同时也对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股东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比如《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同时指出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情况中,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种种案例均体现出不少上市公司往往很难摆脱“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而出现大股东违法违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此时董事会如何运作,如何保护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董事会是否可以限制股东权力,这一直是公司治理探索的一个难题。
2019年6月,在沸沸扬扬的*康得事件中,康得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限制其大股东康得集团的股东权利,冻结股票,理由是发现大股东康得集团非法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并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操作。该事件虽然最后以肖鹏董事长辞任而暂时平息,但由此引发的董事会到底能否限制股东权力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而且众说纷纭。康得公司董事会不是第一个敢于挑战股东权力的,2016年,康达尔董事会限制股东在改正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虽然最终败诉,却为董事会勇于挑战限制股东权利吹响了号角。
那么董事会可否限制或部分限制股东权力,限制的依据和范围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权力范围的规定,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康德董事会做出的限制大股东有关权利便基于这个理由。但目前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此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很多人提出不同意见,其争论的核心在于董事会是否越权,笔者认为问题核心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如果从这一着眼点出发,董事会应该具有或被合法赋予合理的限制权。当然对合理的解读要基于几个前提,即司法或监管部门认定控股股东的确发生了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行为、《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力未经过股东同意不允许剥夺或限制、限制非固有权力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为确保董事会真正享有合理限制权,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具体方案:其一,制定或修改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合理行使限制权力提供依据,明确董事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合理限制权力;具体限权包括哪些内容,比如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利或其它权利;明确董事会诉讼权力。总之需要为董事会享有合理限制权提供制度条文上的保证。其二,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独立性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其本质要求是确保董事会以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为根本立足点,而不是受控于大股东的影响或限制。董事会只有做到独立行使权力、独立决策、独立承担责任,才能真正发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障董事會独立性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加强监督机制,比如,增加或选聘独立董事的方案;从严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明确董事会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力。其三,增加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这两个团体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不会参杂大股东或其它利益方的利益,如果发现大股东侵害利益行为,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请董事会就该违规事项做出决议,授权管理层就非法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司法部门或证监会举报。
当然,董事会在具有合理限制权利的同时,一定要把握好度,掌握分寸需要相关制度保证,否则过界便成为越权了。公司章程中没有授权的就一定不能随意为之,而且限制部分权力应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另外,并不是股东所有的权利都要被限制,为防止股东权利被随意限制和剥夺,具体实践中可以先以限制非法定股东权作为试行,比如股权转让权。此外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未改正错误之前也应该被限制。总之,合理限制的同时也要分步试行,所有这些措施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制度来做护航,这样才能保证董事会有理有据地防止大股东侵害公司的利益。
企业管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良好稳固的企业治理是确保公司持续发展和提升股东价值的重要基石。大股东在违法违规侵害公司利益时,董事会应该被赋予合理权利来制衡股东权利,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制、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将来无数个康德公司董事长肖鹏失败的案例再度出现,才能真正保护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一平,陈岱松.康得董事会所为是合理限制[J].董事会,2019.7.
[2]李南山.公司章程没授权就不能任性而为[J].董事会,2019.7.
[3]欧阳泽蔓.从限制股东权利到理顺四大关系[J].经济法研究.20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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