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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供电企业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的法律风险防控

时间:2024-05-07

叶翠婷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0-110-01

摘 要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引发的法律风险,给供电企业经营管理带来较大的不良影响及经营损失,防控该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供电企业应提高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力、依程序停电、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等内外部措施防控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关键词 供电企业 法律风险 停电 防控

一、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引起的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的难点在于难以判断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供电企业往往直接凭政府部门的任意函件就予以停电;不对作出行政行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判断;不要求该行政主体提供是否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没有查明被停电对象是否与供电企业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等。

二、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关系

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范畴,企业经营活动总会伴随着风险,也就蕴含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防控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供电企业行政执法的职权,只是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的几种情形,所以,供电企业不能擅自扩大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的范围,也不能无条件地配合停电。加之,此类法律案件的诉讼时间较长,供电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都较大。因此,亟需对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进行法律风险管控,避免带来消极影响。

三、建议防控措施

(一)加强内部防控

1.提高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力

当收到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函件时,关键要判断其要求是否合法。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第一,审核是否正式公文。公文出具单位是否已加盖公章,不能是内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的公章,是否有明确的停电对象、地址和时间,是否列明停电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以下情形应当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停电,对环境违法企业停电,因查处违法建设要求停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企业或者生产设备停电;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情节严重的电力用户停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电;等等。

第二,审核是否有行政处罚等文件。有权政府部门应当先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且该决定已经送达并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才能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停电。

第三,审核是否存在法定不予停电的情形。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应不予配合停电:政府部门要求停电的对象,与供电企业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要求对居民生活停电,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要求供电企业中断供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未依法获得行政执法授权的机构要求停电;政府部门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做出限期治理、拆除、改正等决定,但该期限尚未届满;等等。

2.依法配合行政执法停电的程序

对于应当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的情形,供电企业可参照以下程序做好停电等工作:

第一,在实施停电前,供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以公告、信函、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第二,向用户现场送达停电通知,应由用户现场签字、盖章签收,其中:用户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用户本人签字签收;用户无法签收的,可以由该用户共同居住的成年亲属签收(注明亲属关系、身份证件号码)。用户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由该单位相关人员签收(注明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由该单位盖章签收。用户拒不签收的或者签收可能无效的,应当使用邮寄、公证、留置等有效方式送达给该用户。

第三,实施停电时,应当与政府部门共同实施,且至少有2名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到场,向停电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现场填写停电现场确认文书后,方可停电。

第四,在引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不能如期恢复供电的,应当事先告知用电方并说明原因。

3.证据收集与保存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全过程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停电通知书、送达签收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停电现场确认书、现场照片及录像、恢复供电函件等,防范后续发生法律纠纷或案件时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强化外部沟通

1.加強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

供电企业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政企合作机制。供电企业应当主动向政府解释企业停电的难处及法律风险,向政府表明企业没有任何行政执法权,自负盈亏是经营目标之一。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是政府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能将停电作为惩治违法现象的首要工具。

2.加强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供电企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履行其监管义务和行使维护供用电秩序的权力。供电企业应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说明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停电的条件,请求其先行把关政府部门来函,如果行政执法停电要求合法的,才将该文件转交给供电企业,这样能将风险关卡前移,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

3.加强社会宣传

供电企业应加强社会宣传,不但宣传依法、安全用电的内容,而且还要宣传依法停电的情形,消除社会大众对供电企业滥用权利、任意停电的误解,树立良好的法治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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