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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时间:2024-05-07

王 虹

教育法制建设离不开特定的法律文化环境,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都深深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并深受其影响。在现代法制社会,抱守传统的法律文化,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而需要用现代眼光重新审视、解读传统法律文化,提取和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现代教育法制的因素,正视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观的冲突。在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中,在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教育法律观,培植教育法制的精神底蕴,健全教育法律保障机制,以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根据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法律意识所确立的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法律的创制及实施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教育法律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对依法治教的信任程度、对教育法律的评价等等。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指教师关于教育法律认识的心理、观点、思想体系和教育法律知识的总称。如教师对教育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实施作用的评价,对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认识和对教育法律遵守并运用的自觉性以及对任何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与谴责。

20世纪后期,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和重要的方针、政策,教育工作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但由于多种原因,广大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普遍增强。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认识相当淡薄,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我国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教育法制化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离不开特定的法律文化环境,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都深深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并深受其影响。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

1.教育法律知识匮乏

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是指教师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掌握和认识的程度,是衡量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准确率平均仅为31%”。首先,教师很少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思想还停留在“人治”的观念时期,没有“法律武器”的概念。其次,容易混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本该应用法律去解决的问题,却采取谴责、训斥或教化等道德方式解决。再次,缺乏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其一是教师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权利,不明确自己享有的正当权利;其二是经常性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有的教师把体罚学生当作自己的特权,“在我国体罚学生的教师人数:初中68.4%,小学87.5%;被教师体罚过的学生人数:小学35%,初中28%。农村体罚现象尤为严重”。

2.缺乏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

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是指教师对教育法律现象的各种感觉、情感、理解等心理倾向的总和,是教师合法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只有具备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教师才能不断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事。不少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心理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状态,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教育法律的态度冷淡,毫无热情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心理。农村中小学教师认为在教学中“法”根本没有作用,教师应该有权力对学生实行体罚,没有体罚,就难以确保师道尊严,对教育法律带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和心理;第二,有畏法惧权的心理。农村中小学教师权益意识模糊,合法权益受到上级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侵犯时,由于存在种种顾虑,“致使许多教师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或不愿意通过申诉维权,一是怕维权不成反遭报复,二是怕维权过程太长、成本太高。其结果往往是权益受侵害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调往他处”。

二、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低下的原因

1.传统文化中教师观念的影响

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极端强调“师道尊严”,教师的地位与天地君臣相提并论。这种传统思想的教化至今仍然严重地侵蚀着现代学校和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师生民主观念仍不能为广大教师及学生和家长所广泛接受。教师认为自己有权对学生做任何处分,把惩罚学生作为加强学生管理和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手段,所谓严师出高徒。

2.教育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和宣传不力

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再加上长期执行不力,使教师形成“教育法律只是摆设”的意识,从而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导致一些农村中小学教师侵害学生的权益。因教育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模糊,也未对其进行处置。另外,教育、政法等相关部门对教育法律的宣传不力,使得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此认识不足。由于对教师教学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于学生的升学率,学校的工作计划中也极少出现组织教师学法、提高教师法律意识的内容,教师缺乏学习教育法律的环境氛围和动力。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建议

1.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但其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制定出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使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在具体操作时有法可依,防止在实际工作中以行政权力代替法律的现象出现。应明确规定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给受害者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同时,要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有关教育行政和法律主管部门要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要依法处置,不容姑息。在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违法教师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要作出明确的法律处理,依法判决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即要加大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从而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要增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行为,对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要追究连带责任;还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启迪学生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完善学校内部规则入手,促使学校内部形成依法治教的制度和氛围。

2.强化教师教育法律教育和考核

在教育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是教育法律行为,我们必须把注意力放在教师教育法律行为的问题上。要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行为,首先要让广大教师认识到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一旦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就应严格处理,决不姑息放纵。

其次对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要追究连带责任。相关部门、学校应当认识到教师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即属于职务侵权,因此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要追究教师的责任,而且学校、相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论是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后,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要负法律责任,很少有人意识到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领导因失职、渎职等也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教师的职责性质是“公务”而非“私务”。教师职务行为对学生的侵害不仅要追究教师本人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应追究学校民事赔偿责任和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侵权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要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其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在教育执法监督方面,我国目前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综合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作用,减少、消除监督方面的推诿扯皮,甚至是“虚监”、“漏监”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督政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在落实教育地位、教育投入、办学条件、师资建设、教育改革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将督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综上所述,教育法制现代化是教育法制建设追求的根本目标。教育法律运转体系的现代化,涵盖了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但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都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并深受其影响。因而剖析、改造传统法律文化,构建现代教育法律文化,培植教育法制建设的精神底蕴,健全教育法律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前教育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刘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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