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马吉鹏
中圖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9-192-01
摘 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提升与应用,推动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发展,但其逐渐背离了学术研究的正确方向。在本文中,将批判研究在当前人工智能法学中存在的概念附会、伪问题替代真问题、对策论代替教义论等问题,以此来使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回到正轨。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学 反智化
人工智能技术,是计算机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分支,其研究方向是研究、模拟、制造能够模仿人类智能进行反应的机器。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新的研究方向,而这也导致了出现了违背法学研究方向的反智化命题,以此需要对其展开反智化批评研究,以使人工智能法学回归正确的方向。
一、概念附会?
首先在进行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否确切的影响了人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学体系。人工智能概念的出现是在1956年的夏季,由麦卡赛、明斯基、罗切斯特和申农等几位年轻的科学家在探讨中所提出的,其概念的诞生是源于计算机技术出现后,使科学家意识到可以将电子计算机作为模拟人脑的工具。但人工智能在概念上,存在有强弱两种人工智能的概念。当前已经获得了较多应用的为无法进行真正的推理并解决问题,并不具有智能与自主意识的弱人工智能,也就是所这种人工智能机器实际上并不属于“智能”的范围,其属于人工智能概念上的附会。也因此,这些泛人工智能机器的一切行为,都是基于其事先所设定好的程序所进行的[1]。所以,这些泛人工智能机器所造成的事故并不应当属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范围。例如,2015年德国大众汽车制造车间发生了一起所谓的“首起机器人杀人案”,但这台犯下了杀人罪行的机器人,其仅仅为普通的自动化生产机械设备,被害工人之所以会因其失去生命,是由于其触发了这台机器的自动处理程序,这起事故并非是所谓的机器人杀人案,而是一起生产事故。也就是说这种概念上的附会,导致了人工智能法学的偏差,对本不应当属于人工智能法学范畴内的事件或是技术进行学术研究,导致了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充斥着学术泡沫。
二、伪命题替代真命题
在进行任何事物的研究时,命题的正确性,决定了这项研究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但在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过程中,用伪命题作为真命题的情况十分严重。很多研究者在进行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时,都将在大量的科幻作品中,具备有极高的自我意识,智力与运动能力都远超人类水平的“超强人工智能”,并且这些人工智能会带领其他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一同反抗以人类作为主导的社会的情节作为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命题,比如,互动电影游戏《底特律 变人》以及《我 机器人》等作品中都有这类似的情节。但这些情节的出现主要诞生于人类对超越自身生物的存在可能性所产生出的恐惧心理,与“异形”“猿人”“外星人”甚至是“哥斯拉”在本质上是相同,并不是对现实事物的探讨,更多的是属于艺术上的创作。而法律所研究的是现实问题,不是玄学与科幻主义,因此对此伪命题的研究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更不应当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内。诚然,人工智能的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可作为研究现实问题的法律,应当将重点放在当前社会中所具体存在或即将的事物上,而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短期内并不会出现伪命题当中,远超人类文明水平的“超强人工智能”。
三、对策论代替教义论?
在法律学中,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立场与方法,然而,在当前对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当中,却存在着通过对策论代替教义论的情况。比如,在进行人工智能法律学研究的过程中,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源自于对策论的极端表现。这些对策论的看法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认为其可能会成为犯罪行为中的主体。然而这种看法只是简单的就事论事,缺乏体系的支持。在法律上,权利义务能力是定义法律主体的唯一标准,但人工智能并不能够满足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原则。同时,人类法律教义并不适用于人工智能,以刑法教义中的刑罚为例,其是对犯罪人在身体、财产、精神上的剥夺与限制,但对人工智能而言,其并不具有固体的身体。并且其自身便属于其拥有者,是其拥有者财产的一部分。至于精神上,人工智能首先并不具有痛感,其次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概念上的“精神”还有待斟酌,最重要的一点是,人类在对相应法律进行执行或编写的过程中,需要参考自身国家或是文化中的道德与伦理体系[2]。但对人工智能来说,其道德与伦理体系并不存在,并且目前也无人为其搭建。此外,如果所同这些对策论的设想那样,人工智能发展到了整体意识强于人类水平,同时又具有自主意识与自由行动的能力时,那智能等级高于人类的人工智能更不会认可由人类所建立起来的法学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在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当中,存在着概念附会、伪命题替代真命题、对策论代替教义论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催生使人工智能法学背离了应当把握住的正确研究方向。为此,要通过反智化批评研究来使其逐渐回到正轨。
参考文献:
[1]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反智化批判[J/OL].东方法学:1-9[2019-09-27].https://doi.org/10.19404/j.cnki. dffx.20190819.001.
[2]林士平.人工智能引发法学研究转型[N].社会科学报,2018-12-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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