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王道坤
一、推选校长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天然的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学校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在教代会职责中,有“定期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部门工作”的规定,也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甚至做出决定”的描述。作为学校的主人,教职工有权评议甚至决定自己的带头人,这种权力不能只是体现在口头上、文件里,更应该落实到行动上。
二、教代会推选校长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可以预见,通过教代会推举出的校长人选,应该是教师队伍中的佼佼者,是管理上的行家里手。教师们不可能选择一个工作平庸的人做他们的领头人,那样只能让他们更加平庸,也不可能选一个无能的管理者做他们的领头人,那样只能让他们更加无能,最终成为落伍者。最关键的是,教代会有推选校长的权力,也有罢免校长的权力,如果校长的工作做得不好,或者校长的行为和修养出现了偏差,教代会或者每一个教职工,都有指正或弹劾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话,完全可以在教代会或者全体教工大会上通过罢免决议,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之于众。在这样的民主环境中,对校长的约束力会得到极大提高,使其不可能高高在上地做“官老爷”。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第二职业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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