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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德规范约束力何来

时间:2024-05-07

◎李亚男

对于任何一种设定的道德规范,什么是它的约束力?人们遵循它的动机是什么?每当一个人被要求接受一种规范或将他的道德诉诸任何一种他未曾习惯的原理时,这样的问题就会出现。[1]人们往往被要求或者自发地遵守某种道德规范,但为什么要遵守这些道德规范?为什么无法被单一道德规范判定的道德困境总是出现?或者说为什么不同的道德规范总是存在冲突?

《汉语倒排词典》将“约束”解释为“加以限制,使不越轨”。由此,本文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定义为:生活在人类世界的个人或集体,受到的来自于道德规范的规定性力量,一般可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外在约束力也被称为他律,内在约束力则被称为自律)。外在约束力是自身以外的力量对自身行为的限制,具有强制性或部分强制性和舆论批判性,内在约束力则是一种限制自己言行举止过程中所表现的自我控制力。[2]一般认为由外在约束力内化为内在约束力是个体道德化的一般规律。[3]对于道德规范约束力的来源的讨论,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经典著作对道德规范背后原则合理性的探讨;二是从社会舆论与教育入手,探讨外在约束力和内在约束力的形成。也即,从道德原则本身和道德教育过程两个方面来讨论其约束力。当然二者往往是紧密相连的,因为道德原则本身的合理性就决定了该原则约束力的强弱,而舆论与教育往往需要以道德原则的合理性来背书。

一、经典著作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论述及缺陷

在对经典文献进行分析之前,首先对道德的自然官能说略作说明。自然官能说认为凭借本能或感觉就能直接判断是非。人的本性赋予我们某种情感,并不一定在每次唤起时都是合理的。相信人拥有自然的正义感是一回事,承认它为行为的终极标准是另一回事。穆勒认为这样的学说有两个问题,一是这样的道德直觉是否存在本身就存在争议;二是,一般的道德判断是诉诸理性所发觉的一般原理,而不是感知能力。[4]基于此,本文并不涉及关于道德本能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追求善,而最高的善是政治学所追求的幸福,幸福是一种合乎完满德性的活动,而德性被分为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分别由教导和习惯获得。由此出发,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中道、自制、公正等道德准则。[5]而康德则出于探讨“判断道德的那条导线和最高规则”[6],对实践理性进行批判,提出完全利他的黄金道德律,认为道德优于理智。以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则认为功利即正义,社会幸福最大化即为判断一切行为的道德标准。之后功利主义面临批判,被认为是一种目的论的看法,泯灭了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暗示了为社会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取向。罗尔斯在批判的基础上,以“无知之幕”为前提,提出正义的两条原则:平等自由的机会开放才是社会正义;只有最有利于弱势群体处境改善的不公平待遇才是可以接受的。如今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誉为“目前最佳的正义理论”[7],对伦理学的影响极为深远。

亚里士多德和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每个人的欲求,因此,亚里士多德从“人是城邦的动物出发”,认为政治学所要求的善即为最高的善,而能符合完满德性的行为就是善,进而提出节制、正义、友爱等道德原则。功利主义直接论述人的行为都在于追求幸福,在对快乐进行质量区分和将功利与正义联系在一起后,指出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判断行为的道德标准。而康德则转向先天概念,“仰望星空”进行理性批判,得到完全利他的黄金道德律。罗尔斯进行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认为在完全公平的原初状态下,人类必然会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为基本的契约。回到本文最初提出的问题,为什么要遵守这些道德规范?并进一步追问。康德的先天概念与黄金道德律受到广泛的讨论与借鉴,但不可否认的是,康德学说中的模糊和神秘色彩很难为道德原则提供足够坚实的依据。亚里士多德与功利主义对幸福的追求则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则,幸福概念的模糊与难以衡量;二则,目的论色彩强烈,忽视个人。另外,在其论述中,预设每个人都追求幸福,采取相应措施将会扩大社会利益,可能犯加成谬误的逻辑错误。而罗尔斯的思想实验显然是一种理论推导,思想实验可以作为概念运算与理论探讨的重要平台,但是就实践活动而言,如何使人信服原初状态的公平而不会联想到霍布斯所说的“完全战争状态”呢?

如上所述,不同学者对道德原则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论述,提出了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试图证明道德原则自身的合理性,并以此证明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但均缺乏完整的说服力。

二、道德原则:想象的秩序

在道德原则的论述中,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道德原则的来源,试图论证其道德原则自身的合理性,为其约束力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但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失败。为什么寻求一个自身具有约束力的普遍道德原则如此艰难?道德困境是否存在解决方案?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或许能得到一些答案。

据目前所知,大约在距今七万到三万年前,人类进化出了新的思维方式和交流方式,这就是所谓的认知革命。在认知革命发生之后,人类的语言与其他动物的语言区别开来——“只有人类能够表达关于从来没有看过、碰过、耳闻过的事物。人类语言最为独特的功能是能够传达关于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物的信息”[8]。这种传递虚构事物的能力对人类的合作与交流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样的观点似乎暗示着,人类的合作是建立在虚构的故事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说,协调人类合作关系的道德原则也是建立在虚构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想象的秩序。接受这样的观点似乎让人为难,我们可以接受部落围着守护石像祈祷而加深了他们的社会联系,我们甚至可以接受世界各地基督教徒因为共同信仰一个虚构的上帝而彼此联系起来。而无神论的我们却很难接受,我们的道德原则也如同上帝一样虚幻。然而,如同原始部落的守护神、基督教的上帝,道德原则也是一种虚构的事物。

人类文明很大程度上源于人的想象与创造而非生物自身的演化。人类所谓的道德原则都是人为建构基础上提出的。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为例,没有被人类建构过的原初状态多来自于自然无目的的演化,东非高原上为了生存挣扎的人类祖先与其他同时期的动物并没有什么区别,无所谓公平与否,自然也不会真正签订什么契约,更不会思考“有利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在西方启蒙运动之前,受到贵族盘剥的社会底层人民还相信着君权神授,而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岁月里,人类转而相信“人人生而平等”。毫无疑问,启蒙前的道德原则与启蒙之后的道德原则显然是不同的,而其根据却是同样虚幻,毕竟在这个世界上,既没有一个授予君权的神,也没有所谓的平等与正义。

三、舆论与教育:公认的想象及其内化

上述议论似乎给人一种道德虚无的感觉,其实不然,这种想象是虚构而不是虚假。想象能否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我们是否相信它。人类文明很大程度上依靠于人的想象,想象的秩序与真实的世界并不是两分的,被共同相信的想象的秩序就可以被称作“真实”,一种“主观的真实”,会产生巨大的、足以改变真实世界的力量。多年来,人类已经建构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想象秩序网络,想象秩序的力量全面侵入真实世界,真实世界很多事物的存在还需要仰仗想象秩序高抬贵手。在道德规范演化的漫长历史中,诸多道德规范作为想象的秩序已经在较长的过程中被嵌入到了社会现实中。而让道德规范嵌入真实社会中的主要方式是教育与舆论。

舆论一般是指社会生活中一部分群众或团体对某种事情、事态所持的大致相同的意见,是一种观念判断、评价和意见的综合。教育则是一种传递被选择文化的活动,而文化可以被看作系统的想象秩序。在想象的道德原则合理性得到证明(至少是部分证明)之后,其推导出的道德规范因为自身的合理性和带来的好处,逐步被相关团体接受。而相关团体采用教育的方式,将这样的道德规范传播开来,并进行世代传递(如同基督教的诞生与传播一样)。遵从同样道德规范的人群对同一事件往往持相同或相近的看法,这样的看法在团体内即形成舆论,违背道德规范的人将会受到团体舆论的谴责,实际上失去了群体认同感,身心安全均回到孤立状态。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无讼”社会的描述可以被运用在这里:违背了乡村规范的人,往往被视作丢了家族的脸,而大家长进行调停之时,主要采取的方法是诉诸家族、村子的名声,用集体营造的力量来孤立违规个人,迫使其回归正当行为模式。[9]一方面,现代社会长期的教育和熏陶会在违背道德规范的人心中造成愧疚的情绪,加剧违背道德规范带来的痛苦。另一方面,舆论对道德人物的颂扬,教育内容中塑造的道德形象,也引导团体遵守基本道德原则,甚至追求“高尚”。总之,想象的秩序占领舆论,通过教育来加强其合法性,舆论与教育相互渗透、强化,使得想象的道德原则不仅成为社会的共识,更将其内化到社会个人内部,形成外在和内在一致的约束力。就如《功利主义》指出的一样,“唯有被教育和舆论所尊崇的习惯的道德,才会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一种自身带有强制性的情感”[10]。

四、道德冲突:以何为据?

如果说德规范是一种共识的想象,是一种“主观真实”,那么出现难以解决的道德困境也就容易理解了,这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漏洞,无法预先设置好所有的选项,如同立法一般,在通则之后往往会加入条目众多的例外情况,单一的道德原则自然无法完全解释和解决道德困境。另外,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和其它想象的秩序一样,根源于人们的共同相信。共同相信是一种强大的力量,但是也是易变的,如上文所言,当今社会所推崇的民主、自由不过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才取得主流地位的观念,而在此之前,在中国漫长的帝国时代,人们则认为皇帝是天的代表,等级观念长期为大众接受。甚至在现在,依然有人沉迷于官僚作风与特权思想。而近代以来,社会的包容性越来越强,西方自由主义“法无禁止即允许”“个人自由以他人为界限”等思想的传播,越来越多地催生出不同的道德选择。小到公交车上是否为老人让座,中到家庭中男女地位及分工,大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制定,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道德原则的冲突与困境。那么,在面对这些道德困境的时候,应该以什么原则为最高依据呢?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选择。

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并不直接来自于原则自身的解释力和合理性,而是来自人类集体建构的共识,即共同相信。也就是说道德原则本身的合理性并不能直接提供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而不断地重复与强调,通过舆论的压力与教育的灌输却可以使某一种道德规范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强制性力量。如果允许存在多种“想象的秩序”(实际上也不可能只存在一种),而舆论与教育不能做到同样的宽容(自然是很难做到的),道德困境与冲突显然是在所难免的。存在道德冲突并不必然导致道德规范失调和社会混乱,如果认为保存人类自身是道德的底线,只要恪守这一点,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能在一定团体、一定时空中获得一定的共同相信。在面对道德冲突之时,以什么原则为最高依据,则需要不断回溯追问,考虑在人类的价值判断中,何者居于最高地位,这也就是经典著作的重要贡献之一。

总之,道德原则自身的合理性无法完全独立承担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而作为想象的秩序,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直接来自于共同相信,通过舆论与教育,获得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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