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李梦圆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2000年与2015年两次高考舞弊事件中的隐性采访行为,从伦理义务递次排列角度寻求建立其规范之路,以建构良好的隐性采访机制,促进媒体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隐性采访;伦理义务;行业规范
2015年6月7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潜入高考替考组织内部,进行卧底调查,以“枪手”身份进入高考考场替考,揭露了多名大学生到江西充当“枪手”的内幕。
而早在2000年7月,湖南的嘉禾也因记者的隐性采访被曝出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最大的集体高考舞弊事件,同样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两次隐性采访在实现了舆论监督之外,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舆论表现出不同的态度,隐性采访的正当性何在,出路何在?本文以两次高考舞弊事件为例,作一探讨。
一、两次事件中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比较
(一)记者参与新闻事件的方式
以记者的采访方式、事件发展的参与度为划分标准来区分隐性采访,可划分为四类:观察式隐性采访、诱导式隐性采访、体验式隐性采访、偷窃式隐性采访。
2015年南方都市报调查组记者在6月初前往武汉和南昌与“猎头”接洽。6月7日上午,卧底记者进入考场。这种调查采取的是体验式方式,记者有意装扮成体验对象,隐瞒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亲身参与新闻事件的全过程,并通过相关技术隐性拍摄记录。这种“体验”犯罪活动的隐性采访方式的不当也引起了法律问题上的争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都有规定:记者不是考生,无权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就是舞弊者;记者参与替考,包括报名、获得相关证件、进入考场等,这也违法的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记者和媒体不是执法机关,没有义务获取替考者的详细信息和查处替考者的权利等等。
反观2000年卧底事件,2000年湖南经视记者在高考教室对面的阳台上录像,调查采取的是观察式方式,记者不暴露身份也无需伪装,立足于观察者的视角,不参与不诱导新闻事件发展,作为旁观者记录新闻事件。
从两次隐性采访的方式来看,观察式隐性采访受到的质疑较少,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观察者,用镜头客观真实的记录事件过程,并不存在诱导行为。而体验式隐性采访,记者在采访中需要装扮成各种人物,有一定的欺骗性,主要表现在:其一,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地位不平等,前者处于优势地位;其二,采访者有预谋的进行欺骗或隐瞒;其三,采访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常常引发新闻侵权和诉讼。因而这种采访行为也引发一定的争议。
(二)境遇决定论式的采访
面对隐性采访不能规避的是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在新闻职业道德领域通常有三种典型的做法:一是“绝对主义道德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坚持遵守各种公认的道德规范。二是“反强制主义道德论”,不进行道德考量,以新闻来源为第一原则,使用何种手段采集则无所谓。三是一种较为折中的行为原则,即“境遇决定行为论”,原则上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在具体新闻事件中进行利弊分析,或许会违背道德伦理要求。
两次高考舞弊事件的记者隐性采访行为属于境遇决定论式的,2000年的事件中记者的隐性采访是接到举报后上级指派的行为,2015年事件中记者的隐性采访是记者在接受简单培训后开始的调查,之后的视频播放画面进行了后期处理,涉及人员使用化名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
英国独立委员会制定的《节目标准》规定了隐性采访的四个程序:第一,不论播出与否,凡采用偷拍偷录方式采访均需电视台最高负责人同意;第二,偷拍镜头播出前仍需电视台最高负责人同意;第三,所有这类采访的素材及程序性文件均需存档保留,以备答复公众的投诉;第四,如果违反第三条规定将给予罚款处罚。中央电视台为规范对隐性采访手段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某行为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收集材料;三是如果暴露记者身份难以反映真相,四是经制片人同意。由此可见两次隐性采访一开始都符合新闻职业道德层面要求。
而在事态发展过程中,面对事前预知会发生舞弊的记者,没有在事件的萌芽期,在获得一定隐性采访证据后及时遏制事件的发展,而以放纵事态发展的态度使其影响进一步扩大。这也是记者权衡弊利后做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使新闻价值与社会价值相背离。
(三)谨防导致新的不公
隐性采访的最高准则是以公共利益为上,大众的利益是确定是否必须使用隐性采访方式的标准。从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嘉禾高考舞弊事件是在某种利益庇护下进行的,在地方保护网遏制大范围曝光下的后续报道少之又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救济的需要,隐性采访成为记者收集新闻材料的手段。不可否认,两次事件中记者的隐性采访以广大高考学子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高考舞弊事件的曝光获得了社会关注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镜头下被牵连的人也因此受到了伤害,他们也是潜在的受害者。
2000年嘉禾高考舞弊事件中,雷同试卷236份,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有约203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法律制裁。看起来皆大欢喜的结果,背后还有被牵连的“牺牲者”。例如:成绩优秀的“尖子考生”受到高考舞弊的影响被取消了考试资格;没有受到牵连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丧失信心;拍摄地点附近的商户受到影响生意冷清,当地人怀疑是店主跟记者“串通”,长期的质问和争执使店铺面临关门停业的苦恼。
其实面对这种大众利益与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时,实施隐性采访的记者不是一个冷眼旁观的客观记录者,很大程度上会卷入新闻事件,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单纯的为了揭露而揭露并不是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在,处罚的意义在于能够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同时让隐性采访波及的大众得到公正对待,防止新的社会不公的产生。
二、隐性采访行为的规范
(一)隐性采访的伦理选择
两次事件中的隐性采访面对的利益主体有媒介和记者、考生和社会大众。这三者的利益和道德诉求是相互联系的。在西方伦理道德理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各种道德原则和义务有次序上的高低之分。如表1所示。
这种伦理义务次序的排序虽然带有西方文化特征,但是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新闻伦理、职业道德考量时可作为参考依据。西方著名的新闻媒体,都会制定自己的采访和报道的职业手册,比如路透社的新闻手册为记者规定的“标准和价值观”也是和伦理义务排列相一致的。伦理义务排列将人的生命和身心健康放在重要位置;强调培养人们的独立意识,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与平等,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希望将尊重人的自觉选择和法律法规相协调,这些对于强调“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的媒介环境有值得借鉴之处。
(二)隐性采访行为的规范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法律对于隐性采访活动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这要求媒体重视风险控制,完善规章制度。
第一,在隐性采访前要取得单位的支持,制定较为详细的预案,尽量避免侵犯公众隐私权,尊重公众知情权。
第二,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只能以记录者、观察者的身份介入,不可过度参与新闻事件的发展,甚至干预新闻事件,更不能诱导他人犯罪。以预防犯罪,减轻事件后果为原则,不可追求受众舆论热潮。
第三,面对敏感性新闻,记者要细化分工,彼此配合,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联合采用,还采访“公开”、“公正”和“透明”。
第四,建立健全后续报道跟进制度,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例如2000年嘉禾高考舞弊事件,如果媒体能呼吁并协助政府嘉禾县考生一场大众监控下的“透明高考”,不仅能挽回大众的信心,还能给那些受到牵连的考生一次实现大学梦的机会。
第五,利用新媒体发挥隐性采访深度报道的功效。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型传播手段带来了传统媒体不具备的传播优势。南方周末在高考卧底报道中,新媒体率先发声,制造受众舆论围观,传统媒体紧随其后,进行深度报道,这是媒介融合的典型运用。
(三)隐性采访的法律呼吁
从世界范围内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专门的新闻法、广播电视法;更重要的是,英美等国家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在新闻法治的环境内,以新闻自由为前提,通过判例法和各种成文法中的有关条款,来限制和规范对新闻自由的滥用,为记者的采访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也为解决各种新闻官司提供了依据。
而我国是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审理案件需要引用成文的法律和相关条文,不引用以往的判例。虽然目前我国的新闻出版单位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规范记者的隐性采访活动,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但是,规章制度是不可代替法律的地位和权威的。对于隐性采访而言,运用的界限、需要遵守的规则、遇到新闻官司如何辩护,这些现实问题急需明确规定和解释。加快新闻立法是我们共同的呼声,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隐性采访的地位、内容、方式,以上的现实问题才能解决,隐性采访中的越界行为才能减少,净化采访大环境。
结语
揭露社会阴暗面、曝光违法行为、维护受众的知情权、增强舆论监督、实现社会公义,这是隐性采访的独特优势。然而,过度使用隐性采访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道德质疑,通过对比两起高考舞弊事件中的隐性采访行为,希望能给新闻工作者在今后的采访实践中提供道德考量,合理使用隐性采访,造就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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