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这是香港回归祖国23年的“一国两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香港国安法的出台,是中央政府以直接立法的方式率先从国家层面推动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政府对于香港特区直接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具体体现,是“维护中央政府全面管治权”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有机结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維护国家安全治标治本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一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核心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犯罪行为)的系统工作。
香港国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六章: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六十六条。它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主要责任;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明确规定了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明确规定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明确规定了该法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关系;明确规定了该法的解释权归属。
对于众所瞩目的香港国安法在建章立制方面的具体举措,该法明确规定:其一,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其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其三,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其四,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其五,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其六,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对于众所瞩目的香港国安法在建章立制方面的具体举措是不是会对香港现行的“人权保障”机制和法律秩序造成冲击和损害的问题,该法亦有权威说明:其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其二,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其三,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香港特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其四,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也就是说,香港国安立法,将着重解决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为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现实针对性;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既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和刚性要求,又考虑两种制度的差异和香港的实际情况;既考虑与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相一致,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相衔接,又考虑与香港现有法律体系的兼容和互补;既考虑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又考虑普通法的传统和习惯;将体现“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确保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确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受减损,确保香港的司法独立,确保外国人在香港的一切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由于香港特区对维护国家安全承担主要责任,绝大多数案件由香港特区处理。只有香港特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实行管辖的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才由中央政府行使管辖权,这反而是对香港司法系统的强有力支持,没有损害也不会损害香港司法独立。
香港国安立法,是堵塞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软肋”和“漏洞”的必要之举,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对香港特区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爱。只有国家安全的根基牢固,社会大局稳定,才能够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深层次矛盾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才能为“香港明天更好”赢得更大发展空间。
齐鹏飞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