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熊伟荣
摘要 当前,初中学生综合素质采取“指标分解——赋值综合——等级评定”的评价方式,本质上还是一种“考试分数”的评价思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問题。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应该而且可以评价,要进一步明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标价值,即发掘学生的个性和优势潜能;重新设计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思路;准确收集和记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证据;引入公示、问责和分权制,以避免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沦为“另一场分数的比拼”。
关键词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问题反思 实践矫正
2014年,浙江省出台《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从评价内容、程序与方法等方面具体明确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要求,随后,各县市也相继制定了各自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办法。尽管在理论上,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许多论述,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仍有质疑。一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存在实践中操作的难度,另一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缺少广泛的公信力。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澄清与矫正,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改革,非但不能扭转唯分数评价的趋向,反而会加重基层学校和学生毫无意义的负担。
一、当前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问题
1.沿用分数评价的思路
当前,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的通常做法是,把学生综合素质理解为不同方面素质的总和,如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价包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大维度。各省市制定的各学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在评价内容上虽略有修订,却大体相同。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将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四大维度。国家、省、市县各种版本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虽不尽相同,但思路都是将学生的综合素质分解为不同方面的素质,对每一方面的素质继续分解为二级和三级指标维度。
为使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体现出区分度,每一个具体的指标都赋予一定的分值,依据得分或等级来评价选拔学生。这其实是分数评价的典型思路,把综合素质视同我们常说的“总分”,其分解的维度好比“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学科内容,将类似“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综合素质维度的评价结果汇总起来,就得出了类似“总分”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本意是要扭转单纯以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发挥考试评价在学生评价中不具有的评价功能,但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所采取的却是考试分数评价的路径。机械地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视同知识一样,分解成一个个可观测的“知识点”,再拿这样一个框框去套用和评价每一个学生,以得分来评定学生个体的等级和差异。把学生综合素质简单等同于部分相加,其实是对综合素质及其评价的误解。
2.赋值综合的实践评价方式不科学
指标分解——赋值综合——等级评定,是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流程,无论从评价过程还是评价结果来看,这种方式既不科学也不真实。
(1)指标分解不科学
构建一套科学公认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是一个可能性问题。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而言,首先遇到的是指标维度的全面性和指标之间的相异性问题。就以浙江省为例,省里出台的《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将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四大维度。具体到市级层面,有的是直接搬用省指导意见的四大维度,有的则不一样,如杭州采用“道德与素养、劳动与技能、实践与探究、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艺术”六大维度;宁波采用“审美与艺术、实践与服务、运动与健康、探索与研究”四大维度;温州则套用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基础性发展目标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大维度。如果放眼全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维度的版本更多,涵盖一个学生综合素质的指标维度,很难得到公认。
以创新素质为例,浙江省的指导意见中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维度,而在其他市的指标中没有明显体现。其次,各指标之间应有明显的区别度,否则很难界定其内涵。“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就很难区分,更像是一种包含的关系;“实践与服务”和“探索与研究”也一样,存在交叉重叠的理解;“交流与合作”一定是具体体现在学生生活或学习活动中的,无法单纯来评价其素质的高低。这些问题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二级和三级指标中也同样存在。
(2)赋值综合难度大
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必须对每个维度指标赋值,再将不同指标维度的结果综合成上一级指标维度的评价结果,最后形成一个最终的评价等第或分数。分数和等第是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赋值的两种形式,但对某些指标而言,都存在赋值的困难。如常见的“品德”指标,往往分解为“品德认知”“品德情感”“品德行为”等二级指标,从心理学角度看,这些涉及道德和价值观方面的指标无法测量,即使用行为来衡量,也无法找出标准的答案。在学生没有重大品格缺陷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判定一个学生为A等而另一个学生为B等。
指标综合就更难,具体包括不同维度、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综合。等级赋值的办法虽然避免了分数赋值的刻板僵硬,但带来综合难的问题,以“创新实践”为例,如果一个学生“研究性学习”为A、“科学实验”为B、“信息技术”为C、“劳动技术”为A、“社会实践”为E(即需努力),那么合并成“创新实践”该是什么等级?不同主体和不同阶段评价的综合也是如此,如某市规定“学生自评占10%,教师评议占40%,学生互评占50%”,“七年级上下学期各15%,八年级上下学期各20%,九年级上下学期各15%”,假如学生自评为A、教师评议为B、学生互评为c;七年级为A、八年级为B、九年级为B,那学生最终的综合评价该是什么等级呢?因此,如何对等级赋值的比例进行综合,是一个实践性操作难题。
(3)等级评定不真实
综合素质评价相比分数评价,主观性更强,对操作人员的道德要求更高,这还是其次。笔者讲的等级评定不真实,是指目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固有的诸多问题,无法评价出学生的真实素质。原因在于综合性评价结果会掩盖学生个体的真实性差异,特别是有些省市规定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等级的比例,甚至还明确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成中考分数,计人录取总分,这无疑加大了评价的道德风险,其做法本身也是非常荒谬的。该多少学生优秀就得多少学生优秀,综合素质评价是绝对性评价,采用相对性的等级比例规定是不合理的。综合素质评价的本意是要去考查出分数评价无法发现的、学生内在的某些素质,可是从评价思路、实施过程、结果评定都无不采用分数评价的套路,正应了那句“穿新鞋走老路”的流行语。正如有人批评的“变相应试教育观”,应引起我们的警惕。正所谓“缺什么补什么”,综合素质评价有了等级和分数,反而会加大学生的负担和相关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的可能,这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矫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引入综合素质评价是适应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改革要求,改变单纯用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达到发掘学生个体的个性特点和潜能优势的目的。正视实践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种种问题,并非否认推行综合素质评价,而是要为更好地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思考。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止于问题的批判,应站在实践的立场,去探索改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途径。
1.对综合素质及综合素质评价内涵的重新思考
说到改进,人们习惯性的思考是如何去提升综合素质测量的技术,然而,正如有人所说的:“如果从技术层面来分析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基本上是解决不了的。”我们要从重新理解综合素质的内涵开始。从广义上说,综合素质应指一个人各方面的所有素质,而现阶段,我们主要从考试和综合素质两方面来评价学生,考试侧重于知识技能(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和标准)的掌握情况,因此,实践中的综合素质,理解为除考试成绩所能反映的学科知识技能之外的所有素质。不同学生综合素质体现出来的差异,往往不是如考试评价那种“量”的差异,即知识技能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是一种“质”的差异,即反映学生个体的个性特征,是一种无所谓“高低”的差异。
假设一个学生综合素质总评是优秀水平,而另一个学生是正常水平(虽然不是每个方面都突出,但存在某个优势潜能),我们就不能用考试评价的思路断定“后者比前者综合素质差”,因为这仅仅是一种性质上的差异。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不是分出个三六九等,而是评价出学生的个性和优势潜能。那种等级或打分式评价,面面俱到地要求学生“优秀”,反而是一种趋同性的价值引导,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更会加重学生的负担。
2.重新设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思路
要实现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发现学生个性和潜能优势的真正目的,就有必要重新设计当前的评价操作思路。“要求学生在综合素质的每一个维度都是优秀,这是平均发展的教育价值观,要求学生在音乐、美术、体育都优秀是理论上的完人,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从社会对人的发展要求来说,既需要人们有共同价值观和规范,更呼唤有个性特长能创新的人才,综合素质评价应承担这样的重任。”因此,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中,没有必要纠缠于分解成什么样的指标,或者多少指标维度,更不需要综合计分,但可以把指标维度视为一个参照,先看看有无明显缺陷,再重点去发现学生某一方面的优势潜能。因为“面面俱到的指标评价不仅会冲淡评价的重点,而且还会加重评价者的工作负担,导致敷衍了事的评价行为”。从常识看,学生之间综合素质的差异往往是一两个方面,只要发掘出来,就说明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达到了,不需要花过多精力去评价差异不明显的素质。
3.正确记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证据
学生个性及优势潜能的发展水平依赖于相应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客观公正成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关键。学校或教师在记录时,应遵循“多写实、少评判”、“多记录优点和进步、少记录过失和不足”的原则。写实是一种基于事实的客观记录,评判则是一种主观的论定。以“道德品质”为例,可以记录“某某同学从初一到初三献爱心捐款几次、帮助困难学生的某种行为”或者引用被帮助者的评语“在某某同学的帮助下,我得到很大的支持和进步”等等,而尽量少用“某某同学助人为乐、品德高尚”之类的主观评判。再比如“学习创新能力”,类似“某某同学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这种评判性记录,其实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而应记录“某某同学在什么时间运用什么样的知识或活动,从事什么样的学习研究,以及达到何种水平的结果”等事实性材料。此外,学生综合性评价更多是一种欣赏式评价,应重点记录学生的优点和进步的过程,对其缺点或过失(除非重大缺陷)等,不必记录,因为初中学生本身处在一个成长的过程,一两次过失不能说明其某方面素质的缺陷。
4.引入公示、问责和分权机制。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阳光下有效运行
除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证据(事实或数据等),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失信行为进行问责,从制度层面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同时,为了减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失真”甚至是“作弊”现象,可以尝试采取“分权制”,即初中只负责“记录权”,而“评判权”归高中。现在的做法是,记录、等级考核和打分都归初中,这会导致为了追求重点高中“升学率”而違规作假:把高等级或得分给予那些最有可能升入重点高中的成绩好的学生。在公示和问责制下,初中学校只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如实记录,确保真实准确;而高中学校依据自己的标准和价值取向,来决定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判,或者加分等,其结果也要进行公示和问责。记录权与评判权的分开,一方面减少了综合素质评价与初中学校“升学率”的利害关系磨擦,最大可能得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增加了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自主权,有效发挥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实用效益。
总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应该而且可以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在于引导我们对基础教育学生素质的全面关注与培养。只有正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诸多问题,并从实践可行的角度加以矫正,才能避免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沦为“另一场分数的比拼”。
[责任编辑 郑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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