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贾中正
2014年两会民生关注调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成为与环保、腐败、收入分配等并驾齐驱的热点话题。
何谓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就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它是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网络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如互联网支付、网络融资、网络理财等。
崛起于争议声中
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有其内在逻辑和合理原因,偶然性与必然性共存。
首先,金融抑制是深层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导致市场资源错配,资金大多流向低效国企或产业,“一业兴而百业衰”的挤出效应必会阻碍经济发展。
尽管银行服务意识欠缺,工作效率不高,但仍可利用自身垄断地位通过低存高贷坐享高息差带来的超额利润。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能使银行“躺着都挣钱”的时代一去不返。
其次,创新驱动是内在动因。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嫁接,蕴含着互联网的创新精神。
传统银行业务(如网上银行)主要借助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处于辅助支撑地位;现今的互联网金融早已不再受限于传统金融领域,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的迅猛发展,创新模式也层出不穷,譬如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种“宝宝”、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都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进步的体现。
再次,投资渠道狭窄是客观原因。由于银行储蓄实际利率长期为负,金融创新产品同质化严重,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建立等诸多原因交汇,致使民众难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进而催生了楼市热、黄金热、玉石热等怪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国内投资渠道不畅,投资选择单一且收益较低甚至为负。而余额宝、百付宝、易付宝、财付通等的出现,契合了普通民众安全与收益并举的需求,可谓恰逢其时。
此外,金融改革是宝贵契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指导思想并行不悖。
正因于金融体系改革这股春风,互联网金融产品才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反过来,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改革的催化剂和助推器,它的成长与发展既会鞭策银行创新进步,也会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内外兼修是正道
2014年2月,银行业协会开始考虑将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协议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国内三大行则明确不接受与余额宝旗下天弘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
3月14日,央行紧急暂停虚拟信用卡以及二维码支付业务。
3月15日,央行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该草案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央行及行业协会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固然存在争议,但也体现了有关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担忧。
其一,信息安全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需要大数据、云计算及信息技术的支持,但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一直备受诟病。个人账户与移动终端绑定,移动终端一旦遭受病毒攻击或设备遗失,账户信息很易泄露。
网络信息技术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还具有非比寻常的风险放大效应。网络金融创新服务节点多、链条长、信息海量等特点使其更易遭受外来恶意攻击,由此导致的后果不堪设想。近期发生在国外的“棱镜门”监控丑闻、彭博泄密事件、美国塔基特企业泄密、韩国信用卡泄密等,国内的携程网用户信息泄露、如家等连锁酒店信息泄露、CSDN密码外泄门、天涯社区信息泄露等,如此事例,不胜枚举。
其二,选择性忽略风险,过于夸大收益。众所周知,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是亘古不变的市场定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货币基金虽通过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利用期限错配和利率差理论上收益稳定,但仍可能因某些不可测的“黑天鹅”事件导致亏损。
近期央行发布的“暂停两项业务”和草案中的“支付设限”,对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影响已渐显现,余额宝收益率从1月2日高峰时的6.763%下跌至3月24日的5.511%,并且这种趋势仍在持续。
还有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推销创新产品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以诱引投资者。如被央视3·15曝光的金玉恒通理财案,其曾号称“月纯收益达35%,三个月即可回本”。
其三,进入门槛低,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监管真空,监管机构缺位,没有统一行业标准等,这都为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越界”吸储和放贷提供便利。如2013年10月天力贷P2P公司因涉嫌非法吸储被关停。
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管理能力不高,内部风控机制不完善。如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当大量资金沉淀在账户中并缺乏有力外部监督时,资金被非法挪用甚或法人携款跑路等风险就会大增。
其四,最终贷款人缺位。传统银行体系中的最终贷款人一般指该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职责之一就是在商业银行面临因信任危机引发挤兑风险时为其提供资金融通或担保,以缓解短期内用户对货币非正常需求的冲击,防止市场恐慌带来的危机蔓延或恶化。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为避免因信用违约、期限错配等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满足严格监管的条件下传统商业银行需为其储户计提20%左右的准备金,并由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对其予以支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无需划拨准备金,没有相应法规的监管标准,亦缺乏最终贷款人的保护,一旦发生违约,借助互联网扩散的“羊群效应”将更加猛烈,破坏力和影响力也更加巨大。
让互联网金融实现“快乐成长”
其实,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关系,前者的关注点在于“小微”群体,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和小微单笔金额特征;后者则在服务大型客户方面更具优势。准确把握二者的优劣,并作出正确的市场定位,可让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与传统金融的稳健优势互补,从而让互联网金融实现“快乐成长”。endprint
具体的建议如下:
一是包容支持,鼓励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进步应是开放经济的监管态度,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一底线的前提下,可适当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松绑。如在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业务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条件下,推行二维码扫描支付;在解决“弱实名”和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发放虚拟信用卡等。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发展。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应对其行业准入门槛、运营管理、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监督惩罚等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关注其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而有了相应法律法规作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才会师出有名,有理有据,市场也会更加有信心。
在市场准入方面,可考虑设置企业运营和盈利最低要求;成立专业权威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如二维码支付算法)进行安全认证,避免出现恶意篡改或交易抵赖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发生;规范业务范围与流程,如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对网络消费支付制定最高限额;对“越界”揽储或放贷者当用重典,加大其违规成本。
三是跨业联合,协同监管。转变金融监管理念,破除金融体制藩篱,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鉴于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特点,应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契机,打破“一行三会”相互独立的监管体系,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为主体,各行业自律组织为补充的新型监管体系和监管架构。由中央银行统一协调,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电子商务及互联网跨业经营的联合监管。
四是信息共享,注重安全。为了更好地防范或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应秉承开放合作的态度,加强创新产品、数据处理、流程监控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努力为公众提供更优质、更安全、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是未雨绸缪,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保障基金,探讨建立最终贷款人制度。
互联网金融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公开或定向方式向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募集资金,用以补偿因各种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或消费者损失,以最大化保护其利益。最终贷款人制度则会在危机来临时给市场以信心,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坚强后盾,抑制恐慌心理的蔓延。
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频繁、快速和虚拟等特点,应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防患于未然,谨防不可测外部冲击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发生。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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