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7
杨国华
摘要本文运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及由此引申而出的“结果正义”两个原则分析了“讨论式课堂”中的“正义”问题。本文还与“讲授式课堂”作为对比,进一步探讨了课堂教学中的“正义”问题。
关键词:课堂教学;讨论式课堂;讲授式课堂;正义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讨论式教学法”的名称久已有之,但我使用的教学法具有自己的特色,是“以人本主义为指导思想,师生作为学习共同体,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研讨,从而增加学生的知识和培养学生的思维的教学方法”。我的课堂是“讨论式课堂”。课堂上,同学们围绕课程主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就某些问题展开讨论,我只是主持人。一学期的课程后期,往往会有同学自愿报名担任主持人,而我则“沦为”一名普通学生参与讨论。
这样的课堂,在我面前是“立体”的——有1/3同学发言很积极,此处姑且称为“学霸”;其中甚至有几位同学主导了课堂讨论,此处姑且称为“学神”;有1/3同学几乎不发言,此处姑且称为“学渣”(借用习惯说法,没有贬义);中间还有1/3同学偶尔发言,此处姑且称为“学民”。
在这样的课堂上,我常常惊讶于“学神”的“超能量”——他们对课程资料的理解十分透彻,经常能够提出批判性意见,其思维的广度和深度经常超越我的知识边界,令我措手不及。我常常惊喜于“学霸”的努力——他们对课程资料十分熟悉,对任何同学提出的任何问题都能够作出反馈,令我十分钦佩。在这样的课堂上,我也常常对“学渣”和“学民”感到困惑——他们在想什么呢?他们为什么上课不发言呢?
学期结束,批阅作业时,这些同学就仿佛站在我面前一一除了少数例外,也就是除了有一两个“学渣”和“学民”的作业质量不错,其他人的作业质量基本上是与课堂表现一致的。于是,一学期课程结束,在满足于众多“学神”和“学霸”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也经常有一个问题萦绕在我的脑海中:这样的课堂被1/3同学“垄断”,对于“学渣”和“学民”公平吗?
二、正义理论的启示
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开篇即提出以下论断: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精辟的论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义应该成为人类社会的追求目标。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由此推论,公民不能享有平等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就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推而广之,课堂是一个小社会,每位同学享有平等自由和权利的课堂才是正义的课堂。由此观之,我的课堂是否为“不正义”呢?“学神”和“学霸”占用了更多的课堂资源,“学渣”和“学民”没什么机会,他们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吗?
也许这是曲解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氏本意,应该不是说社会资源占有不均,不是说有的人富有、有的人贫困就是“不正义”,而是说每个人获得资源的机会(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为此,罗氏经过初步论证,提出了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自由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正义的。不仅如此,罗氏还紧接着提出了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是说,有时候“不平等”也可以是正义的,但条件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并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第一个原则很好理解。具体运用到我的课堂每个课程,第一次走进课堂,我面对的每个同学都是陌生的。课程资料已经提前发送给所有人,我的提问也永远是“谁愿意发表意见”,并没有专门提问某些人。也就是说,每个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因此,这样的课堂是符合第一个原则的。
第二个原则需要一点解释。根据我的理解,这个原则属于“例外条款”,也就是“不平等也正义”的情形,并且罗氏所指,应该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有所照顾,给他们提供一些优惠。这对于整个社会健康发展是有利的,但是优惠应该平等地对所有“弱势群体”开放,而不是只提供给某些人。具体运用到我的课堂,随着课程的进展,课堂上逐渐形成少数人“垄断”的局面。这时,我会刻意询问“沉默寡言”的同学,看看他们是不是需要发言。这种“刻意”将机会给某些人,显然“不平等”,但是我认为,这些“弱者”需要更多的照顾。不仅如此,他们的参与,能够使得课堂讨论更加有效,包括有利于发言积极的人从更多角度深入思考。当然,这种询问是针对所有不怎么发言同学的,而不是具体提问某个人。所以,我觉得这样的课堂也是符合第二个原则的。此处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如果给予“弱者”过多时间,则对于“强者”是不公平的。用罗氏的话说,就不是“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简而言之,我的课堂给每个同学提供了平等机会,并且给部分同学提供了特殊机会,完全符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此,我的课堂是“正义”的。
然而,由于能力和努力的双重差异性——能力不够或努力不足,课堂仍然呈现出三个“三分之一”的“立体”状态结果。罗氏理论似乎并不涉及这个问题——他似乎只讨论“程序正义”,也就是给所有人提供平等机会,而没讨论“结果正义”,也就是事实上仍然参差不齐。也许正义理论只能及于“程序正义”,因为社会制度设计,只能考虑机会平等,而不能保证结果上每个人都一样。对于每个人能力差异的客观情况,正义理论的第二个原则已经有所涉及,但事实上无法让一个天才和一个普通人同样发财致富。与此同时,每个人的努力程度不一样,勤奋与懒惰,则属于个人修养,而不属于正义理论范畴了。因此,如何理解“正义”课堂的“立体”状态,就超越罗氏理论之外了。
为此,有必要在“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之外,发展出“结果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优秀者脱颖而出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所有人都有所进步是正义的。
在机会平等的社会里,由于能力和努力的差异性,有些人做出了突出的成绩,这样的社会是正义的。反之,优秀者受到压抑以至于泯然众人的社会是一个不正义的社会。与此同时,所有人,包括优秀者和平凡人,都在自己的基础上不断进步的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在我的课堂上,“学神”和“学霸”有的很聪明,有的很努力,有的既聪明又努力,机会平等的课堂给他们提供了大展身手的机会,使得他们遥遥领先,表现非凡,而“学民”和“学渣”有的不聪明,有的不努力,有的既不聪明又不努力,在机会平等甚至受到照顾的课堂上,他们只能是旁观者,但一学期下来,“看热闹”也能看出点门道,耳濡目染也能有所收获,尽管无法与前两种人的收获同日而语。因此,这样的课堂符合“结果正义”的两个原则。
三、与讲授式课堂的比较
罗氏理论所研究的,是民主社会的正义问题,也就是如何在民主社会实现正义。事实上,罗氏理论也适用于“非民主社会”,只不过结论是“非民主社会”根本就是不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非民主社会”里根本就没有自由,并且社会资源的分配原则是随心所欲和特权至上;第二个原则“对弱势群体的优惠”也是要么名存实亡,要么分配不均。至于我提出的两项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就没有出现——“优秀者”没有动力,“所有人”得过且过。
“非民主社会”很像传统的讲授式课堂。表面上看起来是老师讲大家听,老师对每位同学一视同仁,但事实上同学们没有自由,老师讲什么就听什么,根本没有自己思考和发挥的余地;老师没有给“优秀者”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也没有给“弱势群体”提供特殊的照顾,所有人都在默默地听着,学习效果一无所知。这种课堂似乎没有出现“资源分配不公”问题,但这种课堂从根本上就是“不正义”的。这与“非民主社会”一样。
四、结论
“讨论式课堂”给所有同学提供了平等机会,并且给少数“弱者”提供了优惠,因此“讨论式课堂”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讨论式课堂”的情景是同学们差异情况的真实反映——“优秀者”更优秀,“落后者”也进步。罗氏所谓正义社会,也不过如此吧——每个人对于自由享有平等的权利,“弱势群体”得到了更多的优惠,但是实际呈现的社会状况,却是有些人成为杰出人物,而有些人却是默默无闻,甚至被社会淘汰。如果社会制度追求正义的目标做了最好的设计,那么社会现实就是正义的结果而无可厚非了。
当然,此处所说的“最好”,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而是相对意义上的。也就是说,基于人类的局限性,这是目前能够设计出来的最好制度。如果说这种社会仍然“不正义”,那么只能用前引罗氏开篇中的一句话来解释了——“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沿用罗氏的思路,如果再延伸出一项正义原则,则可以表述为:能够避免更大的不正义即为正义。具体运用到“讨论式课堂”,如果其“缺点”和“不足”是必然结果,或者说没有更好的教学法,那么这种“能够避免更大的不正义”的讨论式课堂就是“正义”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人类社会对正义的探索没有止境——也许根本不存在一种“绝对”和“纯粹”的正义社会,而这也许是人类的局限性决定的。因此,所有社会,所有理论,都需要不断完善,“讨论式课堂”和“讨论式教学法”也不例外。
[责任编辑: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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