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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心理咨询中的专业伦理困境及对策

时间:2024-05-07

孙 伟 杨文娴

学校心理咨询指学校心理咨询从业人员运用心理学基本知识和技术对学生的心理发展及心理状态进行影响,从而促进学生缓解心理压力,提升心理健康水平,形成健全人格的咨询服务过程。当前,因咨询师角色、学生角色以及咨询场所的特殊性,高校心理咨询在咨询伦理、咨询过程中面临着不少困境和挑战。

一、高校心理咨询实践中存在的伦理困境

1.普遍存在忽略知情同意过程。

知情同意是对心理咨询操作过程的规范性要求,指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利了解专业工作的目的、方法、自身权利、保密权利、保密例外以及咨询师资质和理论取向等。无论是校外的心理咨询服务还是高校中的心理咨询工作,来访者事先了解知情同意相关内容后,可以更好地配合、监察和反思心理咨询的过程,从而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咨询关系,提高咨询的有效性。[1]高校心理咨询师对保密权利了解得较为全面,但往往容易忽视咨询中的知情同意过程。有研究发现,大多数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很少实施这一原则。[2]对知情同意过程的忽视,往往会阻碍咨询工作的进程,对咨询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如咨询师在咨询开始时,并未告知来访者咨询工作的目的、方法、基本设置,在咨询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来访者滔滔不绝,超出咨询时间限制,从而被迫中止咨询,引发来访者不满等情况;或出现咨询师与来访者不能及时恰当地终止咨询,造成咨询时长严重拖延,扰乱心理咨询的基本设置,从而影响咨询效果等情况。

2.难以坚持价值中立原则。

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不掺杂个人情感与价值,对来访者的情感、观念、行为给予无条件的接纳与尊重。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坚持价值中立原则,有利于咨访双方建立相互信任的咨询关系,从而为来访者营造良好的自我暴露的咨询氛围,能对咨询效果起到正向影响。

高校心理咨询的工作目的是帮助来访者自我成长,较其他领域的心理咨询多了一层育人的含义。大学生处于青年初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生理发育基本成熟,但心理发展水平尚不成熟,自我意识水平较高,但尚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因此,教育引导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必不可少。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一旦发现来访者存在过于偏激的思想认识或价值判断,往往会主动承担起价值引导的职责,双方价值观的冲突会带来咨访关系的冲突,从而影响咨询效果。[3]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既要坚持专业伦理,又要肩负育人的责任,必然难以秉持价值中立原则,从而产生专业伦理困惑。

3.难以避免双重关系。

双重关系是指当心理咨询师与一个人发生专业关系的同时发生其他关系,或承诺在将来发生专业关系以外的社会关系。双重关系可以划分为涉及亲密或浪漫关系的性的双重关系、涉及其他社会关系的非性的社会关系。已有研究表明,性双重关系弊大于利,应当明令禁止,其他类型的双重关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咨询关系,从而损害咨询效果。[4]高校心理咨询师通常由心理学教师、辅导员、党团干部、思政教育任课教师等人员组成。因此,高校心理咨询师与高校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使得高校心理咨询不可能成为单一的专业咨询关系。高校心理咨询师的教师身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学生的依赖和信任,能够较为及时全面地了解学生的认知、情绪及行为变化,有利于促进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但是,双重关系的存在势必会给高校心理咨询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一,双重关系的存在不利于建立平等的咨访关系。高校心理咨询师往往还承担辅导员、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等工作职责,在学生眼中,既是心理咨询师又是教师,学生在尊重的同时还会怀有畏惧之情,教师身份产生的权力优势不利于形成平等的咨访关系。第二,双重关系的存在使学生难以充分信任心理咨询师。高校心理咨询师在承担咨询工作的同时,也承担着管理、教育学生的责任,他们在工作中的大多时刻都是站在学校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的,会忽视从当事学生的角度出发帮助学生处理面临的思想和纪律困境,因而难以得到学生的信任。第三,双重关系容易使心理咨询变为思想政治教育,部分承担心理咨询工作的辅导员在咨询过程中容易受到德育思维影响,将心理咨询变成批评教育,严重影响心理咨询的有效性。

4.保密原则与管理要求有冲突。

保密性原则指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及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同时保密性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保密例外情况。保密性原则是心理咨询的重要伦理原则,是建立良好咨访关系的基础。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通常隶属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独立性相对较差,部分高校会安排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辅导员担任心理咨询师。这部分心理咨询师承担了学校行政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当发现学生存在纪律问题、价值偏差或违法行为时,他们往往会突破心理咨询服务于学生工作的界限,选择将学生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上报学生管理部门。这会造成学生个人隐私的泄漏,导致来访学生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对立,甚至引发学生个体的心理危机事件。

5.专业胜任力不足。

专业胜任力指心理咨询师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以科学研究为依据,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开展评估、咨询、治疗及督导等工作的能力。《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指出,“心理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当前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心理咨询师队伍的系统化培训同样处于发展阶段,且大多数培训以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咨询技术的操作训练。高校兼职心理咨询师在实际咨询过程中仍然存在难以运用咨询面谈技术、仅凭自身成长及工作经验进行心理咨询工作的情况,使心理咨询过程变为德育过程或辅导员谈心谈话过程,引起来访学生的反感,破坏咨访关系,影响心理咨询的有效性。

同时,部分高校不能为心理咨询师提供专业督导机会。高校心理咨询师长期接触大学生群体的心理问题,他们也会自感痛苦和无助。研究发现,在与来访者接触的过程中,心理咨询师自身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如果这些压力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心理咨询师则会存在更高的情感耗竭风险。[5]情感耗竭会引发职业倦怠,从而引发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的角色缺失,不能给来访者无条件的积极关注,难以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

二、解决方法及建议

1.建立统一规范的高校心理咨询专业伦理。

高校心理咨询属于心理咨询的特殊范畴,当前我国并未建立统一规范的高校心理咨询专业伦理。按照现行的心理咨询专业伦理要求,高校心理咨询人员与学生容易产生双重(多重)关系,在面临具体问题时缺乏现实操作的可能,陷入伦理困境。因此,有必要针对高校这一特殊咨询场所,以及高校心理咨询师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制定统一规范且切实可行的相关工作伦理。高校心理咨询专业伦理的制定,应当从保障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界定学生与心理咨询师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技能训练。同时,高校应当通过相应的伦理要求规范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切实提高高校心理咨询的有效性。

2.加强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专业伦理培训。

我国高校心理咨询队伍通常由专兼职人员构成,大多数兼职人员对专业伦理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高校心理咨询的专业化程度及咨询过程的有效性。针对以上情况,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应当为心理咨询师提供定期且系统化的专业伦理培训。专业伦理培训不仅能够提高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伦理认识水平,而且能够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咨询意识和助人态度。

3.突出价值参与在高校心理咨询中的作用。

有研究者提出,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参与。价值参与包含价值中立、价值澄清、价值归因、价值引导、价值评判和价值灌输六个层面。[6]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心理咨询师在面对不同类型的心理问题时,需要使用不同层次的价值参与手段。高校心理咨询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当来访者面临的是性取向、同伴交往、人际关系等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时,心理咨询师应当停留在价值中立的层面,充分尊重来访者的选择判断和权利,培养来访者的独立评价能力。而当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存在不利于他人、学校及社会发展的价值偏差时,应当给予一定的价值澄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价值引导,帮助来访者塑造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高校心理咨询中价值参与的层面不应当超过价值引导,当心理咨询师试图对来访者进行价值评判时,来访者会感受到攻击,容易陷入自我冲突以及与心理咨询师的冲突中,影响咨询效果。所以,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心理咨询师都不能以价值灌输的价值参与形式强行影响来访者。

4.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的独立性建设。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的独立性建设,厘清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界限,有助于心理咨询师摆脱泄密、多重身份等伦理困境,提高心理咨询服务的有效性。高校心理咨询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独立性较强的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发掘自身的内在潜能,克服困难,完成自我成长的任务,因此,高校心理咨询不仅要有独立的场所,也应当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如果高校心理咨询师与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学生管理部门领导一样,直接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或具体事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受制于自身管理工作责任及压力,自觉从学校利益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从而忽略来访者的权益。因此,只有厘清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界限,才能使高校心理咨询师按照相应的专业伦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高校心理咨询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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