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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案后拘留,钓个鱼也违法?

时间:2024-04-24

于立生

据安徽商报报道,安徽太湖县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花亭湖禁钓工作的通告》,引发网络热议。该通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花亭湖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花亭湖风景区名胜管理处负责人回应称:此通告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花亭湖水质,后期会做出修改,并在花亭湖划定垂钓区。

垂钓作为一种民众休闲娱乐的方式,一般并不违法,《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等等。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对此其第82条设置的处罚则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可“最严禁钓令”却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花亭湖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未免荒诞。譬如《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措施,只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免职并不在其中。免职相对比较中性,其原因有调任、任职期满等多种;当然,也不排除因犯错误但错误比撤职的程度轻,或者尚待进一步调查而需暂离原任岗位的情形。但是,法无明文,却要公职人员因垂钓而免职离岗,未免太过儿戏!

至于“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就更离谱。立案本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而据太湖县法制办主任余明说:“社会人员一经发现有垂钓行为,依照社会治安处罚法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可见此处拘留又指行政拘留。那么,单是抠字眼,“先立案,后拘留”就行不通。抛开这点不谈,行政拘留是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任何条款涉及垂钓。

“最严禁钓令”以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的名义发布,并经太湖县政府审核通过,暴露了相关方面法治意识的淡薄。

余明主任称:“禁钓通告之所以这么严厉,主要还是想起到震慑的作用。目前还处于宣传阶段”,亦即违法行政、以权压法尚未形成事实;但已露出以权压法的苗头。

“最严禁钓令”的发布,不应是“晒法盲”,也不能够是唬人、吓小孩。否则,只会破坏政府部门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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