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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研究范式

时间:2024-05-07

摘要:错案防范研究需要转换范式。当下学界尽管通过对案例等的实证性研究来揭示问题,但分析原因,寻求解决对策却不假思索地到现代西方理论中去寻找答案,是简单的比较研究范式,容易割裂古今错案防范的必然联系,忽视促成错案的本土性因素。今后的错案防范研究要采取本土研究范式,要聚焦错案成因中的本土性因素,立足本土寻求解决策略,并以此为前提审视、过滤域外做法,有选择地吸收域外与我国传统和现实相融合的因素。

关键词:刑事错案;研究范式;比较研究范式;本土研究范式

一、问题的由来

近年来,刑事错案接二连三被披露,错案的防范、救济等系列问题日益获得关注。在理论上,错案大致说来有两层含义:一是无辜者受罚,即“错判”;二是有罪者未受追究,即“错放”。本文是在前一层含义上展开的。错案使无辜者受罚,使真凶逍遥法外,使被追诉者深受其害乃至付出生命,其家庭也深受其害,使司法权威受到践踏,负面影响极大。因此,刑事错案防范更受关注,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喜人成果。但仔细研读便会发现,对错案成因及应对策略阐释虽说不上异口同声,但算得上大同小异,最终无非主张进一步完善立法,通过办案程序的正当性来减少乃至防范错案。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的,因为域外的错案防范基本上就是这么做的,但我国若仅局限于此却远远不够。恰如我国的法律现代化一样,我们固然要借鉴域外经验、进行法律移植,但还要立足于我国现实对域外法律进行本土化改造,研究错案防范吸收域外有益做法的同时,也要植根本土实现“洋为中用”、立足既有成就推陈出新。要想使这样的研究策略得以落实,获得法学界关注并亲身践履,有必要聚焦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研究范式及其转换,因为“范式的实质是科学活动中的整合与升华,范式的转变实质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 我国当下刑事错案防范研究的比较范式

通观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研究,理论资源一般来自域外,首先就法国律师勒内·弗洛里奥《错案》一书的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2013年版)在中国知网上作为参考文献的引证率来看,1998年至2015年8月共有期刊论文65篇,涉及错案的38篇(其中一篇分析刑讯逼供行为),其他27篇主要涉及鉴定制度、证据制度、疑罪从无等,无疑也与错案防范密切相关,作者中有姚莉教授、李建明教授、张建伟教授、张泽涛等知名教授,涵盖了《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知名核刊,影响不凡。同样,就美国前俄亥俄州总检察长吉姆·佩特里夫妇所著《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在中国知网的引证率来看,2013年至2015年8月仅3年共有期刊论文30篇,几乎全部以错案为题,而且作者明显较以往年轻化,知名核刊有《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特别是我国学者后来的研究成果在名称上也与此书趋同,如我国较早关注错案研究的何家弘教授,曾撰写《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胡铭教授等的撰写出《错案是如何发生的——转型期中国式错案的程序逻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此书与前者相比影响势头更猛。

就研究内容而言,既有成果一般在界定“错判”后便剖析成因,认为是紧缺的司法资源、不合理的绩效考核、畸形的刑事诉讼结构、不当的追诉和审判行为、不当的司法理念等交互作用所致,表面上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针对这些问题,防范对策主要有:加大司法投入、改变考核指标、改造诉讼结构、规范司法行为、转变司法理念等。这些应对措施既有法律之内的,也有法律之外的。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应对措施主要为:强调优化司法运行环境、准确定位办案职能、强调司法改革中凸显司法独立等。刑事诉讼法之内具有可操作性的举措便是完善立法,借鉴西方成功做法改进刑事诉讼原则,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二者与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不谋而合,值得肯定。但是司法改革也好,完善刑事诉讼立法也罢,都离不开到西方经验中寻找灵感,即便嵌于其中的诉讼观念也凝练为西方几乎耳熟能详的无罪推定与程序正义。这样的研究进路曾被我国学者归纳为“比较法学研究范式”。还需要说明,错案防范研究必然要结合我国现实发生的刑事错案错案本身展开探讨,甚至通过座谈、访谈等方式从事实证性研究,按照以往的界定这种针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真实发生案件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完全可以归入取代“比较研究范式”的“实证研究范式”。但问题在于,实证研究仅仅是揭示问题,至于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对策则要到现代西方理论中去寻找答案,这最终导致研究针对的是中国的案例,但分析内容、分析方法、分析结论最终是西方的,因而笔者将这种错案防范研究归入比较研究范式,强调的是研究进路。也正是在这种研究范式下,我国的刑事错案防范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种对策也将对现实的错案防范起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那就是割裂了中国古今错案防范的必然联系,忽视了形成错案与防范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均在于现实的办案者,他们在办案中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最终决定着刑事司法的质量。这表明比较研究范式存在局限,今后的研究转换范式已势在必行。

三、 我国今后错案防范研究应转换为本土范式

任何错案的发生,都是在特定时空下由特定的办案群体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错误把握造成的。有的是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办案人的失误造成的,甚至是案外因素干扰促成的。也就是说,非人为因素、基于人性共同弱点的人为因素、特定的社会因素均可成为或共同成为错案的原因。与前两种因素不同,特定的社会因素只能是我国的本土性因素。错案防范必然要针对这三方面因素对症下药。非人为因素和基于人性的共同弱点促成的错案因发生具有规律性,所以可以通过上文提到的比较研究范式,移植借鉴域外做法,最终通过完善立法,强调通过正当程序办案予以防范。相比之下,因中国的本土性因素促成的错案自然要立足于中国本土提出防范策略。这须要在借鉴西方展开制度性应对的同时,还要将主体的观念转变纳入其中。不过,促成错案的本土性因素既有传统因素在当下的自然延伸,也有法律之外现实政治、经济等重要因素的影响。正因为它来自法律之外,所以克服更难。因此,它要在研究中居核心地位,并以此为前提来审视、过滤域外做法,寻找切实能与我国传统和现实相融合的因素予以吸收。也正因为对本土性因素的强调,由本土因素决定对域外做法的借鉴,笔者将这一研究范式称为本土研究范式,当然更多的是针对研究策略而言,强调研究要立足于本土。

这一研究对象应包括:首先,不同于域外因素的传统影响延续至今的不当做法有哪些?曾有效遏制错案发生但随着我国社会走向现代而被遗忘的传统做法又有哪些?其次,上述两方面内容,前者需要立足本土破解,后者则需要立足本土进行建构,二者最终要体现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最后,这些植根于传统采取的制度性措施要与未来的法律人培养结合起来。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制度性的应对策略可以通用比较研究范式借鉴域外做法而得以实施;支撑制度的诉讼理念则要通过培育植根于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而实现,虽然刑事错案防范展开的诉讼文化探讨强调抛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等理念,逐渐使无罪推定精神、程序正义理念深入办案者内心,最终成为他们办案中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但仅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文化培育还不够,更要强调办案者应对刑事诉讼的方式,即动态性、更广义上的诉讼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本土研究范式强调以动态性、广义上的诉讼文化研究为基础,兼顾制度完善的立体性研究,核心则是针对中国的诉讼文化展开的研究,强调观念性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同时,更强调办案者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71.

[2]孙记.当下刑事诉讼法研究范式的哲学视角与维度[J].社会科学辑刊,2011,(5).

[3]孙记.诉讼文化的重新界定[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1).

[4]孙记.论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多重意蕴[J].公民与法,2011,(9).

编辑/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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