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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诊所式教学法的“劳动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时间:2024-05-07

项贤国

摘要:诊所式教学法是参考医学专业教学模式,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真实办案,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文章在“劳动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诊所式教学法进行研究。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法;“劳动法学”;课程内容;教学模式

一、改革背景:诊所式教学法的起源及其特征考究

(一)诊所式教学法的起源及内涵

诊所式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学徒式法律教育,正式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学术界关于诊所式教学法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关于其概念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诊所式教学法是“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代理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也有学者认为,“诊所式教学法类似于诊所医生诊断治病的方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基于上述学者观点,可以看出,诊所式教学法主要参考了医学专业教学模式,以法律诊所为教学环境,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真实办案,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进而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诊所式教学法的特征阐释

1.诊所式教学法中以真实案件为教学内容,凸显其实践性

教师运用诊所式教学法时,应选取真实的案件为基本教学内容,学生面临的是真实的案件,教师指导学生办理案件,学生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实务案件,这是一种真实环境下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应对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截然不同。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办理真实案件,使学生能够主动将专业知识与真实案例结合起来,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职业技能。

2.诊所式教学法下可以活跃课堂氛围,突出其互动性

诊所式教学法下,学生与教师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课堂教学不再是教师主导,而是由学生主导,教师提供指导,引导学生主动发言。同时,诊所式教学法下的真实案件一般没有固定答案,而是需要确定不同的办案思路,教师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主导课堂教学,教学氛围非常活跃,学生与教师充分互动,实现了学与教的彼此互动。

3.诊所式教学法下考核方法更为灵活,体现其特殊性

诊所式教学法下教师需要建立一套独特的考核方法,即教师对学生考核成绩、当事人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学生之间的互评成绩和学生对自己的考核成绩,学生的最终考核成绩以这四个部分为基础合成,组成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这种考核方法更加注重对学生实务办案能力的考核,突出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反映了与其他传统教学方法下考核方式的特殊性。

二、改革基石:诊所式教学法下“劳动法学”课程教学内容

(一)合理确定劳动法学课程内容

“劳动法学”教材内容注重体系性和完整性,而其教学内容受制于课堂教学时间,不能覆盖全部教材内容,这就要求“劳动法学”主讲教师要有所取舍,根据教材内容和教学大纲选择基础的和重要的内容作为讲授范围。根据诊所式教学法的需要,“劳动法学”课程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主要围绕“劳动法学”总论、劳动合同、劳动基准、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等内容,并结合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劳动法学”课程教学,而对于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福利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简要介绍。

进一步而言,“劳动法学”课程内容应重点讲授劳动关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工会;劳动合同法中的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与终止、特别规定;劳动基准法中的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处理机制。这些是诊所式教学法中常见的解决劳动争议涉及的劳动法学课程内容,诊所式教学法下学生办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教师指导学生办案,建立在熟练掌握上述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故,诊所式教学法下劳动法学课程教学应合理确定其涉及的课程内容。

(二)科学处理讲稿与教材的关系

目前,各高校法學专业“劳动法学”课程教学所选用的教材基本都是刘俊老师编写的马工程教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同时,教师给学生布置一部分参考书目、网站和学术论文。但在诊所式教学法下,教师必须要注意科学处理讲稿与教材之间的关系。诊所式教学法要求教师选择教材时应更契合实践,注重法条的援引,而不单纯是“劳动法学”基本理论的阐释。教师撰写讲稿时也更加注重实践性与灵活性,讲稿要适时调整。

“劳动法学”领域进行诊所教学的教材很少见,大部分“劳动法学”教材与社会保障法合编,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命名,故诊所式教学法下很难选择一本适合的“劳动法学”教材。这种环境下,要求教师必须要编排合理的课堂教学讲稿,尤其是讲稿中编排真实的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劳动法学”的课程内容,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同时,教师应将“劳动法学”课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范系统梳理,并烂熟于心,然后将这些规范性文件传授于学生。同时,教师要注意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更新、调整,使得“劳动法学”课程教学与新法制定、旧法修订相适应,这是“劳动法学”教材所无法满足的。所以,在诊所式教学法下进行“劳动法学”课程教学时,必须要科学处理讲稿与教材的关系。

三、改革重心:诊所式教学法下“劳动法学”课程教学模式

(一)在传统课堂上进行诊所式模拟教学

“劳动法学”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它是在学完经济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后开设的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专业课程。学好“劳动法学”,有助于解决学生自己在就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助于学生在律师实习中游刃有余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助于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囿于“劳动法学”课程的实践性,基于诊所式教学法,可以考虑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实行诊所式模拟教学。即先选取真实案例开展模拟教学,以真实情境展现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整个过程,创造劳动争议的产生,然后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由工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然后学生准备证据,在开庭前进行模拟审理,正式开庭时,教师带领学生进行开庭,主要由学生组织庭审,教师及时指出问题并弥补,整个开庭程序由学生完成,最后由教师对学生办案过程进行考核并评分。

(二)利用各类实践性平台进行诊所式教学

国内很多高校基于应用型办学需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利用法学院系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挂司法机关下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的牌匾,作为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下,由学生在专业考察期间或实习期间值班,接受当事人咨询,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直面司法實践。在“劳动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利用该平台,由学生处理各类劳动法问题的咨询,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教师还可以与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作,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咨询工作站,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场所,学生轮流值班,向劳动者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学生在上述实践性平台真实办案过程中,应根据教师在传统课堂上进行的诊所教学的职业技能,以公民代理形式进行真实办案,接收社会上劳动者的委托,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代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搜集证据,并将证据提交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庭材料,参与庭审和调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学生办案过程,在各环节提供指导,及时纠正学生在办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学生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庭审思路,准确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指导教师应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洽,沟通学生的代理身份,确保学生顺畅参与办理劳动仲裁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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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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