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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辞书采用古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4-05-07

摘 要 文章探讨古汉语辞书采用古注应该注意的一些原则,包括: (1) 综合比较以定取舍;(2) 熟悉古注体例;(3) 正确处理“误解误用义”;(4) 诸说并存。每条原则都列举正反面的例子加以说明,其中有些例子是作者的一得之愚。

关键词 古汉语辞书 编纂 古注 训诂学

编写古汉语辞书,离不开采用各种古注,古注是确立义项和释义的基本依据之一。

我国注释古书的传统从西汉至今延续了两千多年,历代留下来的古注真可谓汗牛充栋,更仆难数,这既为古汉语辞书的编纂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也使如何科学地采用古注成为辞书编纂的一个重要课题。

毫无疑问,编写古汉语辞书,对于古注必须有所别择和取舍,而不是有闻必录(那是《故训汇纂》一类工具书的任务)。既有别择取舍,就有一个标准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这个标准很简单,就是只取正确可靠的古注,不可信者一概摒弃。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就不可能这么简单,因为古注内部是很复杂的: 很多词语的古注众说纷纭,是非难定。同一个问题,由于编者个人的学养和识见存在差异,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处理。那么在如何正确选择古注的问题上,有没有一些可以共同遵循的原则呢?应该是有的。当代学者在这方面有过一些论述,比如汪耀楠(1981),冯利(1983),王宁(1988),朱庆之(2012),朱城(2011),朱城、黄高飞(2013),朱城、侯昌硕(2014),朱城、黄高飞(2015),等等,但是还不够系统,尚待补苴。本文试提出下面几条,愿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 综合比较以定取舍

这是一条总的原则。取舍实际上就是一个研究的过程,需要编者运用专业知识和学术眼光在歧见迭出的古注中做出判断和取舍。下面举几个正反面的例子。

(一) 取舍正确的例子

比如《汉语大词典》[1]的“寤生”和“龟手”两条。

寤生 逆生。谓产儿足先出。《左传·隐公元年》:“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2]寤生,遂恶之。”杜预注:“寐寤而庄公已生,故惊而恶之。”杨伯峻注:“杜注以为寤寐而生,误。寤字当属庄公言,乃牾[3]之借字,寤生犹言逆生,现代谓之足先出。明焦竑《笔乘》早已言之,[4]即《史记·郑世家》所谓‘生之难。应劭谓生而开目能视曰寤生。则读寤为悟,亦误。其他异说尚多,皆不足信。”

“寤生”一词古注异说纷纭,《大词典》截断众流,取杨伯峻注,立义项为“逆生”,无疑是正确的。

龟3手 冻裂手上皮肤。龟,通“皲”。《庄子·逍遥游》:“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郭庆藩集释引李桢曰:“龟手,《释文》云:‘徐举伦反,盖以龟为皲之叚借。”

关于《庄子》的“龟手”,古注也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经典释文》所引就有如下诸说:“龟手: 愧悲反。徐举伦反。李居危反。向云: 拘坼也。司马云: 文坼如龟文也。又云: 如龟挛缩也。”俞樾又提出新说,认为“龟”通“拘”,“不龟者,不拘挛也”。(郭庆藩1961)《大词典》独取李桢说,认为“龟”是“皲”的通假字,注音和释义都正确。所谓“愧悲反”“居危反”,都是读作“龟”本字;司马彪一云“文坼如龟文也”,又云“如龟挛缩也”,皆属不明通假,望文生训。俞樾谓龟当读如拘,亦未得確解,因为天冷手拘挛并无药可治,只有保暖一法,而手足皲裂则有药可治,如宋人所为“不龟手之药”、今人所用防裂膏皆是。

(二) 取舍失当的例子

比如“二典”对《诗经·豳风·七月》“蚕月条桑”之“条”的处理。

《大字典》“条”字条:

(二) tiāo《集韵》他雕切,平萧透。幽部。

通“挑”。挑拣;挑取。《诗·豳风·七月》:“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马瑞辰通释:“条乃挑之叚借。”按: 《玉篇·手部》:“挑,拨也。《诗》曰: 蚕月挑桑。”

《大词典》“条”字条:

条3 [tiāo《集韵》他雕切,平萧,透。]通“挑”。采摘。唐陆龟蒙《村夜》诗之二:“专专望穜稑,搰搰条桑柘。”参见“条3桑”。

条3桑 犹言采桑。《诗·豳风·七月》:“蚕月条桑,取彼斧斨,以伐远扬,猗彼女桑。”马瑞辰通释:“条乃挑之叚借……《笺》云‘枝落之采其叶者,采亦取也,正训条桑为取桑。”晋干宝《搜神记》卷九:“后十五载,诣主人,问所生儿何在,曰:‘因条桑为斧伤而死。”唐皇甫冉《送郑二之茅山》诗:“犬吠鸡鸣几处,条桑种杏何人?”

“二典”均取马瑞辰说,认为“条”通“挑”,实不可从。《郑笺》:“条桑,枝落之,采其叶也。”把“条”看作名词活用作动词,正确可信。王力(1962)主编《古代汉语》注云:“条桑,截取桑树的枝条,以备采摘桑叶。”即取郑说。韩诗作“挑桑”,《玉篇》引诗亦作“挑”,反而是假借字。《玉篇》“挑”训作“拨”,显然也不是“挑拣;挑取”的意思,所以《大词典》笼统地释作“采摘”,而不像《大字典》那样直接解释成“挑拣;挑取”,虽然显得比较谨慎,但是“挑(条)”为什么有“采摘”义,其实并没有解决。马瑞辰说影响颇大,当代不少著名学者的《诗经》译注都采用他的说法,如陈子展《诗经直解》译作“要挑一枝枝的桑叶”,华钟彦《诗经会通》译作“挑选桑”,高亨《诗经今注》云:“条,借为挑(《玉篇》引作挑),选取,挑选。”其实马瑞辰只是说“条乃挑之叚借”,意思是“取”,并没有说“挑”就是“挑选”的意思。[5]所以这些今人的译注更加不可信,因为“挑”在《诗经》时代不作“挑选”解(二典“挑”字条“挑选”义下所引的始见书证都是《红楼梦》),当时表示“挑选”义用“选,简/拣,择”等词。汉语词汇史的常识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判断这种解释的谬误。《七月》诗下面两句“取彼斧斨,以伐远扬”讲的正是“条桑”之事。《搜神记》的例子也可证明“条桑”为以斧截取桑树枝条,所以说“为斧伤而死”,说明晋人还是按郑笺理解的。今天蚕区取桑饲蚕,犹连枝取之,其法古今一致。《大词典》所引的唐人诗例,显然是袭用《诗经》的成词,至于其中的“条”字唐人究竟作何理解,虽难以遽断,但依郑笺理解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诗经》的毛传和郑笺是当时读书人都熟知的。

又如“张弓”的“张”字,“二典”的释义和引例存在分歧,值得讨论。

《大词典》“张”字条:

① 安上弓弦或拉紧弓弦。《诗·小雅·吉日》:“既张我弓,既挟我矢。”唐韩愈《元和圣德诗》:“汝张汝弓,汝鼓汝鼓。”

“张弓”条:

张弓 ① 弦拉紧的弓。《仪礼·乡射礼》:“遂命胜者执张弓,不胜者执弛弓。”② 拉弓。《老子》:“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漢书·酷吏传·严延年》:“[盗贼]浸浸日多,道路张弓拔刃,然后敢行,其乱如此。”

《大字典》“张”字条:

① 把弦绷在弓上。与“弛”相对。《说文·弓部》:“张,施弓弦也。”段玉裁注:“张、弛本谓弓施弦、解弦。”《老子》第七十七章:“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工人张弓也,伏檠三旬而蹈弦。”北周庾信《春赋》:“金鞍始被,柘弓新张。”② 开弓,拉弓弦。《诗·小雅·吉日》:“既张我弓,既挟我矢。”《汉书·王尊传》:“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唐李白《赠江夏韦太守良宰》:“弯弧惧天狼,挟矢不敢张。”

首先,《大字典》分为两个义项,比《大词典》合为一个义项更合理,因为“把弦绷在弓上”和“开弓,拉弓弦”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不能归纳为一个义项。其次,在书证的处理上,关键的是上古的两个例子,下面分别讨论。

(1) 《诗·小雅·吉日》:“既张我弓,既挟我矢。”

《大词典》大概是把它理解成“安上弓弦”的,而《大字典》则明确地释作“开弓,拉弓弦”。孰是孰非?我们看此诗的下两句:“发彼小豝,殪此大兕。”可见“既张我弓,既挟我矢”是讲的拉开弓、搭上箭(准备射出去),显然不是“安上弓弦”,《大字典》把它放在“开弓,拉弓弦”义下是正确的。“挟”是“夹持,夹在指间”,“二典”此义下均引《仪礼·乡射礼》:“凡挟矢于二指之间挟之。”郑玄注:“此以食指将指[6]挟之。”《大词典》且引《诗·小雅·吉日》“既张我弓,既挟我矢”为始见书证,理解正确,但是却与“张”字条释“张”为“安上弓弦”自相矛盾。向熹《诗经词典》(2014)“张”条:“① 把弦安在弓上,或把弦绷紧。跟‘弛相对。”也引了《吉日》例,同样欠妥。

(2) 《老子》:“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这个“张弓”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朱谦之(1984)《老子校释》引汉严遵(君平)《道德真经指归》曰:“夫弓人之为弓也,既煞既生,既翕既张,制以规矩,督以准绳。弦高急者,宽而缓之;弦弛下者,摄而上之;其有余者,削而损之;其不足者,补而益之。”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注作“把弦安在弓上”,盖即据此。第二种,释作“拉弓”,复旦大学哲学系(1974)《老子注释》译作:“天‘道,象拉弓一样,过高了压低一些,太低了抬高一些,过紧了放松一些,不够紧的拉紧一些。”任继愈(1985)《老子新译》(修订本)译作:“天的‘道,不很像拉开弓〔射箭瞄准〕吗?高了就把它压低一些,低了就把它升高一些,过满了就减少一些,不够满就补足一些。”从《老子》原文的语境看,显然应以后说为是。因此《大词典》的释义是正确的,而《大字典》取严遵说则不可从。

(三) 可以补充一说的例子

有些词语的解释初看没有问题,深究却不然,比如《大词典》“滋蔓”条:

滋蔓 生长蔓延。常喻祸患的滋长扩大。《左传·隐公元年》:“无使滋蔓,蔓,难图也。”

“滋蔓”一般都看作并列结构,似乎没有问题,比如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就注作“滋,滋长。蔓,蔓延”。先师张永言先生(2015a)云:

此注是采用孔颖达疏,以“滋蔓”为并列结构。但服虔注则以“滋蔓”为偏正结构,解为“益延长”。(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二“滋蔓”条引)就《左传》全书用例看,单音节动词和形容词前面的“滋”全都是用作状语,当训“益,更加”;再从本文下句“蔓,难图也”单承“蔓”字申说,也可看出“滋蔓”应是以“蔓”为中心语的偏正式词组。服注较为可取。

张先生的分析证据充分,言之成理,虽然不一定要据此就只取服虔说而摒弃孔颖达说,因为毕竟把“滋蔓”看作并列结构的人不在少数,[7]但是大型古汉语辞书至少可以将服虔注作为“一说”予以收录。

二、 熟悉古注体例

古注有其自身的体例,不了解就容易误读误解。朱庆之(2012)证明了“麓”的“山脚”义是由于误读古注而产生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事实上,“麓”在先秦的文献语言中只有两个意义,一是“山脚一带的林地”,这是它的本义;二是“专门管理麓的官员”。到了汉代以后,“麓”才有了“山脚”义。已往辞书对“麓”的训释,主要基于旧注,而非文献用例本身。而旧注之分歧,主要的原因是对秦汉古注的误读。这个误读,也成为“麓”产生出“山脚”义的重要原因。……旧注中所谓的“山足曰麓”或“麓,山足也”是一种省略的说法,完整的或初始的说法是“竹木生(于)山足(者)曰麓”。

在这个案例中,最关键的一步是由于对所谓“骈字分笺”的古注体例不了解,把省略式训释误读成了独立的完整的训释,[8]从而导致“麓”有了“山足”的义项。

古注体例中与辞书编纂关系最密切的是“声训”和“随文释义”,下面分别举例讨论。

(一) 声训

“声训”是古代常见的一种训诂方式,就是用音同或音近的字来作解释,往往是用以阐释某词的得义之由(语源),而非直接训释词义。这种训诂方式汉代人尤其喜欢用,如《说文》“马,怒也,武也”[9]、“腹,厚也”[10]之类,《释名》更是通篇采用声训。下面试以“干城”一词为例略做讨论。

《大词典》“干城”条(“干”音gàn):

干2城 比喻捍卫或捍卫者。《诗·周南·兔罝》:“赳赳武夫,公侯干城。”《韩非子·八说》:“干城距冲,不若堙穴伏櫜。”唐独孤及《为独孤中丞天长节进镜表》:“位至剖竹,任兼干城。”明陈廷曾《挽前指挥卓焕妻殉节钱宜人》诗:“男儿有志死干城,妇人守节投江浒。”……

这个释义大概是依据《诗经·周南·兔罝》毛传“干,扞也”的训释,实有未妥,当依从朱熹《诗集传》的解释:“干,盾也。干、城皆所以扞外而卫内者。”“干”应读gān。从全诗看,“干城”与下面第三章的“腹心”相对,结构相同、意义相关,这是很明显的。从“干”的词义看,释作“扞”也是缺乏依据的,毛传应该是用的声训。

《大词典》“干2”条音gàn,义项①是“捍卫”,云:“参见‘干2城、‘干2掫。”也就是说,只有这两个词中的“干”读作去声,當“捍卫”讲。“干2掫”条如下:

干2掫 亦作“干陬”。本指夜间巡逻击捕,后亦泛指捍卫。《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陪臣干掫有淫者,不知二命。”杨伯峻注:“干掫有淫者即巡夜击淫者。”明沈德符《野获编·畿辅·四辅城》:“立四辅以拟三辅,为非时干陬之用。”清钱谦益《湖广提刑按察司佥事晋阶朝列大夫管公行状》:“公密檄卫弁,简壮士数十人,备干掫。”清黄遵宪《赤穗四十七义士歌》:“君虽有臣不能为君持干掫,君实有弟不获传国如金瓯。”

《左传》的“干掫有淫者”,杨伯峻释作“即巡夜击淫者”,大致可从,这里的“干掫”应该是“击捕”一类的意思,宾语是“有淫者”,显然不是“捍卫”之意。明清人用以“泛指捍卫”,应该属于误解误用。又,黄遵宪《赤穗四十七义士歌》的“持干掫”,“干掫”是名词,作“持”的宾语,《大词典》引例失当。

《大字典》“干”条:

(二) gàn《集韵》居案切,去翰见。元部。

① 捍卫。《尔雅·释言》:“干,扞也。”郭璞注:“相扞卫。”《诗·周南·兔罝》:“赳赳武夫,公侯干城。”毛传:“干,扞也。”

在这个义项下面,《大字典》除《兔罝》诗“公侯干城”外没有再举出第二例。《尔雅》的释义与毛传相同,很可能就是取自毛传。

综上所述,“干”在古代其实并没有读gàn、“捍卫”这一音义,这个义项实乃由于误读毛传而设立的一个伪义。

《现代汉语词典》:

干城 gānchéng〈书〉名 盾牌和城墙,比喻捍卫国家的将士。

注音和释义完全正确。

(二) 随文释义

古人注书往往随文释义,根据文意来解说一个词的意思,而不是直接注释词义,辞书不可据以设立义项。(冯利1983)比如“许”字,《孟子·公孙丑上》:“夫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赵岐注:“许犹兴也。”王力主编《古代汉语》即据以释作“兴起”。赵岐盖释其含意而非直释词义。朱熹《集注》云:“许犹期也。”这才是解释词义。“许”本身绝无“兴”义。“二典”“许”字条均不采赵岐“许犹兴也”之说,而用朱熹“许犹期也”的解释,立“期望”一义,引《孟子》此例,无疑都是正确的。

因不明随文释义的训释体例而误设义项的情况,朱城的系列论文中举例甚多,读者可以参看。下面再补充两例。

《大词典》“博”条:

⑧ 深。《后汉书·章帝纪》:“[明帝]博贯六艺,不舍昼夜。”李贤注:“博贯,谓究极深幽耳。”唐韩愈《与祠部陆员外书》:“执事之知人,其亦博矣。”

“博”是指横向的距离大,并没有“深”的含义。《大词典》所引两例都有问题。李贤注所谓“博贯谓究极深幽耳”,只是释其大意,不能把“深幽”与“博”划等号,“博”其实还是强调其“广”,“贯”才带有“究极深幽”的意思,一个人要对六艺都精通是不容易的,所以原文用了“博”“贯”二字。韩愈文的上下句是:“执事之知人,其亦博矣。夫子之言曰‘举尔所知,然则愈之知者,亦可言已。”接下来一连举荐了侯喜、侯云长、刘述古、韦群玉等十人。可见韩愈是称赞陆员外知人之“广”,而非“深”,文中的“博”也不是“深”义。要之,“博”并无“深”义,《大词典》据李贤注的随文释义而设立这一义项,是不能成立的。《大字典》未设“深”义,甚是。

又如“二典”“容”字条下面这个义项的设立:

《大字典》“容”条:

⑦ 宜,合宜。《文选·班固〈答宾戏〉》:“因势合变,遇时之容。”李善注引项岱曰:“容,宜也。”

《大词典》“容”条:

③ 适宜;可以;允许。《左传·昭公元年》:“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文选·班固〈答宾戏〉》:“因势合变,遇时之容。”李善注引项岱曰:“容,宜也。”《后汉书·李固传》:“又诏书所以禁侍中尚书中臣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者,以其秉威权,容请托故也。”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方正》:“庾曰:‘今日之事,不容复言,卿当期克复之效耳。”宋陆游《梨花》诗:“粉淡香清自一家,未容桃李占年华。”《醒世恒言·张淑儿巧智脱杨生》:“元礼道:‘昏夜叩门,实是学生得罪。争奈急难之中,只得求妈妈方便,容学生暂息半宵。”冰心《寄小读者》一:“在这开宗明义的第一信里,请你们容我在你们面前介绍我自己。我是你们天真队里的一个落伍者。”

这里的一条关键材料就是班固《答宾戏》及李善注引项岱说。《大字典》为此专立“宜,合宜”一义,不免令人生疑: 一是此义与“容”的其他意义看不出联系,得义之由难明;二是只有一条孤例,未免奇怪。《大词典》设立的义项是“适宜;可以;允许”,共引了七条书证,只有《答宾戏》的“容”是充当宾语,其余例子都是充当状语,有肯定句,也有否定句,“容”是个助动词。显而易见,《答宾戏》的“容”和其他例子里的“容”没有同一性。释义中的“适宜”明显是为照应《答宾戏》一例而设的,与“可以;允许”词义并不相同,杂糅在一起显然不妥。实际上《答宾戏》的“容”项岱解释成“宜”也属于随文释义,是解释句意,实际的词义还是“容许;容纳”,原文全句是:“因势合变,遇时之容,风移俗易,乘迕而不可通者,非君子之法也。”李善注的全文是:“项岱曰: 容,宜也。或因际会之势,合变谲之事,遇时独蹔得容也。本‘遇多为‘偶,‘容多为‘会。”释“遇时之容”为“遇时独蹔得容也”,意思是很清楚的。而且此句有不少本子是作“偶时之会”(五臣注本即如此)。所以原文的意思是: 因势合变,暂遇时俗之容纳,(一旦)风移俗易,(则)乘迕而不可通者,非君子之法也。

古注中“某,犹某也”的释义多为随文释义,尤其需要注意。当然也不可一概而论,用“犹”字的未必都是随文释义,随文释义也不一定都用“犹”字。

三、 正确处理“误解误用义”

由于语言变化、时代隔阂、语境消失等原因,古人注疏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误注,[11]有些误注由于注释者的权威性,往往会被后代的读书人普遍接受,这样就会产生“误解误用义”(汪维辉,顾军2012),“予取予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裘锡圭先生(1993)说:

《左传·僖公七年》:“初,申侯申出也,有宠于楚文王。文王将死,与之璧,使行,曰:‘唯我知女(汝)。女专利而不厌,予取予求,不女疵瑕也。后之人将求多于女,女必不免。”杜预解释“予取予求,不女疵瑕”句说:“从我取,从我求,我不以女为罪衅。”杜说一千七百多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信从,“予取予求”成为表示任意索取、贪得无厌一类意思的常用成语。《现代汉语词典》“予取予求”条说:“原指从我这里取,从我这里求(财物)(见于《左传》僖公七年),后代用来指任意索取。”这可以代表今人对“予取予求”的理解。其实,杜注的解释是有问题的。把“予取予求”理解为“从我取,从我求”,跟古汉语一般句法不合,而且这样理解,下文“后之人将求多于女”就显得很突兀,文气难接。……我们认为“予取予求”应该解释为“我只取我所要求的”。

可见“予取予求”的“任意索取、贪得无厌”义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误用义,但由于《左传》杜预注的影响太大,这个意思已经被广泛接受,进入了语言层面,所以古汉语辞书必须收录,[12]《大词典》就继承之前的辞书,释作“从我处取求。……引申为任意索取”。当然,正在修订的《大词典》如果能吸收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左传》“予取予求”的原意,则对读者当更有帮助。[13]

“契阔”也是一个这样的例子。[14]“契阔”见于《诗经·邶风·击鼓》:“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由于先秦文献中仅此一见,后代的训诂学家们难明其义,于是就有了种种不同的解释,据张海媚(2010)调查,共有五说: ① “勤苦”说,以汉毛亨、郑玄、唐孔颖达、清陈奂、胡承珙、仇兆鳌为代表。② “约束、约结”说,以汉韩婴、唐陆德明、清王先谦、胡承珙、今人杨合鸣为代表。③ “远隔、隔绝”说,以宋朱熹、严粲、清方玉润、今人袁梅为代表。④ “离合聚散”说,以宋欧阳修、范处义、杨简、孙奕、清黄生、马瑞辰、张文虎、近人朱起凤、今人钱锺书、程俊英、余冠英、林庚、周振甫、扬之水、向熹为代表。⑤ “苦乐”说,以美国加州大学退休教授吴少达为代表。其中尤以毛传的“勤苦”说影响最大。雖然后人的解释众说纷纭,但是诗人的原意只能有一个。从此诗的背景和上下文来看,解释成“离合聚散”是正确的,黄生《义府》卷上说得好:“‘契,合也,‘阔,离也,与‘死生对言。‘偕老即偕死,此初时之‘成说;今日从军,有‘阔而已,‘契无日也,有‘死而已,‘生无日也。……今人通以‘契阔为隔远之意,皆承《诗》注而误。”“契”就是“合”,“阔”就是“离”,是一对反义词,与“死生”的结构是一样的。“契阔”在当时应该还是一个反义词组,尚未成词,下文“于嗟阔兮,不我活兮”的“阔”,就是“契阔”的“阔”。但是由于毛传、郑笺的权威性,后世的人们多沿用他们的错误解释,于是“契阔”就有了一个误解义“勤苦”;又由于《诗经》的巨大影响和历代文人喜用《诗》《书》等先秦经典中的成词,于是“契阔”的这个误解义就被汉魏以后的文人们广泛地使用开来。这就是“契阔”一词的误解误用义“勤苦”产生的过程。“勤苦”和“契阔”的原义“离合”之间并不存在自然的引申关系,这个词义是人们外加给它的。除此之外,“契阔”一词在汉魏六朝还产生出多种误解误用义,正如钱锺书先生所说,“‘契阔承‘误,歧中有歧”。如: 隔远;亲密、投分。[15]《大词典》“契阔”条所列的“① 勤苦,劳苦。② 久别。③ 怀念。④ 相交;相约”四个义项均属误解误用义。(汪维辉,顾军2012)这些义项虽然都不是《诗经》的原意,但是由于它们影响深广,后代都有用例,所以大型古汉语辞书理应收录。

上文提及的“麓”的“山脚”义,则是由于误读古注而产生的误解误用义。

四、 诸说并存

古书尤其是上古典籍中不能通解及众说纷纭之处不在少数,对于疑不能定者,不妨诸说并存,以俟达者。比如《大词典》的“折枝”和“彤管”两条。

折枝 ① 折取草茎树枝。喻轻而易举。《孟子·梁惠王上》:“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朱熹集注:“为长者折枝,以长者之命,折草木之枝,言不难也。”一说为按摩。赵岐注:“折枝,案摩。”一说为折腰。支[16],通“肢”。见《文献通考·经籍考》引宋陆筠《翼孟音解》。

张永言师(2015b)5云:

赵岐注:“折枝,案摩,折手节、解罢枝也。”[17]刘熙注(《后汉书·张皓王龚传论》李注引):“折枝,若今案摩也。”可见汉代人对此还有共同的正确的理解。但唐宋人就不免误解了。如陆善经注(孙奭《孟子音义》引):“折枝,折草树枝。”朱熹注:“为长者折枝,以长者之命折草木之枝。”

张先生认为当从汉代人之说解释作“案摩”,虽然很有道理,但是毕竟没有直接的证据,所以大型辞书采取诸说并存的方式也无可厚非;不过假如释义采用赵岐注,而把其他两说列为“一说”,可能更妥当。

彤管 ① 杆身漆朱的笔。古代女史记事用。《诗·邶风·静女》:“静女其娈,贻我彤管。”毛传:“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郑玄笺:“彤管,笔赤管也。”陈奂传疏引董仲舒曰:“彤者,赤漆耳。”一说指乐器。见高亨《诗经今注》。一说指红色管状的初生植物。见余冠英《诗经选译》。

“彤管”一词古注并无异说,都认为是指“杆身漆朱的笔”,《大词典》引了今人的两种说法,三说并存,也不失为一种广异闻的处理办法。

附 注

[1]《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汉语大字典》以下简称《大字典》,有时合称“二典”。

[2]“名”下当有“曰”字,《大词典》误脱。

[3]按: 此字古体作“啎”,裘锡圭先生(1988)认为是个“两声字”,即“由都是音符的两个偏旁组成的字”。

[4]按: 明焦竑《焦氏笔乘》续集卷五“寤生”条引吴元满说:“据文理,‘寤当作‘逜,音同而字讹。逜者,逆也。凡妇人产子,首先出者为顺,足先出者为逆。庄公盖逆生,所以惊姜氏。”可见此为吴元满说而非焦竑之说。关于“寤生”的解释,可参看张永言师(2015b)。

[5]原文节引如次:“条桑,《玉篇》:‘挑,拨也。引作‘挑桑,云‘本亦作条,是古本有作‘挑桑者,条乃挑之假借。《说文》:‘挑,一曰摷也。《广雅》:‘摷,取也。挑通作(《说文》引《诗》‘挑兮作‘兮),《说文》:‘,一曰取也。笺云‘枝落之采取叶者,采亦取也,正训条桑为取桑。胡承珙曰:‘《释文》:“条桑,枝落也。”不备取耳。此亦谓条为挑拨而取之,故云‘不备取。”(《清经解续编》第二册,第695页上栏,凤凰出版社,2015)

[6]笔者按: “将(jiàng)指”指手的中指。

[7]后世还因之而类推出一个结构相同、意思也差不多的“滋漫”,《大词典》“滋漫”条:“① 滋生蔓延。三国魏王弼《〈周易〉略例·明象》:‘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

[8]郑玄注释《周礼》《礼记》中的“林麓”,有四种方式: (1) 竹木生平地曰林,山足曰麓。(2) 林,人所养者;山足曰麓。(3) 麓,山足也。(4) 山足曰麓。(3)、(4)显然是(1)、(2)的省略式。详参朱庆之(2012)。

[9]段玉裁注:“以迭韵为训,亦‘门,闻也‘户,护也之例也。”

[10]段玉裁注:“腹、厚迭韵。此与‘髮,拔也‘尾,微也一例,谓腹之取名以其厚大。《释名》曰:‘腹,复也,富也。文法同。”

[11]朱庆之(2012)正确地指出:“因此,对旧注不能盲从和迷信。根据以往的研究,旧注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旧注本身不够准确或根本有错;二类是后人对前人的注解理解有错。”

[12]正如裘先生(1993)所言:“语文要服从社会习惯。作者指出人们对‘予取予求的原意作了错误的理解,毫无要大家改变这一成语的用法的意思。不过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这一成语跟‘出尔反尔、‘每况愈下等成语相似,其意义跟出典中的原义是完全不同的。”

[13]《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已经据裘说改为:“原指我只取我所要求的(语出《左传·僖公七年》),后用来指任意索取。”这是十分正确的。

[14]参看钱锺书《管锥编》(1979)的《“契阔”诸义》部分,张海媚《〈《管锥编》“契阔”说义质疑〉商补》(2010)。

[15]可参看《管锥编》及周凤珍(1988)。

[16]按: 当作“枝”。

[17]原注:“钱锺书云:‘折,抑搔也。见《管锥编增订》,中华书局,1982年,第45页。按: 《礼记·内则》郑注:‘抑,按;搔,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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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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