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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方式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4-05-07

王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0-154-01

摘 要 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是集体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方式,本文通过分析进场交易和场外协议转让两种转让方式和交易风险,为集体企业产权轉让提供可行性的法律实践路径。

关键词 企业产权 产权界定 进场交易 协议转让

一、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研究的必要性

近年来,集体企业改革快速推进,国家层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没有对集体产权转让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集体产权转让的方式及交易风险进行深入研究,避免集体企业资产在改革进程中流失。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产权清晰是进行产权转让的基本前提,转让方一般拥有转让标的集体产权凭证,如不具备集体产权凭证,则应先开展集体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法律依据主要是《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和第四条对产权界定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在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应对开办及历次注资、增资集体企业时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依法出资进行调查;对集体企业的主办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主办企业和主管部门是否均为出资企业;对集体企业是否存在其他出资人进行调查,调查是否进行过集体产权登记以及登记结果,确定是否有“集体所有”以外其他出资人;对集体企业获得的资质证书、相关特许经营权进行调查;对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及相关合同、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集体企业是否产权清晰、经营良好,无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确定转让标的为集体产权的前提下,再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主要方式

(一)进场交易方式转让

1.进场交易的法律依据。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集体企业交易方式,但在地方层面对进场交易持鼓励、引导态度,例如《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第四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进场交易程序。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第六条。

3.进场交易价格。可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4.进场交易存在一定交易风险。比如根据集体产权交易规则,进场交易程序复杂、时间成本较高;可能引发其它竞争对手进场竞拍;竞价拍卖方式的转让价格有可能远超评估价,在主办企业收购时不利,导致不能实现交易目的。

(二)场外评估价格协议转让

1.广东省内三种情形可直接适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中对集体产权交易豁免进场交易作了明确规定,“授权经营机构”仅用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中,特指被国资委授权对下属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企业集团的定义,“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因此,在广东省内集体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就可以直接适用场外协议转让。

2.场外协议价格转让的一般适用原则。如不属于上述情形,本人认为只要控制交易风险,仍可进行场外协议价格转让,主要原因如下:

从法律效力角度而言,要求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主要依据都属于地方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当然无效。因此,场外交易的产权转让合同依法并不必然无效。

从法律实务操作角度而言,虽然场外评估价格转让方式未履行进场交易程序,但根据法律实务操作经验,只要转让价格相对公平公允,如实反映集体企业的实际价值,政府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护集体产权在交易中不受损失的立法初衷切实得以贯彻执行,不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但在工商的实务操作中,对集体企业交易方式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交易方式选择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办理集体产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

3.协议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可以直接适用场外协议转让的前提下,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应由企业自行承担风险,主要是交易决策者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决策风险。

四、结语

在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原则上需要进场交易。本人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场外评估价格协议转让的方式,但需履行严格的产权转让程序以降低场外交易风险,尤其要关注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与《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规定履行内外部决策程序、协议收购总价原则上不应低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价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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