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孙磊
摘要:近年来,全国法学专业教育蓬勃发展,很多大学纷纷开设法学本科专业,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治人才,为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人才基础,但是这种雨后春笋般的建设速度却十分令人担忧,必然导致人才培养质量良莠不齐,各个学校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差异巨大,恰逢国家推行“双万专业”本科培养计划,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尤其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进行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双万专业;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专业认证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有“652个法学专业本科学位授权单位”开设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但是各个学校在师资队伍、培养质量、办学条件与资源、国际化与办学特色等方面差异巨大,加之我国缺少法学专业领域专业化的评估认证标准,无法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统一规范,无法让法学专业走上统一化和标准化道路。
202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2019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名单的通知》,认定了国家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为四千多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六千二百多个,并计划到2021年建成一万个左右的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和一万个左右的省级一流本科专业,正式拉开我国“双万计划”本科专业建设大幕。
一、法学专业认证的必要性
(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格规范化是时代要求
现阶段,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缺少对法学专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评估体系,难以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办学水平进行专门化的认证和考量;又加上缺少专业化的信息披露渠道和方式,导致社会评价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价,更谈不上有些否定性评价。
如前所述,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蓬勃兴起,全国已经有六百多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专业,各个院校的办学质量、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天差地别,因为缺少否定性评价机制,导致办学机构数量只增不减,导致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无法进行自我瘦身,凸显出了法学教育急需规范化。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的论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规范化是全国正在大力推行的高等教育改革重点工作,以此为契机,推进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评估评价规范化势在必行,人才培养规格规范化也是这个时代对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呼唤和要求。
(二)法学专业开展专业认证的特殊意义
法学专业教学是社会之学、是实践之学,法学专业教学必须是在综合社会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现状、社会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建构,也就是说法学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反馈,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法学学者的研究确立了其具体教学内容,因此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社会反馈最为及时,最具特殊性,如果不统一其教学标准,全国六百多所法学专业院校在开展法学教学实践过程中将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教育现状,因此法学专业教育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法学专业开展专业认证具有其特殊意义。
二、法学专业认证指标与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2018年教育部提出“以本為本”的高等教育方略,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指出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根基,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既然要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就要着力提高专业建设的水平。而开展专业认证就是国内高校加强专业建设的最有力抓手,通过认证的本科专业也意味着其办学水平被社会所认可,意味着该专业办学质量可靠,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为例,一个专业通过了专业认证,就代表着其进入了全球工程教育的“第一方阵”。因此,加快推进本科专业认证工作,既可以进一步凸显本科教育的基石作用,高等院校又可以通过专业认证活动主动适应国家的战略发展新需求,走专业认证之路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是其必然要求,也是高等院校践行“以本为本”办学理念、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法学专业领域尚未开展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笔者认为法学专业认证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其前提是建构法学专业认证的指标和体系,因此对于法学专业认证指标和体系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开展专业认证的独特意义
全国六百多所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点,分别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综合性大学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开设,其中绝大多数是地方大学开设的,包括地方综合性大学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地方大学与教育部直属高校相比,无论从办学经费、师资力量、办学条件还是社会资源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劣势,而地方高校又可分为地方综合性大学和地方普通高校,他们培养的法治人才为省域或者市域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法律实践部门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在人才培养体量上占据大头,因此补齐这块人才培养短板意义明显。
具体而言,地方性综合性大学在省域和市域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大多为地方教育系统比较重要的大学和较被重视的高等院校,其在地方占据较多的办学资源和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优势,其法学教育基础比较扎实,教师水平较高,再通过比较丰富的跨学科通识教育,所培养的法治人才具备一定的综合性和复合性知识体系,虽与部属院校相比具有短板,但是补齐这块短板,相对比较容易。也就是说,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办学水平处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和地方一般大学法学专业办学水平之间,对其进行研究,特别具有研究意义。有利于整体提升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对其进行规范化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后,向上可以为部属院校提供参考性标准和“地板”化参照,向下可以为地方一般院校提供示范性标准和“天花板”化参照。因此,对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认证指标进行规范化意义非凡。
四、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认证指标体系具体内容
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专业认证指标体系,该体系应该包括:人才培养、教学资源、教研与科研、质量保证、国际化与办学特色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指标。
(一)人才培养
主要涉及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过程和培养效果等内容。培养目标重点考察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等方面内容:是否具有独特的法学专业办学理念;人才培养定位及规格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实际。课程体系方面重点考察:是否具有完善的课程管理制度;是否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是否支撑课程目标;是否根据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产业及社会需求,对课程的设置及调整比例情况进行描述;课程教学是否体现知识更新要求,融入学科前沿知识。培养过程主要考察:是否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采用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提升学生学习有效性;是否能够广泛开展协同育人;校企合作成效是否显著,与社会用人部门合作是否建立了紧密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围绕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制定的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专业教学的评价是否有效。培养效果主要考察:本专业毕业生协议就业率、升学率和出国率;学生专业课程学习体验与效果;参加创新创业科研训练项目学生人数与专业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学生获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奖励人数与专业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及专利授权情况。
(二)教学资源
主要涉及法学专业师资情况、办学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法学专业师资情况主要考察:从事法学专业课教学工作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所占比例、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具有“双师型”背景教师比例、具有高层次称号教师比例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職务的专业教师授课比例等内容。办学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主要考察:所在大学办学的基本条件,如校园环境、教学楼宇、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硬件条件;图书资源、人文环境等人才培养软环境;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数量和建设情况。
(三)教研与科研
主要考察:教师发表教研论文数量、主持编写本专业教材情况、教师主持省级以上教研项目情况、教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及著作情况、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情况、教师主持高层次科研项目情况等内容。
(四)质量保证
主要考察: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措施;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涵盖教学的各个环节、是否有多角度的评价和分析;质量评价措施及实施情况;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有持续改进,定期对校内外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能够根据分析结果持续改进培养质量。
(五)国际化与办学特色
国际化主要考察:所在大学国际影响力的基本要素,外籍教师比例、涉外课程比例、双语课程比例、外国留学生数量、出国学生数量等。办学特色主要考察:在法学专业办学实践中是否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独特的办学优势。
参考文献:
[1]刘坤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认证与评估体系的构建[J].人民法治,2019,(12).
编辑∕李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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