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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的构建

时间:2024-04-24

摘 要: 推动资本下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三农”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克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现实选择。在下乡资本较为普遍的农村,下乡资本、农民和农村基层政府之间构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多主体复杂关系网。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就是要按照“亲、清”原则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村基层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按照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按照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要求构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并构建一套能够确保多主体和谐共处的制度和体制机制。只有正确处理和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相互之间和谐相处和良性互动,才能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进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之路。

关键词: 乡村振兴;下乡资本;多主体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9-0057-06

一、推动资本下乡正当其时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难题。党的十九大之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成为全社会共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加快形成包括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在内的多元投入格局,以解决乡村振兴“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下乡资本的有效参与和积极支持。

同时,也要看到,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除了农业发展落后、农民增收困难、农民工就业难度大等“三农”问题之外,还存在着诸如工业产能过剩、社会资本投资不畅、城乡差距扩大等结构性问题。面对这样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推动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业就成了化解部分过剩产能、为社会资本寻找投资出路进而探索出一条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融合发展之路的现实选择。

当前还要看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之年,遭遇到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就像被急遽按下了“暂停键”,原有的“三农”难题和结构性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还出现了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虽然,经过两个多月艰苦卓绝的抗疫战争,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暂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它依然在全球肆虐,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当前形势下,我国不仅面临着内防反弹、外防输入的疫情防控的巨大压力,更需要面对因疫情而导致的内外经济环境急剧恶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冲击和挑战。如何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不仅需要找到现实而有效的解决办法,更需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和经济增长点,而合理引导社会资本下乡经营农业,不仅是确保大危机期间全国稳定的农产品供应的现实选择,也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农”难题和一系列结构性问题提供了实践思路。

总之,推动资本下乡经营农业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克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现实选择。也正因为如此,***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去浙江考察时强调,要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推动工商资本、科技和人才“上山下乡”,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可以说,推动资本下乡正当其时。

二、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的重要性

在下乡资本经营农业较为普遍的农村地区和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业成为基本趋势的情况下,下乡资本和农村基层政府之间、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构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多主体复杂关系网,如何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确保相互之间和谐相处和良性互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是顺利、持续推进下乡资本正常农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下鄉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尤其是在初期阶段会面临许多农业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问题,诸如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农作物抢收抢种时劳力不足、农业生产技术服务跟不上、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及时不全面导致的农产品买难卖难、突发灾害性天气影响以及后续投入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会使下乡资本经营农业的规模效益大打折扣,还会因为贻误农时和错过农产品销售时机而陷入经营困境,以至于严重影响后续发展。解决下乡资本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要求政府要创造良好促进资本下乡的政策环境,在下乡资本经营农业的过程中提供各种及时而周到的服务,同时还需要当地农民在确保足够劳动报酬的条件下积极配合下乡资本及时抢收抢种。因此,正确处理乡村振兴中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关系问题是进入农业领域的下乡资本顺利、持续推进农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

(二)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和挑战的需要

下乡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从事农业经营作为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也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存在着许多经营上的困难和问题,同样面临着较大风险和挑战,诸如不谙农业经营之道盲目跟风的风险、以租地为名实则炒作土地的风险、以租地经营农业为借口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以及宏观经济下行和遭遇当前特殊疫情对农业经营造成的风险,等等。在这些风险和挑战面前,不仅下乡资本事前要做通盘考虑,理性应对,拒绝投机跟风炒作;农村基层政府更要加强监管,严格把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关,绝不能让一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农民则要从维护自身根本利益出发加强监督,及时反映和举报下乡资本有违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红线的苗头和做法。也就是说,正确处理乡村振兴中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关系问题能够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和挑战,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被改变、耕地红线不被突破、国家粮食安全不受影响。

(三)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是保护农民利益、巩固党在农村中的群众基础和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从本来意义上看,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经营是从外部引进资源促进乡村振興、改善农民生存条件的一条重要现实途径。但应该看到,下乡资本经营农业的过程不仅仅是农业发展从低效到高效、农村从落后到繁荣的利益增值过程,也是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下乡资本通过土地流转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土地收益权自然由下乡资本主导。如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和下乡资本经营土地过程中存在不公正或有损农民利益的现象,农民与下乡资本之间则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矛盾和对立,这种矛盾和对立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不仅会直接影响下乡资本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还会破坏已有的农村社会秩序。为了避免农民利益不受损失,需要发挥党和政府在下乡资本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监管和领导作用,约束下乡资本的经营行为,居间公正调节农民与下乡资本之间矛盾。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乡村振兴中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作用,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确保不同利益主体都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共享利益从而实现和谐相处,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使命、打牢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是保护和培育农村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需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不仅要解决资金从“哪里来”的问题,还要解决农村土地“谁来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培养造就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确保农业农村发展后继有人。在农村年轻劳动力流失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解决谁来种地、谁来支撑农业农村发展的问题就显得愈发迫切。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经营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农村劳动力流失而导致的农业经营主体不足的压力。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经营最开始可能是受到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利好政策的刺激,但是想让下乡资本长久地扎根农村、把农业当成有奔头的产业,并逐步形成规模效益和品牌优势,还需要他们在农业经营的过程中,或者在他们经营农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扶持,得到当地农民的体谅和及时帮助。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乡村振兴中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关系问题,构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关系,为下乡经营农业的农村企业家提供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是保护和培育农村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构建乡村振兴中不同主体间的和谐关系

由于乡村振兴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性质有所不同,构建不同主体间的和谐关系的理念、原则、具体要求和做法也应有所不同。

(一)按照“亲、清”原则构建农村基层政府和下乡资本之间的和谐关系

应该说,在资本下乡经营农业较为普遍的农村地区,农村政府和下乡资本作为掌握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资源配置权和使用权的两种力量,是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少数。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村基层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秉持***曾提出的“亲、清”原则。所谓“亲、清”原则,对于农村基层政府而言,就是要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坦荡真诚地同下乡资本接触交往,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注其农业经营活动,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并通过思想教育增强他们振兴乡村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引导他们成长进步。对于从事农业经营的下乡资本而言,“亲、清”原则,就是指下乡经营农业的企业家要本着替政府分忧、带农民致富、促农村发展的初衷,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扎根土地、着眼长远,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把在农村的事业做大做强,为乡村振兴做出应有贡献。也就是说,构建这种“亲、清”和谐关系,就是要使农村基层政府和下乡资本之间更好地讲求合作之道、相处之道,既要多沟通、多交流,平等相待、共谋发展,又要洁身自好、严格自律;既不能把对方置身事外不理不睬或相互排斥,也不能为谋一己之私而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在具体实践环节,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村基层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双方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把促进农业生产和增进农民收益作为基本要求。对于农村基层政府而言,在同下乡资本打交道时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防范和制止下乡资本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冲击农村土地制度底线和耕地红线的行为;对于从事农业经营的下乡资本而言,要依照土地流转合同依法依规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二是要在明确各自职能定位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把握好相互关系。一方面,农村基层政府的领导干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推动农村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在与下乡从事农业经营的企业家打交道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力界限,把握好交往分寸,既不能不闻不问疏远了下乡资本,也不能把其当成吃拿卡要的对象,更不能与之形成利益均沾的共同体,始终做到不逾矩、不越界。另一方面,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下乡资本有追求经营收益和其他正当利益的要求,当遇到经营困难或利益受损时要及时向政府反映或申诉,政府对其正当权益有支持和保护的义务。当然,下乡资本不能在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等与利益相关的环节拉拢腐蚀农村干部或与之结成利益联盟,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在下乡资本经营农业的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上要有不同的互动方式。在下乡资本经营农业容易遇到困难的开创期,或在生产经营处于逆境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尽量在农业技术、设施配套、市场信息、劳力招募、农业补贴和金融信贷等方面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服务,帮助他们顺利渡过难关。当下乡资本的生产经营处于顺境之时,政府不能干预或插手其经营活动,应放手让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独立自主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2]。

总之,只有按照“亲、清”原则处理好农村基层政府和下乡资本之间的关系,逐步在农业领域构建起健康、清廉、公正、和谐的新型政商关系,才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二)按照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資本下乡流转农民土地经营农业,实际上就是农民把土地经营权依照合同规定让渡给下乡资本,这就决定了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有了直接的利益关联。分析处理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下乡资本同与之有土地流转合同关系外出务工的农民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同与之有土地流转合同关系仍然留在农村的农民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受雇于下乡资本的农民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说,资本下乡流转农民土地经营农业对农民增加收入和改善生存条件是有利的:一是能够克服农户分散经营效益低下难以致富的弊端;二是可以使农民获得既能方便进城务工又能增加收入的双重利好;三是通过引进外部资源克服农村内部积累不足的缺陷实现农村跨越式发展,在不断缩小城乡差距过程中使农民的生存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当然,还应该看到,由于下乡资本在农业经营中拥有决策权和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以及其他一些现实的原因,农民又往往容易成为弱势群体,在缺乏比较完善的保护农民利益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弱势的农民在与强势的下乡资本博弈中会成为利益受损的一方,以至于一些农民对下乡资本经营农业关心不够、配合不力,甚至还会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3]。尽管如此,下乡资本与广大农民之间并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而是利益共同体,甚至是命运共同体。应该按照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按照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下乡资本在追求自身经营收益的过程中要时刻考虑和照顾农民的利益。除了严格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与之签约的农民支付土地流转费外,不能在土地流转合同的期限内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或因出现一时经营困难就弃耕毁约跑路,更不能在获得农民土地经营权后变相改变土地用途或以此搞欺诈、圈钱、骗贷等不法行为。可以说,任何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都无助于获取农民的信任与支持,也无助于构建下乡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是农民要与下乡资本相互配合、和谐相处。一方面,农民在与下乡资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要严格遵守合同,既不能干涉下乡资本正常的农业经营活动,也不能提前终止合同打乱下乡资本的经营计划;另一方面,留守在农村的农民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小农思想和短视行为,在下乡资本经营过程中需要得到咨询时要及时提供合理化建议,农忙时节难以找到足够劳动人手时在有相应雇工条件保证的情况下主动配合他们的农活安排,在受雇条件下要像经营自家承包地一样尽心尽力。只有农民不断提高他们的大局意识、共同体意识以及长远发展观念,主动配合下乡资本农业经营活动,才能做到与下乡资本和谐相处,不断促进农民自身地位的改善,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按照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要求构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的执政和政府治理都应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任何时候都要以提高人民的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为评价标准。具体到解决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上,党和政府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及作出利用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战略安排,也是从增加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祉、改善农民生存环境、一切为了农民这个根本出发点来考虑的。基层政府部门的党员干部要把一切为了农民这个根本要求认真落到实处,在资本下乡参与乡村振兴经营农业的过程中,按照这个根本要求来构建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一是在是否流转土地给下乡资本的问题上,农村基层政府尤其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不能搞“一刀切”式的强迫命令,也不能想当然地包办代替,更不能只为迎合下乡资本的要求而采取欺骗利诱的手段达到流转农民土地的目的。政府只是起示范和引导作用,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宣传和比较利弊得失让农民自主作出是否流转土地的选择。

二是在资本下乡经营农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作用保护好农民利益。一方面,在同下乡资本打交道时要始终头脑清醒,坚持原则和底线,清正廉洁,不能与下乡资本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土地性质变更等问题上搞利益勾连;另一方面,针对下乡资本经营农业过程中农民利益可能受损的种种情况要认真了解和把握,采取及时而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纠正,确保不同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共享利益。可以说,发挥好党和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作用是规范下乡资本经营活动、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组织保障。

三是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和做好耐心细致说服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重塑农民主体地位,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一般而言,在资本下乡经营农业的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会出现弱化的情况。导致农民主体地位弱化的原因除了一系列客观因素之外,还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思想认识不到位等主观因素有关。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重塑农民的主体地位,需要下大力气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和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一要适应全球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加大对农民的智力投资,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实现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角色转换。二要针对农民自身思想认识实际,加大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认识到,下乡资本经营农业作为近年来在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资本运作模式和农业经营方式,不仅是当前我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也是一条从外部引进资源促进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民生存环境的重要现实途径[3]。同时,让广大农民认识到,下乡资本与广大农民之间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而是利益共同体,甚至是命运共同体,尤其不能只从如何得到立竿见影的实惠上去理解和对待下乡资本。通过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和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帮助农民提升素质,克服自身存在的小农思想,有助于在农民与下乡资本之间建立信任基础,构建更加和谐的关系。

四、积极构建确保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共处的制度和体制机制

正确处理乡村振兴中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的关系问题,不仅要根据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性质按不同的理念、原则和要求把握不同的相处之道,还要构建一套能确保多主体和谐共处的制度和体制机制,以便规范和约束各自的行为,使乡村振兴中各方能在良性互动中不断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确保下乡资本真正为乡村振兴服务,不断把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

(一)坚持农村基本土地制度不动摇,为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共处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从根本意义上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基本经营制度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这种制度不仅是党和政府在农村执政和治理的制度基础,是下乡资本经营农业必须坚守的制度红线,也是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障,也为乡村振兴中正确处理多主体关系提供根本制度遵循。为此,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在这个前提下,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不断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性供给[2]。在当前形势下,为了解除农民把承包土地流转给下乡资本经营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吃上“定心丸”,就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权归于农民,经营权流转给下乡资本,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同时,还要建立下乡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政府部门不仅要审查下乡资本经营农业的资质、规范其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完全着眼于农业生产,还要确保下乡资本在从事农业经营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都要符合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等现代农业的要求,绝不能让一些下乡资本以下乡经营农业为借口搞非农经营或非法经营,而对那些率性退出的下乡资本要设置应有的“闸门”,架设好必要的“防火墙”。正如***所说:“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4]可以说,只有牢固坚持农村基本土地制度不动摇,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乡村振兴中多主体和谐共处。

(二)建立健全下乡资本经营农业过程中利益分享、保护与协调机制以及矛盾冲突化解机制

当前下乡资本经营农业引发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弱势农民在与强势下乡资本的博弈中往往成为了利益受损的一方,以至于农民对下乡资本经营农业关心不够、配合不力,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状况。因此,为了确保乡村振兴中多主体能够和谐共处,关键在于在下乡资本经营农业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分享、保护与协调机制,使农民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真正享受到下乡资本带来的好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土地转让价格与市场挂钩机制。以土地产权制度为核心,在充分考虑土地原有产出水平、土地未来产出水平以及土地用途转变后的价值变动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以简便快捷的方式让全体村民知晓并得到他们一致认同。同时,为下乡资本租赁或承包农民土地提供交易平台,实行信息公开、有偿交易、集中竞价,确保流转价格合理、公道。二是建立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常态增长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让下乡资本与农户之间达成协议,收益按照物价变动比例自动调整并设定保底租金[5]。三是建立政策扶持与农户带动挂钩机制。政府对下乡资本这种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扶持时要将其与带动小农户数量挂钩,通过政策带动小农户分享产业链增值效益,解决农民增收后劲不足等问题。四是建立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不仅要对下乡资本的农业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以维护农民的利益,还要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以便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后农民利益受损时的法律援助机制,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依法维护农民的利益。五是建立健全政府、下乡资本、农民三方利益协调机制。促进政府的财政收入、下乡资本的利润和农民的收入同步增长,形成三方和谐共赢的局面。六是建立和完善涉及各方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资本下乡经营农业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防范化解这些矛盾纠纷。为此,要把政府部门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的下访和农民群众反映正当诉求的上访结合起来,畅通各方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建立规范化的解决矛盾纠纷的程序和平台,切实把资本下乡经营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

总之,正确处理和把握好乡村振兴中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三者的关系问题,明确相互间的合作之道、相处之道,在坚持农村基本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使各主体得以良性互动,并通过多方协力配合,共同做好资本下乡经营农业这篇大文章,不断推动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可为解决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找到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径。

參考文献:

[1] ***在浙江考察时强调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N].人民日报,2020-04-01(01).

[2]李家祥.试论农业领域中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J].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2) ∶ 51-54.

[3]李家祥.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业:机遇与挑战[J].求实,2016(7) ∶ 89-96.

[4]***在小岗村主持农村改革座谈会[N].人民日报,2016-04-29(01).

[5]侯江华.资本下乡:农民的视角——基于全国214个村3203位农户的调查[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 81-87.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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