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杨广荣
中图分类号:F24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7-120-02
摘 要 随着农民工进城务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针对农民工进行工伤保护,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了我国政府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建设时间较晚,存在参保率较低、办理程序多、办理时间缓慢、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等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对农民工工伤的保护工作不够到位、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保险意识较差、企业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为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多管齐下,加强农民工保险的刚性,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的发放标准,健全农民工工伤争议事项的处理机制,完善预防、保险和康复相结合的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权益落到实处。
关键词 农民工 工伤保险 问题对策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农民工参保率较低,存在部分企业逃保漏保
随着城市工业产业的发展,到2018年,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已超1.4亿元之多,其中大部分从事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风险极高,非常容易发生安全性问题。针对这种现象和问题,政府目前一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明确要求企业必须为农民工购买保险。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却非常不到位,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够理想。据相关调查显示,全国各大用工企业中,有72%的农民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部分农民工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工伤保险以及为什么要买保险。
(二)农民工保险流程办理程序多、办理时间缓慢
就目前工伤保险相关法律中针对农民工的事项而言,存在着比较多的漏洞,经常会出现农民工发生事工伤事故后,相关保险流程办理程序多、办理时间缓慢等问题。特别是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工,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往往不配合他们给与应有的相关待遇,他们需要自行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的工商处理流程。要完成这些程序平均花费时间要在1年左右,有的时候甚至要花费4到5年,有些案件甚至成立无尾案。
(三)对于非法用工单位,存在法律执行不到位、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的现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劳动保证部门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受伤者是否能够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对于无营业执照或非法登记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对受伤者进行一次性赔偿。然而,政府的督查力度往往十分不够,特别是在非法用工形式下,受伤者是否有权利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比较不清晰。
(四)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补偿和康复机制
我国工伤保险体系比较偏重于伤后补偿的处理,但是对于受害人伤后的恢复并没有硬性规定。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国家相关部门对工伤的预防以及伤害的康复投入十分不够。这种对受伤康复缺乏相应规定的状况给了用人单位逃避问题的接口,让农民工的伤后恢复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无人管地带。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农民工在受到工商后基本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应的补偿待遇。很多单位还喜欢钻制度的空子,私下解决与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只是给几万元就草草了事,根本不管宁民工后期的康复。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比较晚,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印发实施,与《劳动法》一起形成了较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然而,无论是《条例》还是《劳动法》都存在对用工保险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劳动法》本身由于制定于市场经济开始的初期,其使用范围是城镇的企业劳动者,并没有指出要对农民工进行强制实施。《条例》则并没对农民工的工伤问题的解决作具体规定,规避了农民工工伤的补偿问题。此外,我国农民工的季节流动性较强,因此,其待遇的计算和支付与城市职工大大不同。由此,以城市月薪制的方法确定农民工的工伤补偿,显然不适用于农民工。总之,对于农民工工伤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比较缺乏刚性的的规定,在制度设计、制度规定等方面做得还不够细、不够全,亟待完善和健全。
(二)政府对农民工工伤的保护工作不够到位
法律的规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的监管行为,我国政府对农民工工伤的保护工作做得不够到位。首先是监管不到位,对用人单位的要求较低、检查力度较弱,同时惩罚力度也不够,这就使用人单位很容易钻监管的空子,出现合同签订不规范、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等现象。其次是工伤保障不到位,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对于部分企业逃保漏保的现象却置若罔闻。
(三)企业资金不足,政府补贴不够
用人单位最大的目的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营收利润,大多数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会大量缩减用人成本,由于工伤保险完全要由企业自行缴费,因此缩减工伤保险费用就成为了企业用来节省成本的方法之一。在缺乏自有资金,政府又没有相应补贴的情况下,企业处于自身的经济目的,必然會缺乏参保的动力,出现逃保漏保的现象。
(四)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保险意识较差
农民工群体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维权意识和保险意识较差也造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诸多问题。首先,农民工经常由于利益驱动忽视了对自身的安全保护。他们往往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可以按时发工资,是否签合同、有保险都不重要。其次,农民工法律素养较低。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力。第三,农民工缺乏组织化,没有像工会那样的保护自身权益的组织。这样的情况使得他们缺乏表达自己诉求的通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往往都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三、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解决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农民工保险的刚性,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度
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责任人,遵循《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和审计的过程中,将所雇农民工是否参加保险作为扣分事项,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出现逃保和漏保,眼里追究用人单位管理层责任,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进而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的发放标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计算依据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补偿的发放标准。对于难以确定当年工资的受伤农民工则按照该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其次,增加对农民工工伤一次性补偿的力度。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及其亲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城,造成领取待遇存在障碍。进行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可以减少待遇发放中的不公平现象。最后要区分不同类别的农民工。根据农民工的合同和工伤的程度确定工伤保险的待遇发放模式。特别是对于年纪较小的务工人员,应该尽量实行一次性补助,避免出现定期支付的状况。
(三)健全农民工工伤争议事项的处理机制
首先,要在农民工工伤争议处理中实行仲裁前置,防止出现仲裁与诉讼脱节的现象。具体而言,法院要全面收集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仲裁事项中的决定依据,减少工作的重复性,避免出现农民工工伤处置缓慢的问题。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处理争议事项的法院,设立劳动争议法庭,专门处理农民工工伤的相关案件,以提升办事效率,彻底解决从前农民工工伤争议事项处理效率低下、时间缓慢的现象。
(四)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要针对《劳动法》工伤保险对象覆盖范围不全的特点,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研究制定相关的补充细则,解决农民工因流动性和季节性所产生的问题。其次,对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农民工伤亡事故,允许受伤者及其亲属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并放宽时间限定。最后,要针对农民工合同问题、工伤保险补偿问题、伤后康复问题、事故追责问题等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全面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常受到损害的情况。
(五)完善预防、保险和康复相结合的相关工作机制
政府要针对农民工工伤问题加强补贴和服务力度,针对农民工的工伤预防、安全事故的防范、企業安全生产的培训于咨询以及定期体检等建立一各“预防、保险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解决以往工伤保护中存在的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此外,相关的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联合企业建立用工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宣传安全知识,培训农民工应对危险时的相关技能,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同时也减少工伤的赔付率,最终降低企业保险费用的支付率。
(六)政府要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加强行政职能建设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规范用工单位在雇佣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借鉴国外经验,吸收社会人士进入政府的监管部门,争取让监管机构做到监督有力。同时,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对用人单位出现的逃保、漏保的现象严厉追究责任。其次,政府部门要针对农民工普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教育,特别是提升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用工单位管理层的教育,让他们明晰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第三,要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具体针对农民工组建工会组织,凝聚起农民工的集体力量,充分的反应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他们采取正确的渠道解决问题。最后,要通过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从而避免地区间保险费率差距过大的问题,以满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实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运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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