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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及建设路径

时间:2024-05-07

杨洁,张慧宁,李献智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0)

随着制造业崛起,我国正在向制造强国目标不断迈进,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技能人才供给方的高职院校,其教学水平对我国制造业乃至国家整体发展有重要作用。

为切实提升技能人才水平,推进我国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明确指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发展到新高度和深层次[1]。而高职院校在实际与企业合作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校企合作发展。基于此,高职院校应加强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以此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的顺利开展。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概述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校企合作的模式已经被职业教育认可,并被广泛应用。高职院校常采取的校企合作机制是在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达成合作关系,二者进行对接、协调的基础上共同培养学生,以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提升其职业适应性。通过高职院校与企业合力共建共育,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参与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将企业行业最新标准融入学生培养中,通过利用企业的资源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提升。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运行过程中,院校与企业发挥各自优势,搭建育人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培养出适应产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的高技术技能人才。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

高职院校办学定位为主动服务区域、对接行业、面向产业办学,校企合作育人是高职院校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与企业合作办学,创新多元办学体制,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大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但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合作育人上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校企合作动力不足

校企合作双方合作动力不足已经成为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为高质量落实人才培养目标,高职院校根据政策导向,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积极寻求与企业开展合作育人。但实际实施过程中,高职院校在政策、资金与技术等方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积极性的缺乏,归根结底是缺乏对人才培养过程的兴趣,大多数企业认为与学校联合培养人才周期长、投入高、回报率低,且存在不确定性,更倾向于直接招聘、引进技术成熟的专业人才[2]。受到企业“冷落”的高职院校也因办学实力有限,难以精准把控市场人才需求变化等问题,难以吸引企业真正参与人才培养,使得对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缺乏推进动力。

(二)校企合作深度有待加强

通过前期调研发现,多数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育人多采取“现代学徒制”、企业“订单班”等方式,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技术技能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促进了课程与岗位的对接与融通。但是校企合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合作深度有待加强。首先,在主要依靠高职院校发挥主导作用组建的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合作企业无法全面、深入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参与机制有待健全、指导意见落实不足,从而导致企业对合作的积极性缺失,双主体育人的参与程度不平衡,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其次,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偏重于技术技能的培养以满足用工需求,对学生人格品德塑造、文化素养提升以及职业能力的培养等方面相对欠缺,不利于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以及长远职业规划与发展。再次,校企之间的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尚未真正形成。高职院校的教学资源多用于院校自身教学中,而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资源也局限在企业内部员工,合作育人双方的资源使用渠道不通畅、资源利用率不符合预期,导致双方在合作育人方面协同程度不高[3]。最后,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主体依然以高职院校为主,作为育人主体之一的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作用微乎其微,尚未构建起企业参与的多方评价机制,现有评价标准与结果并不能完全符合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三)校企合作配套制度不完善

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各地逐渐重视并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建设,各高职院校在与企业合作育人的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短板,立法规范滞后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以法制体系为准绳规范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开展,确定校企合作主体的权责与义务,在合作全过程做到有法可依,接受法律的保护与监督,使校企合作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化。

在地方层面,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可行性以及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相对匮乏。各地教育管理部门致力于制定和改进校企合作相关政策,对政策的可行性、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实际执行效果的评估缺乏掌握。这种反馈机制的缺失加之各地尚未成立专门监督校企合作过程及成效的机构,对政策执行程度缺乏有效判断,使得校企合作双方在内生动力不足的同时又缺乏外在强制推动力,最终合作越来越流于表面,各项工作的展开与推动缺乏有效监督与反馈。

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良好的沟通平台尚未形成

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合作育人中产生诸多问题的首要原因是双方未形成良好、高效的沟通平台,高职院校对企业人才实际需求认识不充分,企业对高职院校了解、研究不深入透彻,导致在共同承担培养人才的双方对彼此的价值观理解存在偏差,未能形成高度统一的指导理念。所以,高职院校与企业合力寻求一种有效沟通方式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调研情况发现,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和企业展开的合作局限于点对点的合作模式,缺乏一个安全、有效的服务平台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实现长期深入的合作。

(二)高职院校自身条件不足

大多数企业自身具备人力资源并掌握核心技术,而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技能革新、专业设置等方面尚未能适应企业发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高职院校学生生源质量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才培养质量;教师大多缺乏企业、行业等从业经验,对于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并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专业设置受到种种制约,难以完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校企双方接洽方式不良

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多方参与,而多方之间缺乏协同,难以将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缺乏制度规范、协调其之间关系并界定责权。大多数地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缺乏政、行、企、校协同机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约束,难以确保职业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4]。现有政策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难以实现引领、协调校企双主体,帮助确定其各自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与定位、应承担的责任、需发挥的作用等,导致各地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难以贯彻落实,大多流于形式。

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有效途径

针对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合作育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校企双方都应充分发挥育人的双主体作用,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使企业切实参与校企合作中,促进合作育人深入、稳定地开展。

(一)强化校企合作思想基础

互利双赢是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开展合作的前提。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主体办学机制中许多企业缺乏直接收益,还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安全生产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造成投入和产出无法协同发展。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主体办学机制必须实现双赢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与风险共担机制,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主体办学推崇的是社会综合回报,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主体办学机制过程中,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双主体及其成员根据创新类技术人才培养这个重点工作,通过政府构建的平台,兼顾合作双方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增强两个主体之间的行政效能和经济效能。

而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其目标是通过有效教学,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符合产业需求,能够为区域经济相关企业服务的高质量人才。而这也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与宗旨。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明确的是,在推行教育教学改革中,需要将教育作为导向,而后依托于区域经济产业发展,强化产教融合教育理念,为区域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在带动企业生产效益的同时,全面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多措并举推动校企合作纵深发展

1.积极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应鼓励行、企、校等多方共同构建职业教育集团,以集团化的方式,搭建产、教、学、研一体、融合技术创新的平台,实现校企全面对接[5]。密切校企联系,构建校企一体化的办学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共建高标准人才培养基地,全面推动校企联合育人的实施。

2.加强建设“校中厂”和“厂中校”

高职院校应联合企业,大力构建“校中厂”和“厂中校”,提高协同育人的效率:在高职院校中建立“校中厂”,有效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与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积累职业经验,促使校企实现合作育人、联合培养的目标;在企业中设立“厂中校”,开设相关课程,为学生提供在生产实践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实际操作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帮助学生在实践的同时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积累实践经验。“厂中校”模式的实施,可以促使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教师获得实际生产培训,提升教师执教能力。

3.融合区域经济发展实施“订单式”培养模式

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用人协议,在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后,充分发挥出院校与企业各自的优势,利用双方的有利资源,全面参与到人才培养过程中,进而实现“订单式”人才培养,学校将预定的人才输送到企业中,而企业也按照协议内容安排学生就业。在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过程中,需要全面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而后合理设置专业,实现与地方经济的对接。高职院校需要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出自身办学特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按照市场职业需求,培养出符合区域经济需求的人才,使人才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4.“1+X”证书制度助推技能培训新模式

自《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等文件颁布以来,各地全面部署推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能够取得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过大力推进“1+X”证书制度的实施,推动高职院校深化人才培养模式与评价模式的改革,根据专业实际,结合地方经济发展、产业需求,选择合适的证书,纳入行业、企业等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到专业人才培养、师资培训、学生技能培训以及技能考核的全过程,将“X”证书培训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内容相融合,将技能培训有机融入学生专业教学中,使学生在完成正常课程学习的同时,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高职业竞争力,促进就业。

(三)完善配套政策制度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并不局限于院校与企业之间,其本质是社会公共事务,在二者的合作中需要政、企、校等多方参与,相互联动,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形成长效机制的初期,政策制定是不可或缺的。主动形成长期化、规范化的相关法治手段,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和谐发展的长效拓展制度,必须提高职业教育协调体制的制度构建。放眼全球职业教育,大多数国家均采取运用政策来规范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管理校企双方的合作具体内容,实行必要的控制与干预。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我国该项工作的实际问题,优化校企合作制度。其中在法律方面,不但需要有国家颁布的法律,而且需要有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等出台的具体法规,一方面需要有职业教育的法律,另一方面还需要有合作企业方面的法律。在借鉴优秀国内外经验、继续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外,还需要加强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以此来增加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法律权威性、公正性,合理利用最有效的法律制定方式和手段,才能使校企合作走上法制规范化的道路[6]。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只有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来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的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科学合理化的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此外,政府在行使权利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通过发挥这种权威性可以更好地为各个相关利益主体提供相应的奖励或补偿,从而推动构建帮助校企双方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共赢机制。对此,政府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加强统筹协调,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工业制造已经进入4.0阶段,为实现中国制造2025,变中国“制”造为中国“智”造,产业转型已经迫在眉睫。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双主体办学,必须发挥高职院校和企业优势,提升双方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契合双方需求,树立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识,全面推进产教融合,深化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高质量技能人才,为推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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