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肖建国,陈志仙
(江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勃兴而起,并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深刻重塑着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社会治理体系。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治理方式,为其提供了全新的技术路径选择,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政务客户端、政务小程序、“一网通办”等一体化数字政务平台应运而生,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成为政府革新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构建数字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但同时,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泛化和异化,致使数字技术在形式主义的裹挟交锋与强行嵌入之下衍生出数字形式主义。
辨识数字形式主义的在场形态是治理数字形式主义的重要前提。数字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嵌入数字技术载体后所呈现出的带有机械性数字化特征的新样态。数字形式主义的出场依托于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因此数字形式主义的在场形态不可避免地同时兼具数字化和形式主义的二元表征。
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但数字形式主义在场所带来的一个技术窘境是数字技术的应用普及并未带来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甚至会导致治理效能的局部衰减。一方面,数字形式主义的存在以数字技术在场为前提,数字形式主义脱离了数字技术载体便不成其为数字形式主义。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5G通信等数字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在推进数字化建设进程中,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孕育出了一系列基于数字技术的社会治理工具,为推进数字乡村、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不少地方纷纷引入数字技术、整合数字资源,探索用数字技术手段赋能治理模式创新。例如,在城市打造“信息模型平台和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在乡村“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1]。随着数字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数字技术日益融入普通民众生活,将人们以往传统的在场交往方式转变为数字虚拟交互逻辑,而人们的这种虚拟在场交往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数字形式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空间。另一方面,数字形式主义的弥散会无形削弱社会治理效能。从本质上来说,数字形式主义依然属于形式主义的范畴,具有形式主义的一般特征和基本流弊。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过度依赖数字技术,形成“数字依赖”,产生“数字迷恋”,陷入“算法崇拜”,从而忽视了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未能正确认识数字技术应是赋能社会治理的手段工具而非目的旨趣。在这一错误认知的影响下,一些地方或部门没有客观审视自身的数字资源禀赋和数字鸿沟差异,盲目追求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从而导致数字形式主义在数字化建设进程中潜滋暗长。数字形式主义的弥散则会消解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实践有机融合的基础,解构数字技术在数字化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削弱数字技术对社会治理的赋能效应。
从数字技术的应用逻辑层面来讲,数字技术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要真正打通数字技术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数字壁垒、弥合不同区域之间的数字鸿沟、桥接数字技术供给和数字用户需求,必须研发出相应的基于数字技术的数字应用平台。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发展日臻成熟,数字化应用平台层出不穷,并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推出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其建设成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充分发挥“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三大基础作用,集成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方服务窗口以及40余个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为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支撑服务,该平台具备“支撑一网通办、汇聚数据信息、实现交换共享、强化动态监管”等四项功能[2]。在地方层面,各地方和部门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搭建本地特色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各项服务办理职能。这些政务服务客户端成为各地政府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创新政务服务办理方式、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载体。同时,这些政务服务平台大多接入了微信、支付宝等小程序,多样化的数字服务平台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业务办理。然而,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公共服务产品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共性问题是数字化公共服务产品的人机交互设计较为单调,难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比如,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开通线上业务办理平台之后,减少或取消了传统的人工客服业务办理通道,但是线上平台所提供的多是一些常规的业务项目,针对用户的一些个性化需求或者问题,所谓的“智能客服系统”“智能客服机器人”并不够智能,而是给出一些统一的、程式化的甚至答非所问的回复。这种单向的人机交互体验,既降低了平台的业务办理效率,也降低了用户对数字化公共服务产品的满意度,不利于数字技术平台的推广普及。
数字技术具有过程留痕的技术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留痕应该成为数字技术应用的中心环节。在数字化时代,“留痕”思想的传播场域也在不经意之间延伸至数字空间。在数字形式主义的影响下,加之痕迹管理导向的推波助澜,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数字化建设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过度追求“痕迹管理”,强调“处处留痕、时时留痕”,“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甚至“简单地以留痕多少、上报材料多少来评判工作好坏”[3],并将数字痕迹作为量化自身业绩的重要标准。显然,这种以“迹”谋“绩”的数字形式主义带有明显的功利化色彩,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和错误的政绩观。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在对干部和部门进行业绩考核评价时,不看实效看材料、不看业绩看痕迹,这种以“迹”定“绩”的考核评价方式传导至线上,导致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对电子工作台账进行“美化”“注水”,以此作为自己的工作业绩;在一些基层调研活动中,部分领导热衷于“走位摆拍”,开展工作前多是先拍照“留痕”发到工作群,至于后期调研活动则“走马观花”。分析数字应用痕迹化的深层逻辑可以发现,在数字形式主义的价值体系中,“迹”是“绩”的基本体现,而“绩”则是“迹”的价值旨归,在这一畸形价值理念影响下,一些部门和干部在利用数字技术的过程必然会夹杂功利化因素。数字治理功利化,一方面表现为对客观的数字治理技术内嵌主观的目的性。比如,一些偏远地方为了所谓的“与数字经济接轨”、出政绩,未经科学论证和系统规划就盲目投入经费建设数字政府、数字乡村,由于本地数字资源禀赋的先天发展不足与后天认识不足,必然导致数字驾驭能力落后于数字技术潜力,造成严重的数字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数字空间网络活动的解构,使其带有明显的世俗意味。比如“学习强国”本是一款面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数字化学习平台,但一些单位对“学习强国”的积分与排名作出硬性要求,对积分排名靠前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的人员进行内部点名通报,促使一部分积分排名落后的用户采取委托他人“代学刷分”或使用“外挂”辅助抢答等方式违规获取积分,显然这种行为偏离了“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所倡导的自主学习的价值理念。
厘清数字形式主义的生成逻辑是规制数字形式主义的必然要求。数字形式主义的产生,从技术层面来看主要源于数字技术的无序发展,从伦理层面来看归结于数字伦理对数字技术浸润的梗阻,从制度层面来看归因于数字制度供给的缺位,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交织叠加构成了数字形式主义生成的基本逻辑。
数字形式主义的在场以数字技术为载体,追根溯源,数字形式主义的产生也与数字技术密切相关。客观而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奠定坚实基础的同时,也面临着失序扩张的技术风险,这为数字形式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其一,数字扩张是数字形式主义产生的基本前提。数字扩张的过程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而在这一进程中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数字化发展顶层设计,导致不同地方和部门在推进数字化建设时出现无序扩张的态势。数字技术的无序扩张会激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数字竞争,使其无视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承载能力和数字资源禀赋,单纯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绩追求,缺乏对数字技术应用的论证和规划,导致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出现“技术过剩”泡沫。同时,数字技术的无序扩张也会给网信部门带来如何对数字化建设进行有效监管的技术难题,从而使一些地方的数字化建设存在潜在的系统性数字风险,而数字风险又会逆向解构数字技术的综合治理水平,进而落入数字形式主义。
其二,数字鸿沟是数字形式主义产生的现实因素。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作为一场新兴的产业技术变革,深刻地形塑着不同地区之间的数字治理格局。在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以及数字资源禀赋双重因素的作用下,不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群体之间对数字技术的获取、占有、应用等都存在明显差异,而这种不平等进一步分化了数字技术在不同地区的数字资源配置公平,并在“接入鸿沟”“使用鸿沟”“能力鸿沟”[4]三个不同阶段消解数字技术的治理优势。对于处于数字洼地的一方来说,其数字技术利用的广度、深度、效度等远未发挥出数字技术治理的真正优势,尚未形成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数字治理格局。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化的加速演进,数字洼地一方会因数字形式主义的干扰而进一步拉大数字鸿沟。
其三,数字依赖是数字形式主义产生的重要条件。数字技术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选择和治理范式。众所周知,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治理要素的高效运转和有效协调,而作为治理工具的数字技术只是诸多治理要素之一,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单纯依靠数字技术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社会治理效能的质量。从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忽视了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参与的重要性,单纯奉行“技术至上主义”,片面地认为数字技术能够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显然,这种技术理性超越价值理性的逻辑取向,会产生一种全新的异化治理方式即数字依赖。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在技术带来的诸多便利中自愿地被整合到现存社会体制中,人们固有的创造性、超越性、批判性被技术理性所消解”[5],陷入数字形式主义的泥淖之中。
数字伦理是为促进数字技术高质量发展,数字技术的各相关主体及其共同体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价值理念的集合,其具体内容指向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科学技术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数字技术的发展不能奉行“技术自由主义”,脱离了数字伦理的规范约束,数字技术便会引发新的技术伦理风险,数字形式主义的出场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数字伦理对数字技术活动规约失灵的结果。从现实来看,数字伦理的嵌入梗阻为数字形式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可能。
其一,数字技术研发阶段重技术、轻伦理的发展路向,使数字伦理嵌入数字技术具有相对滞后性。毋庸置疑,数字技术是新一轮技术变革的重要支点,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研发是十分必要的,否则数字技术便难以承载社会治理现代化对数字技术的需求。值得肯定的是,目前我国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愈加完善,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数字技术应用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任何技术都不是完全中立的,不能独立决定自身的发展轨迹,更不能左右不同群体在应用技术时的价值取向,这就意味着技术可能沦为人的意图的工具。因此,技术必须在伦理的规约下活动,否则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技术伦理风险便可能造成新的数字危机。客观来讲,现阶段,数字技术从业人员与研究人员尚未就数字伦理的具体内容、建构路径、作用机制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遑论数字伦理能共时嵌入数字技术发展历程并规约数字技术应用,而数字伦理的嵌入滞后性也为数字形式主义等各种数字症候的生成提供了时域条件。
其二,在数字技术应用阶段不同主体各行其是的局面,使数字伦理对数字技术的规约具有碎片性。要促进数字技术健康长远发展,构建数字共同体尤为必要,这是破除数字技术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的“数字孤岛”、缩小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数字鸿沟”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然而,在当前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数字技术供应商、数字技术服务商、数字技术用户、科学技术协会、数字技术监管部门等不同主体之间主要从自身角度对数字技术进行规制,尚未形成规制数字技术的合力。国家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问题,在2020年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旨在破解科技伦理治理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但从整体来看,数字技术不同主体之间的伦理规范难以对数字技术的全过程形成规制,也为数字形式主义等各种数字异化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伦理罅隙。
制度问题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数字制度作为规范数字技术发展各方面全过程的准则体系,是关系到数字技术发展状况的关键所在。当前,数字技术在许多方面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包括数字制度在内的数字技术底层框架体系尚在建构之中,数字制度供给的缺位为数字形式主义的产生留下了制度空间。
其一,数字技术准入制度不完善。数字技术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业态模式,其应用对地方数字资源禀赋及数字基础设施具有一定要求,数字技术的推广应用不能追求“数字平均主义”,而应依据客观标准进行科学论证以确定其准入资质。建立健全数字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对不同地区的数字技术发展潜力进行分级,指导不同地区有序开发利用数字资源,避免出现“政绩工程式”数字化建设。目前,不少地方以数字化转型为借口,无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数字资源条件,投入巨大财力物力,盲目推进数字化建设,打造各种信息平台,推出一系列“数字+”应用场景,只追求前期的数字设施建设,忽视后期的运行使用情况,结果往往由于用户接入设备所限或民众数字素养不高,在造成数字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会使一些具体业务悬停于虚拟空间,迟迟无法落地解决,使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沦为表面化形式化的空想,从而滋生出各种数字形式主义乱象。
其二,数字技术监管制度不健全。数字技术不能奉行自由主义,否则数字技术的演化路径可能会严重偏离人们的预设轨道,甚至给社会治理现代化带来新的技术难题和伦理障碍。因此,加强对数字技术的有效监管是促进数字技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制约数字技术发展的难题之一是数字技术监管制度供给难以满足数字技术监管需求。一方面,数字技术监管制度的缺位导致数字技术监管职责划分难以界定,同时也使网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对数字技术应用进行监管缺乏基本的制度依据,从而造成数字技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数字形式主义等现象难以通过监管方式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对数字技术进行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模式,而是一种全新的监管领域。从具体的实践层面来看,数字技术的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监管标准等一系列核心问题尚需完善,数字技术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数字技术监管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增加了数字技术监管的试错成本与监管风险。
数字形式主义不仅消解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技术潜力,而且会带来新的“四风”整治难题。因此,必须对数字形式主义进行有效治理,坚持系统思维,构建“数字技术—数字素养—数字制度”一体化治理范式。
数字形式主义的出场与在场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撑,对数字形式主义的规制要从加强数字治理着手,用好数字技术手段,精准识别数字形式主义的样态及其演化规律,同时要通过构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强化数字形式主义纠治组织力量,形成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合力。
其一,用好数字技术工具,提高数字形式主义鉴别处置力。甄别数字形式主义是处置数字形式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数字形式主义在数字技术的外衣下表征多元、形态不一,颇具迷惑性,既增加了数字形式主义的辨识难度,也为治理数字形式主义增设了技术障碍。为此,需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优势,不断挤压数字形式主义的存在空间。一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精准识别数字形式主义表征。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地对数字应用程序及其应用场景所呈现出的形式主义数字化痕迹进行快速捕获、存储、分析,对不同数字应用程序和应用场景进行“数字画像”,进而形成基于大数据综合评判基础之上的数字形式主义量化分级,以便后续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有序规制。另一方面,用好人工智能工具,优化数字形式主义智能解决方案。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依据形式主义“数字画像”定点追踪,通过不断优化数字算法,对数字应用程序的形式主义痕迹进行靶向滤除,同时可以通过嵌入数字应用程序和数字应用场景对数字形式主义的信息片段进行提取、分析、矫正,从而不断消解数字形式主义依附的技术载体。
其二,完善治理组织体系,构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打造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是系统规制数字形式主义的应有之义。构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应秉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吸纳数字形式主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其中,不断增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构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一方面要集聚数字技术多元治理行动主体。规制数字形式主义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网信部门应联合数字技术供应商、数字技术服务商、数字技术应用方、数字技术研发人员、数字技术第三方测评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多元关涉主体成立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发挥不同主体在监管、应用、服务、研发、测评等方面的职能,汇聚规制数字形式主义合力,不断强化数字形式主义治理组织力量。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字形式主义合作共治规则。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前提是基于治理数字形式主义的价值认同,而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的有序发展需要妥善协调各方关切诉求,明晰各方责任义务,明确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和运行机制。因此,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各相关主体应遵循“共商”原则,以规制数字形式主义为价值指向,研究制定共同体合作共治协议并将其作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共同体的行动规范。
数字化时代,数字素养是应用数字技术所需要的综合科学技能与文化素养,直接关系到数字技术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数字形式主义的出场与弥散和数字素养水平滞后于数字技术发展程度具有直接内在关联。因此,应从培育数字素养、完善数字技术伦理规范入手,加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
其一,深入开展数字素养教育。开展数字素养教育,一方面要着力开展数字技能教育,尤其是要面向数字基础设施落后地区大力开展数字技术教育培训。通过开展“数字下乡”“数字进村”“数字进社区”等系列活动不断提高这些地区的数字技术普及程度和应用程度,增强人们应用数字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在培训过程中,应特别关注老年群体面临的各种障碍难题,要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数字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使其符合老年群体的数字认知能力和使用习惯,不断缩小因区域差异、年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数字鸿沟”。另一方面,要逐步提升数字用户对数字形式主义的鉴别力和批判力。数字形式主义的在场样态纷繁多样,甚至颇具迷惑性,具有辨识难度高的特点,必须不断增强数字用户对数字形式主义的辨识能力,并通过反馈、投诉、曝光等渠道加大对数字形式主义的规制力度。
其二,完善数字技术伦理规范。数字技术伦理对数字技术健康长远发展至关重要,数字技术的发展脱离数字技术伦理的规范会导致失控风险。当前,数字形式主义的出场与在场和数字技术伦理规范不健全关系密切,加快完善数字技术伦理规范势在必行。一方面,科技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等部门是加强数字技术伦理治理的专责机构,应加快研究制定数字技术伦理规范,并将其作为加强国内数字技术规范治理的指导性文件,确保数字技术发展始终符合数字技术伦理要求。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公约,从技术底层进行查究并自觉清除形式主义,不断培养数字技术相关主体的行业自律意识和职业伦理规范。
建立健全数字制度是破解数字形式主义难题的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当前,数字制度供给不足已然成为制约数字技术发展的短板弱项。从长远来说,加强数字形式主义治理必须持续建立健全数字制度,为治理数字形式主义提供制度依据。
其一,完善数字技术制度体系。要着力健全数字技术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加强对数字技术的规范引领,填补数字形式主义出场和在场的制度漏洞。首先,要确立数字技术准入制度。数字技术准入制度的缺位,使得数字技术产业发展面临无序状态和失序风险。各地在数字化浪潮推动之下纷纷开展数字化建设,加之数字技术从业人员和数字产品良莠不齐,多种因素叠加为数字形式主义滋生埋下隐患。因此,要制定数字准入制度,对各地开展数字建设计划、现状进行分级评估,避免出现“一窝蜂”现象,同时针对数字技术从业人员和数字产品建立“审核—评估—准入”机制,不断提高数字技术从业人员素质和数字产品质量。其次,要出台数字技术监管制度。加大数字技术监管力度是有效治理数字形式主义的重要方式。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数字技术监管机制,既要利用数字技术优势研发智能监管模式,打造智慧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对数字形式主义监管的精准性,又要畅通第三方监督渠道,建立数字形式主义“监督—投诉—反馈”机制,实现对数字形式主义的有效监督。最后,要建立数字责任追究制度。数字责任追究制度是震慑数字形式主义的有力武器。各地在推进数字化建设进程中,如果发现数字形式主义,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巡视巡察部门应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针对存在的数字形式主义问题进行整顿及整改。
其二,加快数字技术立法进程。当前,国家已为数字技术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和战略规划,对规范指导数字技术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解决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数字形式主义等一系列数字次生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以及立法机关协同联动,密切关注数字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背后的数字形式主义、大数据杀熟、用户隐私泄露等数字次生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规范数字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