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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用好手中的批评权

时间:2024-05-07

侍 江

教师,请用好手中的批评权

侍 江

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教育批评权,把握好教育批评的尺度,修炼好教育批评的艺术。教师只有用好手中的批评权,才能实现教书育人的目标,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批评权;批评艺术;教育政策

一、教师有没有批评权

“教师的批评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对学生所犯错误和缺点予以指出、警示并帮助其改正的权利。”[1]

在许多国家,教师批评学生是完全合法的,有的国家甚至还规定教师可以惩戒、体罚违规学生。美国绝大多数州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纪律惩处,容许体罚,并对体罚条件、人员、场所、用具、学生身体状况和惩罚的等级等作了严格规定。2006年,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可以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可以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处罚,可以对学生用于不良用途的手机实施收缴,还可以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韩国则规定教师可以对四年级及以上学生进行体罚,但体罚前要说清缘由,要注意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对场所、用具、体罚部位、等级有明确规定。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

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尊师重道”,教师地位较高。《礼记·学记》中“凡学之道,严师为难”有“严师出高徒”之意。2009年8月我国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就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教师是拥有批评权的。

二、教师为何放弃批评权

既然教师拥有教育批评权,那为什么现在的很多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当前教师不管学生、不敢批评学生的原因主要有:

1.家长的不当认知。我们有部分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对孩子只知道“养”不知道“教”。孩子犯了错误,如果教师对其进行批评,家长不但不积极配合教师,还会百般抗拒。很多时候,教师为了息事宁人,为了保住“面子”,对学生的“犯规”行为保持了沉默。

2.媒体的不当渲染。前几年,部分媒体在报道教师惩罚学生的个案时,为了博取大众“眼球”,报道时以偏概全,一味渲染煽动。在这样的压力下,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许多教师只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试图明哲保身。

3.学生的过激行为。近年来,学生攻击教师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折射出了教育者的弱势地位,当媒体呼吁全社会保护学生时,教师的人身安全已经被“需要”保护的学生严重威胁着。学生对教师的人身威胁也是教师放弃批评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教师如何行使批评权

当无法改变外界时,我们就要改变自己,用艺术的方式坚守自己的教育理想。教师批评教育学生时,只要适“度”,讲究方法,我们是能够用好手中的批评权的。

1.提高对批评的认知。《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班主任批评权的确认,不是对教师惩戒和体罚行为的认可,不是对教师在情绪失控时,讽刺、挖苦、体罚学生等发泄行为的保护。“从社会期望来说,批评之于教师,与其说它是权利,抑或权力,不如说它是职责。因为权力是可以选择的,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力是强制性的,冷冰冰的,讲究的是压服,这对教育人来说并不可取。正如托马斯·高登所说,‘你越是力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他人,你对他人生活的真实影响就越小’,而职责,是应该且必需的,还可以是充满温情的。”[2]

2.把握批评的尺度。把握批评的尺度,让教育“此时无声胜有声”,这于班主任而言非常重要。由于学生的家庭环境不同、性格不同,面对教师批评时的心理反应也千差万别。有的学生能默默接受教师的批评,并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的学生会觉得委屈,并大声地申辩;有的学生会自以为是,并拒不承认……因此,在批评学生时,班主任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选择适合的尺度、适当的方式方法。如男生与女生、“好”生与“差”生、腼腆学生与大方学生、自卑学生与自信学生、同一学生所犯的大错误与小错误等,教师的批评一定要做到区别对待、尺度有别。

3.修炼好批评的艺术。陶行知先生用“四颗糖果”教育学生的故事家喻户晓,可见,批评教育学生是需要讲究艺术的。我们在批评学生之前,要针对受教育对象的特点,备好“批评课”。批评要选择合适的场合和恰当的时机,以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为前提;要用委婉的语气和艺术性的语言,有耐心、有爱心,不讽刺、不挖苦;要注重心理学“近因效应”的运用,批评后要关注学生、安慰学生,做学生的贴心人;要主动联系家长,关注受批评学生后续的反应等。最重要的是,教师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切不可带着负面情绪批评学生。

教师的批评权自古有之,现在亦是如此。适度、合适、艺术的批评,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可或缺,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重视和用好自己的批评权。

[1]王瑛.优秀教师的批评艺术[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2]刘烨.批评出来的问题[J].中国德育,2009(10).

链接

《复旦教育论坛》2017年第15卷第2期刊发的《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学思考———兼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一文指出:“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在目前“教育惩戒权”法出无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立法明确教师管理权。具体而言,立法层面需要探讨教师的管理权应该包括什么,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何行使管理权,从而改变学校与教师在具体的学生管理活动中首鼠两端的尴尬境地。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教育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同时,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太差”的通病。特别是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教师管理权的规定存在缺失,对于学校日常活动给予的法律关注不足。对于违反校纪班规、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节恶劣的学生,如何加以有效的管束,教育立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有关教师管理权的具体表述,使得教师在班级管理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因此,亟待从立法层面对教师管理权做出明晰界定。

G625.1

A

1005-6009(2017)55-0031-02

侍江,江苏省淮安市仁和小学(江苏淮安,223100)校长,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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