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夺,王桂敏
(鲁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生态正义作为对生态危机与生态非正义现象之理性反思,兴起于西方生态主义思潮与环境正义运动,但前者“见物不见人”,后者“见人不见物”,都有其逻辑悖论,未能充分理解生态正义蕴含的制度文明要义。中国式现代化依托其所创造的人类制度文明新形态,既要求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安全,又要求人与人之间实现生态利益公平公正,并蕴含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相统一的生态正义价值逻辑。“和谐共生”“公平普惠”相统一的生态正义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又丰富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与话语模式,为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与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价值遵循。
西方生态正义论蕴含双重的价值内涵,但无论强调种际道德的生态正义,或注重人际利益的环境正义,都因忽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现代性真谛而陷入抽象或虚妄的逻辑悖论,或者极力反对工业文明的现代化,或者倾心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现代化。
生态正义发端于关注自然价值与生态安全的生态主义环境伦理学,从动物权利论到生物中心论,再到生态中心论,他们不断反思现代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对自然的剥夺,希冀借助一种环境伦理学重塑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正义。他们主张“自然权利”,认为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非人物种享有道德权利、成为道德关怀对象的依据。泰勒从生物本性出发把内在价值视为“一种凭着自身本性而属于自己的价值”[1]。罗尔斯顿反对主体价值论,反对把道德限制在人类私利范围内,强调只有将道德义务推及一切自然存在物才能使人类从利己主义藩篱中解放出来。利奥波德以“共同体”替代社会与团体,把人之社会关系转换为人与大地共同体之间平等的道德关系。奈斯则提出“生物圈平等主义”,认为生存权利不是人类特权,人类应该摆脱从自我利益出发的偏见,实现从“狭隘自我”到“宇宙大我”的转换。生态主义环境伦理学将道德扩展主义逻辑推到了极致,道德关涉的对象由生命个体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他们从整体主义角度论证人与其他自然物的平等关系,虽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生态道德意识进而维护生态正义,但其生态正义原则只是抽象主体间单向度的道德正义。
生态主义立足于“自然价值”“自然权利”的独断论前提,批判生态危机的人类中心主义意识形态根源,但又难免矫枉过正,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方面,生态主义预设了作为主体的抽象的人或“类”,而真正作为主体的人只能是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具体的现实人。另一方面,生态主义以“内在价值”“内在权利”将自然提升为主体,同样是抽象的主体设定,生态正义因而成为以一种抽象主体对应另一种抽象主体的虚假正义。这种生态正义只强调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而否定人对自然的生存权利,是一种单向度的虚伪正义。正义本质是一种主体间性的价值关系,生态主义的内在价值完全排除了人的社会关系及其主体需要,把自然看作权利主体而把人视为义务承担者,其显然不可能依据人与自然不对等的道德权责关系来实现。“人是自然界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2]生态主义把道德正义从人际之间拓展到人与自然之间,似乎忘记了应该再回到人际之间。人与自然的生态正义仅仅是人与人社会正义的一个环节或阶段,是社会正义的结果而非前提。生态正义所应调节的只是被自然生态中介了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包括代内代际的生态利益关系,即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生态主义道德正义原则在方法论上只能诉诸于道德情感与直觉,不仅具有神秘主义色彩且使正义受困于人之道德意识而脱离现实生活。这种生态正义虽有利于反思生产主义与技术主义的弊端,但又反对经济增长与工业现代化,必然陷入后现代主义逻辑困境之中而不能成为生态现代化的价值原则。
如果说生态正义是关注人与自然之间道德权责关系的抽象正义,那么环境正义则是规范人类社会不同群体间利益博弈的一种形式正义。环境正义源起于美国少数族裔、有色人种及低收入阶层组成的环境弱势群体为追求环境平等权益而掀起的社会正义运动,“环境正义”一词最初被用于剖析非正义的生态资源剥削与环境污染扩散。在此基础上,彼得·温茨主张把正义诸理论与生态学相结合,以分配正义言说生态环境关涉的正义问题,即环境正义就是要解决“负担和利益在受相关环境决策和行为之影响的所有各方面之间的分配”[3]。由此,分配正义被嵌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权责关系之中。罗伯特·布勒德则将环境正义视为所有人有权获得平等的环境保护与公共健康法律保护的一种原则。可见,环境正义之核心内涵被严格地限定为一种分配正义,即一种以生态环境之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正义理论。“环境正义只有一个核心内涵被普遍接受,即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或者说环境分配正义是其核心。”[4]但同时,环境正义的内涵也不断多元化和普遍化。如戴维·施劳斯伯格认为,环境正义倾向于提供一种更加广泛、多元与务实的正义观念[5],他从分配、承认、参与以及能力等多重维度诠释了环境正义。伴随环境正义内涵的不断丰富,环境范畴也被不断解构并重构,超出了自然生态之意蕴而泛指人们生活工作等生存条件。环境问题的中心不再是一般意义的人与自然的矛盾,环境正义的主体不再是抽象的人或“类”,而是承受环境不公正恶果的社会弱势群体。显然,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之间存在着本质性差别,“一个是在人类之间分配环境的正义,另一个是人类与自然界其他物质关系上的正义”[6]。环境正义关注广义环境问题造成的部分人不公正遭遇的现实恶果,而不是生态问题中非人物种的生存命运。在其视域中,社会弱势群体同样是一种濒危物种。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息息相关又彼此扬弃,前者只注重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而忽视了人类社会内部矛盾这一根源,而后者只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却有可能导致对自然更为残酷的剥夺,只有二者辩证统一才能形成完整的正义逻辑。
环境正义核心价值集中表现为环境善物与恶物的公平分配,突出表现为反对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环境剥夺与歧视,反对法律制度体系对弱势群体环境权益的无视与偏见。或者说,环境权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是环境正义的首要原则。然而,环境正义奠基于自由主义,因而只是在环境利益零和博弈中追求相对公平的一种形式正义。无论依据“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还是依据“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差异原则,环境正义都是在承认现实的不公平、不平等的前提下追求利益与负担的对等。严格地讲,环境正义诉求一种规范不同主体间环境利益之争的正义原则,但其蕴含的个人主义倾向并不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要求。西方环境正义论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代表的现代化,只是把生态环境代价计入了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学公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源相对有限的历史条件下,环境利益分配毋庸置疑是一种零和博弈的输赢逻辑,既非集体主义的共享逻辑,亦非善恶判断的道德逻辑。
正义必然是社会正义,生态正义必然要回归社会生产关系。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性正义体现了这种回归,实现了对生态正义、环境正义各执一词的超越。生态正义只关注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而脱离社会形式,环境正义虽以人际环境利益关系为重却容易忽视人对自然的剥夺,也未能真正揭示生态非正义之制度根源。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资本主义生态非正义及其正义理论的虚伪性,主张以生态社会主义实现生态正义。奥康纳、科威尔将生产性正义视为正义的唯一可行形式,批判以分配正义为实质的环境正义是一种具有剥削性质的形式正义。他们认为,关注弱势群体生态权益的环境正义提倡权利义务对等的补偿原则,仍然是以资本为尺度衡量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关系,仍然依据市场原则对人们生态行为进行价格评估与调控、补偿或惩罚,因而依然导致使用价值从属于交换价值,进而造成人与自然矛盾激化的生态非正义。奥康纳强调,在资本高度社会化的前提下分配正义既是不合理的也是难以实现的,只有生产性正义才具有生态合理性。
“生产性正义的唯一可行途径就是生态学社会主义。”[7]生态社会主义不仅关注低工资、失业以及分配不均等工人斗争之量的范畴,而且关注劳动过程、技术分工以及生存条件和环境污染等质的方面。生态社会主义注重使用价值的生产和具体劳动的感受,重视生产的外部条件以及人的真实需要。如果说分配正义强调利益与成本的平等分配和均等负担,实质是一种量的公平,那么生产性正义强调“以生态为中心的生产”,强调生产者通过理性、民主的方式集体控制和管理生产过程,使生产之积极外化物最大化和消极外化物最少化,实质是一种质的公平。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性正义也从根本上决定分配领域的正义。当然,以生产性正义为特征的生态社会主义并未完全放弃商品经济,而是以正义原则约束商品经济,使交换价值从属于使用价值,使商品更好地为人的生存服务。
生产性正义强调生产过程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但又仅仅关注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的平等权利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平等关系,而未触及更为根本的生产资料占有权与支配权。生态正义回归生产关系,其实质更应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正义性与合理性。就此而言,只强调狭义生产过程民主化的生产性正义依然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有限正义,其有限性源于奥康纳等人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批判资本主义,即“第二重矛盾”忽视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根本意义。生态问题本质上是社会不公正问题,一切生态环境问题必然与失业、贫困、分配不均等社会不公正问题紧密相连。因此,生态危机只有在更为先进的社会制度中才能得以根本解决。与奥康纳相比,福斯特、戴维·佩珀等人更强调一种蕴含制度变革的广义生态革命,更强调改造社会所有制关系以实现生态正义。他们认为,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分支,对分配正义的过分重视反而会忽视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结构因素。他们主张维护穷人生态权益,提倡生态革命与追求社会正义的阶级斗争相结合。总之,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将对生态正义的探讨引入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批判和改造之中,使之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他们还进一步批判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非正义性,批判生态霸权主义与国际生态非正义,极大地深化和拓展了生态正义的内涵与外延。
中国式现代化之于生态正义的价值吁求,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内核,以“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为合理内核,科学回答了何为生态正义问题,形成了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双重关系相统一完备的生态正义逻辑。“和谐共生”“公平普惠”相统一的生态正义,既以生态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为本,又以生产关系自我完善为要,本质上是基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制度正义,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引领,又是中国式现代化之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生态正义首先体现了人与自然生态安全关系的价值取向,这是其基本内核。中国式现代化之于生态正义的价值吁求,立足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基础之上并将“两个和解”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同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深刻回答了“何为生态正义”问题,形成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内核与应然目标的生态正义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最新科学论断,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之价值维度的深刻表达。马克思主义不仅以“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论证了人与自然辩证统一关系,而且科学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是以劳动为基础的物质变换过程,不仅在本体论意义上规定了自然的社会历史性,而且在科学意义上肯认了自然的优先性与客观性。“和谐共生”作为生态正义的基本内核,深刻诠释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与有机联系,既承认自然的基础地位与客观前提,又肯定人的主体地位与价值需求,既强调自然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又尊崇自然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谐共生”是人与自然矛盾不断解决意义的正义,是人与自然双重解放意义的真善美。“和谐”表征人与自然之间协调有序的应有属性和应然状态,“共生”指明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共进的现实联系与历史过程。“和谐共生”不是倒退回原始森林的天人合一,不是主体作为消极毁灭的东西沉陷在客体里,而是意味着人既在自然之中与之统一,又保持自身的主体特性,是自由与实践的。一方面,这里的人既非脱离社会制度的抽象个体,亦非超越社会关系的类整体,而是具有时代性与实践性的人民群众,是新时代最大的类与最现实的人。这里的自然并非具有所谓内在价值或抽象权利的自在自然,而是实践人化了的现实自然。另一方面,“和谐共生”扬弃了单向度的道德义务与补偿关系之正义理念,体现的是现实主客体之间的实践权利关系。这种实践权利关系蕴含一种责任伦理,要求人对自然生态的恰当尊重和应尽责任。可见,“和谐共生”强调主体价值但反对主体性暴力,强调生命共同体但反对走向荒野,超越了人类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的偏执与对立。
“和谐共生”是人与自然生态安全的理想状态,必然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是生态正义的内在意蕴。尊重自然是“和谐共生”的首要原则,蕴含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关系,不仅是对自然优先性与客观性的尊重,更是对人类主体生存的尊重。尊重自然意味着对人之自然属性与无机身体的尊重,对人类生存需要与物质生活的尊重,物质生产作为一种对象性活动决定了尊重自然的逻辑必然。顺应自然作为“和谐共生”的基本方式,不仅要顺应自然演化的客观规律,更要适应物质生产及其所决定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制约着物质生产,人类生产违背了自然规律或超越了生态环境限度必然会招致报复。“人离开动物愈远,他们对自然界的作用就愈带有经过思考的、有计划的、向着一定的和事先知道的目标前进的特征。”[8]“经过思考”“有计划”意味着科学地、理性地遵从自然规律。保护自然体现了“和谐共生”的主体责任,不仅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更是对人类主体地位及永续发展的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在生产实践基础上实现的,人作为实践主体对和谐共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与自然之间既是一种主客体实践关系,也是一种伙伴式共生关系,人类是主导,自然是基础,因此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总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是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之生态正义的人类生态现代化。
生态正义同时蕴含人与人社会公平关系的价值取向,这是其合理内核。中国式现代化之于生态正义的价值吁求,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合理内核,致力于将生态环境与民生福祉相连,使生态正义回归于社会正义,进一步回答了“何为生态正义”问题。民生福祉是生态正义的现实关切,生态正义以民生福祉为根本内容。如果离开民生福祉言说生态正义,生态正义就会失去现实根基与具体内容,就会如同西方生态正义论一样沦为抽象思辨,就会如同西方环境正义论一样趋于形式化与虚假化。何为“公平普惠”的生态正义?如何公平地分配生态产品与环境权益?归根结底必须从人民群众现实生活中寻找价值依据。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正义价值吁求,立足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民生福祉为根本宗旨,以民生建设为基础性工程,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价值导向,强调“环境就是民生”[9],充分体现了生态正义的核心价值。“公平普惠”的生态正义将生态环境与公共产品、民生福祉乃至美好生活、共同富裕融为一体,体现了深切的价值关怀。一方面,优质生态产品被纳入民生范畴,生态财富成为人之需要的重要内容,不仅丰富了需要与财富的内涵,而且赋予民生以新时代意蕴,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另一方面,正义不仅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公平、政治权利的平等以及发展机会的均衡,而且包含了生态产品分配的公平,环境权益享有的普惠。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因而是最公平、最普惠的,生态正义既是底线意义的社会正义,又是社会正义之深层意义的体现。
“公平普惠”蕴含分配正义与共享正义的有机统一。“最公平”意味着生态产品与环境权益的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不同于西方环境正义论只强调收益与成本对等的市场原则,而是依托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将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相结合,更加注重再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维护生态正义的作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即依托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扩大生态产品供给,使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现“谁受益、谁补偿”的正义原则。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即依托政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社会保障等政策手段对生态成本与收益进行再次分配,进一步矫正环境权益初次分配的不合理。第三次分配在道德意义上进一步体现正义的价值要求,即依托道德文化力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志愿发展生态公益事业,弥补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不足。三次分配既层次分明,又互为一体,完整诠释了“最公平”的生态正义。“最普惠”意味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正义,人民的生态获得感、生态幸福感与生态安全感是对生态正义真谛的最好诠释。依托社会主义公有制,人民共同占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依靠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共建生态文明,共治生态环境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据共同富裕根本原则与集体主义基本原则,人民共享绿色发展红利,共享美好生态生活。可见,中国式现代化所吁求的生态正义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既是分配正义更是超越其上的生产性正义,其根本是所有制关系正义。“公平普惠”诠释了生态正义的合理内核,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人们之间才能公平分配公共产品,才能普惠共享民生福祉。
“和谐共生”诠释了人与自然之生态维度,是生态正义的基本内核与应然目标;“公平普惠”诠释了人与人的社会维度,是生态正义的合理内核与现实旨向。双重维度有机统一,既非截然相反的两种正义,亦非相互独立的两套逻辑,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体两面。“和谐共生”“公平普惠”的生态正义既是社会正义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延展与分支,又是蕴含“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之广义内涵的社会正义。在这一完备的正义逻辑中,自然是基础和中介,人类是主导和关键,生态正义就是人类为自身并且为自然立法。中国式现代化之于生态正义的价值吁求,既是群体利益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性正义,也是集体主义生态正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种集体主义生态正义又是一种制度正义,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正义。
作为生产方式正义,“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奠基于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人类制度文明新形态之上,是人类制度文明新形态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即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蕴含着“和谐共生”“公平普惠”相统一的生态正义。“和谐共生”意味着生产力正义,实现于生态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之中,“公平普惠”意味着生产关系正义,实现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全面深化改革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10],一方面,以生态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作为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方式,为“和谐共生”“公平普惠”奠定物质基础。高质量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贯彻和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绿色是发展的底色,生态生产力是绿色发展的内核与实质,同时又是创新、协调、开放与共享之发展合力的集中体现。生态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必然是一场以创新为动力、以协调为特点、以绿色为底色、以开放为途径、以共享为宗旨的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生态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集中体现了先进生产方式的发展要求,深刻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何以能够实现生态正义的现实道路等根本性问题。另一方面,以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方式,为“和谐共生”“公平普惠”夯实制度基础。生态正义的实现过程即是生产方式不断变革的过程,全面深化改革深刻体现了生产方式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因而成为生态正义的真谛。深化改革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人类制度文明新形态不仅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有机结合的伟大创造,同时也是一个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定型的发展过程。只有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不断完善上层建筑,才能为生态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只有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为“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提供动力源泉。
生态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统一,集中体现了“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性质及其制度优势。基于其所创造的人类制度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所吁求的“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必然是一种扬弃资本逻辑的制度正义与超越个人主义的集体主义正义。中国式现代化依托其制度优势,全面贯彻“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原则,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权益不平衡、生态发展不充分等问题,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正义,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引领,又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优势。中国式现代化立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蕴含着根本途径、根本保障、根本力量与根本方法等多维度生态正义实践取向,以其伟大实践系统回答了如何实现生态正义的现实问题,以其问题意识为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和实现生态正义提供了重要的原则遵循。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是践行“两山论”之绿色发展的现代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动形象地表达了绿色发展的科学内涵和价值逻辑,不仅论证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内在一致性,同时将生态置于生产力本质内涵之中,揭示了发展生态生产力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途径和主要动力。实现生态正义既要以发展生产力保“公平普惠”,又要以绿色发展保“和谐共生”。
绿色发展消解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超越了经济增长优先的传统现代化模式,在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同时又提升了发展的内涵,发展不仅指经济的增长与物质产品的丰富,也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一方面,绿色即发展,生态就是生产力,绿色就是发展方式。坚持绿色发展既要重视自然的经济价值,也要肯定其生态价值,“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9]。优质的生态产品与生态环境不仅是美好生活与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其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也是推动生态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坚持绿色发展就是要改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现代化发展模式,代之以既能发展生产力又能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方式,实现发展方式由要素投入的粗放型向创新驱动的集约型转变。另一方面,发展即绿色,发展的宗旨是为了满足包含优美生态环境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的实质是追求人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绿色是美好生活的基础,生态环境在民生福祉中占据重要地位,绿色发展就是要使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既符合自然生态内在规律,也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真实需求,使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绿色发展不同于缩减经济规模、减少物质消费并降低生活水平的“稳态经济”,而是通过高质量发展为保障民生福祉“做大蛋糕”。绿色发展紧紧依托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制度文明新形态,既反对生态资源完全私有化与资本化,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和金融的杠杆作用,将生态经济发展与生态民生问题有机结合,为保障公平普惠“分好蛋糕”。总之,坚持绿色发展,大力发展生态生产力,能够兼顾“和谐共生”“公平普惠”,是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途径。
法治是现代文明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生态正义。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作为维护生态正义的根本保障与有力抓手,就是要坚持底线思维,依据生态阈值划定环境保护红线,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要发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切实维护生态利益公平与生态成果普惠。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生态正义从根本上诉求于制度的保障。“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表明,维护生态正义必须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入手,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生态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一方面,要以强化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生态治理效能,以“最严密”维护生态正义。维护生态正义需要依托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决策、执行、管理与责任等各项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定型,不仅是维护“和谐共生”的前提,也是促进“公平普惠”的保障。在保持生态文明“四梁八柱”宏观制度稳定的同时,细化生态绩效考核与生态责任追究、生态补偿等微观体制机制建设,将制度保障之网编织得更加紧密与规范,形成宽严有度、疏密得当、刚韧并济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法治体系。唯有如此,“严密”才能切实维护生态正义。另一方面,要以抓好制度执行为关键,以系统的落实机制和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制度空转”,以“最严格”守护生态正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与意义也取决于落实;反之,执行还要依靠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制度执行与落实到位。如果制度执行“打折扣”“掺水分”,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出现空转现象。生态环境领域的许多不公正现象,其产生并非因为缺乏法律制度约束,而是由于制度执行与法治落实不到位。因此,要将“最严格”落实到行动中,以系统严谨的落实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使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到位。同时,要完善对法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以严格务实的检查机制规范制度执行,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反和破坏制度的各种错误倾向,对责任问题追查到底,防止出现层层失守的“破窗效应”。总之,“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理念,只有“最严格”“最严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谐共生”“公平普惠”。
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人的现代化,也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因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民共建共享生态正义。“全民共建共享”深刻回答了实现生态正义“依靠谁、为了谁”的实践力量与价值主体问题,是实践主体之“全民”、过程实现之“共建”与目标锁定之“共享”的统一。
“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是人民共同实践的价值追求与必然结果。“全民共建共享”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优势,体现了生态正义所蕴含的民主原则以及人民群众生态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共建共享”就是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汇聚智慧、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态不公正之权责利关系问题;就是以平等合作的方式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承担生态治理的责任与义务;就是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全民共建共享”是正义的内含之义,只有全民共建共享才能实现生态正义;只有公正的体制机制才能保障全民共建共享。因此,“全民共建共享”不仅要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生态治理主体体系,而且要健全“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生态治理机制体制,使生态治理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不仅要强化人民主体地位与作用发挥,使人民群众切实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而且要不断完善生态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使人民群众充分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同时,还要发挥“公正”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强化生态价值观与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使“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内化为全民的思想、外化为全民的行动,知行合一,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强大合力。“全民共建共享”诠释了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力量,其所蕴含的人民主体实践的特质成为中国式现代化之生态正义区别于其他生态正义的重要标志,能够使生态正义真正“掌握群众”而成为物质的实践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系统观念,以“生命共同体”蕴含的辩证系统观方法论实现生态正义。“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共同体论断,以现代系统科学视域审视和把握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唯物辩证法之方法论要求,不仅为实现生态正义提供了根本性的方法论原则,而且从方法论维度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之生态正义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共同体本质上是多层次的关系共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蕴含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既以其为前提又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仅强调二者之间共生共荣、不可分割的关系,也蕴含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各生命体之间同呼吸共命运的依存关系,即山水林田湖草也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生命共同体的最高形态,又是生命共同体的一部分。生命共同体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支撑,只有山水林田湖草全部实现良性发展,人与自然才能和谐共生,人类命运共同体才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又为生命共同体提供必要保障,只有人际之间利益实现公平、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才能给予人类自身及自然生态良性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生命共同体”论断蕴含辩证系统观之思维方法,坚持系统观念,就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之道,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具体来讲,既要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层次性、结构性与动态演化规律,又要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着力于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全面进步。维护“和谐共生”“公平普惠”之生态正义,不仅要统筹人与山水林田湖草之间的生态联系,而且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将其融入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建设各方面,实现生态文明从自然生态系统到人类社会系统、从生命共同体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性拓展,实现人与自然、人际代际以及国际之间全面的生态正义。追求“和谐共生”“公平普惠”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主题,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和核心任务。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与新时代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关系模式,是促进和维护国际生态正义的最佳方案。世界各国应该坚持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下交流互鉴、求同存异,形成“权责均衡”的全球生态合作体系和环境治理机制,共商共建共享生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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