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贺海仁
拦车救狗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暴力行善的性质,但善举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不论作为动物爱好者的伴侣还是朋友,狗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它们与其他家禽一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法律不禁止人们为了营利目的从事包括狗在内的运输、贩卖、屠宰,只要这些行为符合相应的运输、贩卖和屠宰规定。
对于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从事动物运输、贩卖、屠宰和食用的人而言,指责他们没有“爱心”、缺乏文明素养,虽增添了道德争议的内涵,却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暴力行善的理由,为善的目的正当性应与行善的手段合法性达成某种平衡。
当然,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并非尽善尽美,具有普遍意义的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依然是空白。根据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现实,一些有识之士不断要求制定具有统一性的“动物保护法”,这样既能避免行善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提升动物维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一味指责动物保护者违法行善也缺乏说服力。
还需注意动物保护中的不平等观念问题。暴力行善有时候与这种任意给动物划分等级相关联。当志愿者被问到“如果车里装的是鸡鸭牛羊猪中的某一种,是否也去解救”时,该志愿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同样作为生命主体,有的动物(如大熊猫)有人上人的超凡待遇,有的动物(如鸡鸭鱼)则被置于任意宰杀的境界。
就保护动物而言,除非确立动物保护的普遍道德意识,以至明确所有动物生命的主体身份,否则任何意义上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与道德冲突命题都缺乏真实性,例如,以人道的方式宰杀动物就真的可以缓解动物的恐惧和痛苦吗?
这一切纷争、矛盾都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逐渐“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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