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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4-05-07

刘文炳

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房地产无序开发。房地产开发的热潮在很多年前形成,无序开发的恶果时至今日还对城市发展产生着恶劣的影响。

二、破坏城市历史,不注重城市整体风格和自身特色。导致城市建筑或杂乱无章或千篇一律,缺乏城市的自身特色。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少前瞻性和系统性。城市道路、电网、给水排水网、电讯网等的建设各自为政,缺乏总体的预测、总体规划、总体协调,这一方面不能很好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也造成管网安装的重复开挖,既增加费用,也影响市民生活。

四、重复建设严重。城市建设中,不仅对大量的旧房屋进行拆除,进行改造,而且还对许多改革开放后建成的建筑进行拆除改造,这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拆除后的建筑垃圾也进一步破坏和污染环境,新住宅的拆除还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影响社会安定。

对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在经济飞速发展中不断膨胀是问题的实质。但是作为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建设行为和活动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失灵是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致使规划管理的失灵的原因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一、城市规划设计本身存在缺陷。由于城市是人类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等各类活动的载体,要将这些因素融为一体并协调发展,这对规划设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往往许多城市规划方案在设计上就存在着缺陷,这一方面是受城市规划师的学识水平、知识包容性、对未来的预见性以及规划师的人品和社会历史责任感的制约,导致规划设计不严谨;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未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发展速度以及将达到的规模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论证,所提出的城市定位不明确或经常变更,使城市规划与现实发展脱节;再加上规划制定阶段部门参与和公众参与的不足,致使许多城市规划方案缺乏系统协调性,在设计阶段就先天不足,用这样的规划方案指导的规划实践自然会出现许多问题。

二、城市规划的法制力度不够。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应该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得到严格的执行或遵守。但由于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中对整个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和完整,特别是作为规划行政执法依据的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设计成果的法律地位不够,规划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致使规划行政执法随意性大,不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违反城市规划,破坏城市规划整体布局的事例时有发生,这其中有其本身不合理、不完善的因素,还有许多外力影响因素,虽然有的城市事后加大力度纠正,但大部分由于更正成本过高而听之任之,即使纠正也已经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短期内无法恢复的破坏和巨大的资源浪费。

三、局部经济利益的追求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无论是国有还是私营企业,其经营管理的目标都是要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其利益角度是局部的,所了解的资讯是片面的,考虑的问题是微观的,他们不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去考虑整个城市的发展,以及该项目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利益的长久影响。因此,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他们会采用不同的手段来影响政府的规划行政执法,使之更有利于自己目标的实现。这就对城市规划的实施了一种持续不断的市场影响力,若不加以制约和引导,势必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

四、对城市规划管理认识上的含混导致规划管理不力。大多数人,包括许多规划管理工作者对规划管理的认识都比较含糊,首先是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内涵认识模糊不清,导致规划与管理脱节,技术力量分散、技术思想隔断,实施反馈与成果调校渠道不畅。其次是对城市规划管理职能认识狭隘,将规划许可权的使用作为了规划管理的唯一职能,忽略了规划引导职能的履行。这样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不具备实施城市规划过程管理的条件,也使规划管理越来越远离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要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要把握好以下几点:简化城市规划总体规划体系是实现中央政府有效控制的关键;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内涵是改革城市总体规划体系的关键;刚柔并济是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经济发展矛盾的关键;修订和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推进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变迁的基础;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才能提供城市规划制定所需要的博弈平台;法定图则是提高城市规划微观层次法治化管理有效性的基本手段。

城市总体规划不仅依靠控制性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来实现,它更需要各方面政策的支持,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政策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是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关键。城市规划控制是城市规划实施中规划管理的核心,其中批前和批后管理的紧密配合才能形成规划控制的闭合管理环。规划引导是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可或缺的管理手段。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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